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问题探析
2015-01-30张瑜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5年3期
[内容提要]哈拉峻乡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在新疆很多偏远的少数民族乡镇是普遍存在的,本文以此为例,对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加强和改进村民自治提出对策与建议。
[D OI编码]doi:10.3969/j.issn.1674-6287.2015.0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87(2015)03-0071-03
[收稿日期]2015-06-15
[作者简介]张瑜,新疆克孜勒苏州党校高级讲师,政治经济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口岸经济、民族经济、区域经济等。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农村基层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内容等进行了科学的规范,但是在实施中,区域之间也还存在明显的差距,特别是西部地区较为偏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受经济条件、管理水平、参政意识等方面的限制和抵制“三股势力”的影响,村民自治中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新疆阿图什市哈拉峻乡村民自治现状
哈拉峻乡位于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境内东北部,下辖11个行政村,4个农场,37个村民小组,总面积约8452平方公里,由柯尔克孜族、维吾尔族和汉族三个民族组成,其中柯尔克孜族占全乡人口的94%。产业结构以畜牧业为主,以农业生产为副。
哈拉峻乡的11个行政村均成立了村委会,实行了村民自治。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级公务投资等重大决策,主要由村支部和村委会共同表决,如欧吐拉哈拉峻村、琼哈拉峻村在村支部、村委会决策时,邀请德高望重的村民进行旁听,一定程度上实行了民主决策。各村基本能够自行开展村级的学习、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实现民主管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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