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5-01-30沈浩杰
中国质量监管 2015年7期
■文/沈浩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特设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特设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对特种设备从生产、经营、使用到检验检测的各个环节作了明确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得到进一步理顺。该法实施一年多来,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一部新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执法中遇到的情况展开一些探讨。
存在问题
一、法条本身存在的缺陷。
一是“特设法”未设定对使用单位非法制造、安装的特种设备拆除的法律条款。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对非法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拆除的报导见诸报端,虽然这种方法效果直接,但执法者涉嫌自身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许可制造的特种设备,法律只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对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设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处置不到位,执法人员又要面临被检察院追责的风险。
二是对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未经监检交付使用难以认定,操作性不强。“特设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作处罚;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单位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可直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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