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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

2015-01-30

中国财政年鉴 2015年0期
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支出分值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

(2014年3月21日财预[2014]45号发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督促和引导地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财政管理效率,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我们制定了《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1:

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一、评价目的

通过对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进一步推动地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财政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不断改进财政宏观管理,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评价范围

包括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其中,计划单列市单独开展综合评价,其所在省评价数据不含计划单列市。

三、评价内容及标准

评价内容主要是地方财政管理情况,具体包括实施透明预算、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收支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加强债务管理、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落实“约法三章”、严肃财经纪律等8个方面,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

(一)实施透明预算(15分)。

以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情况等为对象,评价地方预算公开情况,引导和督促地方提高预算透明度。

1.省级预算公开(7分)。

评价内容:省级财政总预算公开、部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情况,分值比例为3:2:2。

某省得分=省级财政总预算公开得分+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得分+省级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得分。

其中:

省级财政总预算公开得分,即省本级已向社会公开当年财政预算报告及报表得满分,未公开不得分。

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得分=省级公开部门预算的部门个数÷省级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总数×分值。

省级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得分,即省级已向社会公开当年三公经费支出汇总预算得满分,未公开不得分。

2.市级预算公开(4分)。

评价内容:市级财政总预算公开、部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情况,分值比例为2:1:1。

某省得分=市级财政总预算公开得分+市级部门预算公开得分+市级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得分。

其中:

市级财政总预算公开得分=公开总预算的地(市、州)个数÷地(市、州)总数×分值。

市级部门预算公开得分=公开部门预算的地(市、州)个数÷地(市、州)总数×分值。

市级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得分=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汇总预算的地(市、州)个数÷地(市、州)总数×分值。

3.县级预算公开(4分)。

评价内容:县级财政总预算公开、部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情况,分值比例为2:1:1。

某省得分=县级财政总预算公开得分+县级部门预算公开得分+县级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得分。

其中:

县级财政总预算公开得分=公开总预算的县(市、旗)个数÷县(市、旗)总数×分值。

县级部门预算公开得分=公开部门预算的县(市、旗)个数÷县(市、旗)总数×分值。

县级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得分=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汇总预算的县(市、旗)个数÷县(市、旗)总数×分值。

(二)规范预算编制(15分)。

以预算编制规范性、公共财政预算到位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等为对象,评价地方预算编制水平,引导和督促地方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1.财政预算编制规范性(4分)。

评价内容:省级财政预算报告表格的完整性和细化程度,分值各占1/2。

某省得分=预算表格完整性得分+预算表格细化程度得分。

其中:完整性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地方本级预算收入、转移性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和上年结余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地方本级预算支出、转移性支出、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安排地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设预算周转金和年终结余等。

细化程度主要是指细化到类、款、项级内容的程度。

2.公共财政年初预算到位率(4分)。

评价内容:公共财政收支年初预算数占决算数比重情况,收入和支出分值各占1/2。

某省得分=公共财政收入年初预算到位率得分+公共财政支出年初预算到位率得分。

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公共财政收支年初预算数占决算数比重。第二步,对所占比重进行标准化校正处理,使其位于0到100%之间。第三步:计算得分,校正后比重为95%及以上的,得满分;其他地区得分=某省校正后比重÷max(各省校正后比重)×分值。

其中:

校正后比重=[1-绝对值(年初预算数占决算数比重-1)]×100%;

max(各省校正后比重)指校正后比重低于95%的各省比重的最大值。

3.部门预算管理(4分)。

评价内容:部门预算完整性和部门预算提交人代会审议比重情况,分值各占1/2。

某省得分=部门预算完整性得分+部门预算提交人代会审议比重得分。

其中:部门预算完整性包括部门预算表格是否编列部门所有收支、支出是否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编列、项目支出是否编列到具体项目等。

部门预算提交人代会审议比重得分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各省提交省人代会审议部门预算的部门个数占省级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总数的比重。第二步,计算得分,某省得分=某省提交省人代会审议部门预算的部门个数÷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总数×分值。

4.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3分)。

评价内容:省级提前下达市县的转移支付指标占全年下达转移支付决算数的比重(按东、中、西区域分别评价)。

某省得分: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为70%及以上的,得满分;其他地区得分=[ max(各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差)-某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差]÷[max(各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差)-min(各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差)] ×分值。

