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及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制度改革评述
2015-01-30□文│王清白静
中国出版 2015年10期
关键词:现代化
□文│王 清 白 静
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及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制度改革评述
□文│王 清 白 静
介绍了加拿大2012年《版权现代化法》出台的背景,评述了该法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制度和通知—通知机制两大颇具特色的制度。
版权改革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通知
继1988年、1997年两次大修之后,加拿大于2011年正式启动了版权法第三次大修进程。2012年6月29日,C-11版权法案获得议会通过,正式名称为《版权现代化法》。之所以冠名“现代化法”,目的是在保持加拿大版权法既有特色前提下,力争实现加拿大版权法与国际版权规则,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互联网”条约保持一致,以解决互联网技术发展引发的各种新问题,提高加拿大作者、消费者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竞争力等目标。在简述《版权现代化法》出台的背景基础上,本文拟评述该法关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制度、通知—通知机制两个独具加拿大特色的法律制度,以期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版权现代化法》出台的背景
加拿大《版权现代化法》乃国际和国内双重压力的产物。
就国际层面的压力而言,首先,加拿大是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签字国,但加拿大却一直没有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该等条约的规定转换为国内法。此外,2011年9月30日,加拿大签署了区域性《反假冒贸易协议》(ACTA)。根据该协议要求,加拿大应制定必要的法律来实施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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