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各省提前下达市县转移支付指标数占全年下达市县转移支付指标决算数的比重。第二步,计算上述比重与所在区域平均到位率的差。第三步:计算得分。

其中:

某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到位率=某省提前下达市县转移支付指标数÷某省当年下达市县转移支付指标决算数;

某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差=某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到位率-某省所在区域平均到位率;

max(各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差)指到位率低于70%的各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与所在区域平均到位率差的最大值;

min(各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差)指到位率低于70%的各省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到位率与所在区域平均到位率差的最小值。

(三)优化收支结构(15分)。

1.提高收入质量(6分)。

以宏观产业税负、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等为对象,评价地方财政收入质量,引导和督促地方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1)宏观产业税负(3分)。

评价内容:各省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税收额占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按东、中、西区域分别评价)。

某省得分: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不高于5个百分点的,得满分;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高于20个百分点的,得0分;其他地区得分= [ max(各省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某省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 max(各省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min(各省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 ×分值。

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各省宏观产业税负,即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税收额占其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地区增加值的比重。第二步,计算各省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第三步,计算得分。

其中:

宏观产业税负=(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税收额÷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地区增加值)×100%;

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绝对值(某省宏观产业税负-所在区域各省平均宏观产业税负);

max(各省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指各省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在5-20个百分点之间的最大值;

min(各省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指各省宏观产业税负偏离度在5-20个百分点之间的最小值。

(2)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3分)。

评价内容: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及其年度间变化情况,包括静态评价和动态评价,分值比例为4:1。

①静态评价。

某省得分: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高于全国地方平均占比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其他地区得分=某省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max(各省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分值。

其中:

某省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某省税收收入÷某省公共财政收入×100%;

max(各省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指非满分省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的最大值。

②动态评价。

某省得分=[某省税收收入占比变动水平-min(各省税收收入占比变动水平)] ÷[max(各省税收收入占比变动水平)-min(各省税收收入占比变动水平)] ×分值。

其中:

税收收入占比变动水平=(本年度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上年度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上年度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系数;

max(各省税收收入占比变动水平)指各省税收收入占比变动水平的最大值;

min(各省税收收入占比变动水平)指各省税收收入占比变动水平的最小值。

2.优化支出结构(9分)。

以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9项支出总体水平及其人均水平为对象,评价地方重点支出保障力度和支出结构优化程度,引导和督促地方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重点支出占比(4.5分)。

评价内容:各省重点支出总体水平。

某省得分:重点支出占比超过各省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重点支出占比低于各省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其他地区得分=[某省重点支出占比差 - min各省重点支出占比差)] ÷ [max(各省重点支出占比差)-min(各省重点支出占比差)] ×分值。

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各省重点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第二步,计算某省重点支出占比与各省重点支出平均占比的差。第三步:计算得分。

其中:

某省重点支出占比=重点支出÷公共财政支出×100%;

某省重点支出占比差=某省重点支出占比-各省重点支出平均占比;

max(各省重点支出占比差)指各省重点支出占比差在-10和10个百分点之间的最大值;

min(各省重点支出占比差)指各省重点支出占比差在-10和10个百分点之间的最小值。

(2)人均重点支出(4.5分)。

评价内容:各省重点支出人均水平。

某省得分=某省校正人均重点支出÷max(各省校正人均重点支出)×分值。

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各省人均重点支出。第二步,考虑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和中央转移支付依赖度系数,计算各省校正人均重点支出。第三步,计算得分。

其中:

人均重点支出=某省重点支出÷某省总人口;

校正人均重点支出=人均重点支出÷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中央转移支付依赖度系数;

max(各省校正人均重点支出水平)指各省校正人均重点支出的最大值。

(四)盘活存量资金(15分)

以分季度支出进度及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暂存款、暂付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等为对象,评价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督促和引导地方深挖存量资金潜力,切实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

1.加快支出进度(4分)。

评价内容:一季度末、二季度末、三季度末、11月末公共财政支出进度与序时进度的比较情况,分值各占1/4。

某省得分=公共财政支出一季度末进度得分+二季度末进度得分+三季度末进度得分+11月末进度得分。

计算方法:第一步:计算各省上述各时点公共财政支出进度。第二步,分别计算上述各时点得分,达到或快于序时进度的,得满分;其他地区得分=某省某时点公共财政支出进度÷该时点序时进度×分值。

其中:

某省某时点公共财政支出进度=某省某时点公共财政支出执行数÷某省全年公共财政支出决算数×100%。

2.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4分)。

评价内容: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及其年度间变化情况,包括静态评价和动态评价,分值比例为3:1(按东、中、西区域分别评价)。

(1)静态评价。

某省得分: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不高于9%的,得满分;其他地区得分=[max(各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差)-某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差]÷[max(各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差)-min(各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差)]×分值。

其中:

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数÷公共财政支出决算数×100%;

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差=某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所在区域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平均水平;

max(各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差)指所在区域年终结余结转率高于9%的各省年终结余结转率差的最大值;

min(各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率差)指所在区域年终结余结转率高于9%的各省年终结余结转率差的最小值。

(2)动态评价。

某省得分: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降幅为30%及以上的,得满分;其他地区得分=[某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变动率-min(各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变动率)]÷[max(各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变动率)-min(各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变动率)]×分值。

其中:

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变动率=(1-本年度公共财政结余结转数÷上年度公共财政结余结转数]×100%;

max(各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变动率)指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降幅小于30%的所在区域各省变动率的最大值;

min(各省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变动率)指公共财政年终结余结转降幅小于30%的所在区域各省变动率的最小值。

3.清理压缩总预算暂存暂付款(4分)

评价内容:总预算暂存暂付款率及其年度间变化情况,包括静态评价和动态评价,分值比例为3:1。暂存款、暂付款的评价方式相同,分别计算并汇总得分(按东、中、西区域分别评价)。

(1)静态评价。

某省得分:总预算暂存款率(暂付款率按照计算,下同)不超过5%的,得满分;其他地区得分=[max(各省总预算暂存款率差)-某省总预算暂存款率差]÷[max(各省总预算暂存款率差)-min(各省总预算暂存款率差)]×分值÷2。

其中:

总预算暂存款率=总预算暂存款年末余额÷公共财政支出决算数×100%。

总预算暂存款率差=某省总预算暂存款率-所在区域总预算暂存款率;

max(各省总预算暂存款率差)指总预算暂存款率超过5%的各省暂存款率差的最大值。

min(各省总预算暂存款率差)指总预算暂存款率超过5%的各省暂存款率差的最小值。

(2)动态评价。

某省得分=[某省总预算暂存款变动率-min(各省总预算暂存款变动率)]÷[max(各省总预算暂存款变动率)-min(各省总预算暂存款变动率)]×分值÷2。

其中:

总预算暂存款变动率=(1-总预算暂存款本年末余额÷总预算暂存款上年末余额)×100%;

max(各省总预算暂存款变动率)指各省总预算暂存款变动率的最大值;

min(各省总预算暂存款变动率)指各省总预算暂存款变动率的最小值。

4.清理压缩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3分)。

评价内容: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年度间变化情况等。

某省得分=[某省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变动率-min(各省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变动率)]÷[max(各省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变动率)-min(各省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变动率)]×分值。

其中:

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变动率=(1-专项支出财政专户本年末余额÷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上年末余额)×100%;

max(各省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变动率)指各省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变动率的最大值;

min(各省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变动率)指各省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余额变动率的最小值。

其他评价指标另行说明。

(五)加强债务管理(15分)

以政府性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率等为对象,评价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程度和管理情况,引导和督促地方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1.政府性债务率(6分)。

评价内容:各省政府性债务率。

某省得分:政府性债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的,得满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其他地区得分=[max(各省政府性债务率差)-某省政府性债务率差]÷[max(各省政府性债务率差)-min(各省政府性债务率差)]×分值。

其中:

某省政府性债务率=某省政府性债务余额÷某省综合财力;

政府性债务余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余额+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余额)×30%;

各省政府性债务率差=某省政府性债务率-全国地方平均债务率;

max(各省政府性债务率差)指各省政府性债务率差不高于30个百分点的最大值;

min(各省政府性债务率差)指各省政府性债务率差不低于30个百分点的最小值。

2.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4分)。

评价内容:各省当年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

某省得分: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的,得满分,新增债务余额小于等于0的地区,得满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新增综合财力小于等于0且新增债务余额大于0的地区,得0分;其他地区得分=[max(各省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差)-某省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差]÷[max(各省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差)-min(各省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差)]×分值。

其中:

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某省当年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余额÷某省当年综合财力;

某省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余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新增余额+(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新增余额+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新增余额)×30%;

各省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差=某省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全国平均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

max(各省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差)指各省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差不高于30个百分点的最大值;

min(各省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差)指各省政府性债务新增债务率差不低于30个百分点的最小值。

3.政府性债务逾期率(3分)。

评价内容:各省政府性债务逾期率。

某省得分:政府性债务逾期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的,得满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其他地区得分=[max(各省政府性债务逾期率差)-某省政府性债务逾期率差]÷[max(各省政府性债务逾期率差)-min(各省政府性债务逾期率差)]×分值。

其中:

政府性债务逾期率=某省政府性债务逾期债务余额÷某省政府性债务余额;

政府性债务逾期债务余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逾期余额+(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逾期余额+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逾期余额)×30%;

各省政府性债务逾期率差=某省政府性债务逾期率-全国平均政府性债务逾期率;

max(各省政府性债务逾期率差)指各省政府性债务逾期率差不高于30个百分点的最大值;

min(各省政府性债务逾期率差)指各省政府性债务逾期率差不低于30个百分点的最小值。

4.政府性债务偿债率(2分)。

评价内容:各省政府性债务偿债率。

某省得分:政府性债务偿债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的,得满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其他地区得分=[max(各省政府性债务偿债率差)-某省政府性债务偿债率差]÷[max(各省政府性债务偿债率差)-min(各省政府性债务偿债率差)]×分值。

其中:

政府性债务偿债率=某省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某省综合财力;

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金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还本付息金额×100%+(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还本付息金额+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还本付息金额)×30%

各省政府性债务偿债率差=某省政府性债务偿债率-全国平均政府性债务偿债率;

max(各省政府性债务偿债率差)指各省政府性债务偿债率差不高于30个百分点的最大值;

min(各省政府性债务偿债率差)指各省政府性债务偿债率差不低于30个百分点的最小值。

其他评价指标另行说明。

(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15分)。

以省内支出均衡度、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省转移支付比重为评价对象,评价省以下财政体制运行效果,引导和督促地方均衡省以下财力分布,完善转移支付结构,促进省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改善省内支出均衡度(10分)。

评价内容: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及其年度间变化情况,包括静态评价和动态评价,分值比例为4:1。

(1)静态评价。

某省得分=[max(各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差)-某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差]÷[max(各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差)-min(各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差)]×分值。

其中:

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全省最低40%县的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全省市县人均公共财政支出)×100%×中央转移支付依赖度系数;

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差=某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各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平均水平;

max(各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差)指各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差的最大值;

min(各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差)指各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差的最小值。

(2)动态评价。

某省得分=某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变动率÷max(各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变动率)×分值。

其中:

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变动率=本年度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上年度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

max(各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变动率)是指各省省内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均衡度变动率的最大值。

2. 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5分)。

评价内容:省对下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及其提高情况,包括静态评价和动态评价,分值比例为4:1。

(1)静态评价。

某省得分=[某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差-min(各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差)]÷[max(各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差)-min(各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差)]×分值。

其中:

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省对下转移支付×中央转移支付依赖度系数×100%;

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差=某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各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平均水平;

max(各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差)指各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差的最大值;

min(各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差)指各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差的最小值。

(2)动态评价。

某省得分=[某省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变动率-min(各省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变动率)]÷[max(各省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变动率)-min(各省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变动率)]×分值;

其中:

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某省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某省省对下转移支付总额×100%;

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变动率=本年度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上年度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

max(各省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变动率)指各省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变动率的最大值;

min(各省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变动率)指各省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变动率的最小值。

(七)落实“约法三章”(10分)。

以禁止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控制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等为对象,评价地方落实“约法三章”的情况,引导和督促地方切实兑现本届中央政府的庄严承诺。

1.控制压缩三公经费支出(4分)。

评价内容:公共财政三公经费支出人均水平及其年度间变化情况,包括静态评价和动态评价,分值比例为4:1(按东、中、西区域分别评价)。

(1)静态评价。

某省得分=min(各省人均三公经费支出)÷某省人均三公经费支出×分值。

其中:

某省人均三公经费支出=某省公共财政三公经费支出÷某省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

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是指按照总人口、面积、县乡区划数等因素,运用多元回归分析计算确定的财政供养人员数;

min(各省人均三公经费支出)指所在区域各省人均三公经费支出的最小值。

(2)动态评价。

某省得分=[某省三公经费支出变动率-min(各省三公经费支出变动率)]÷[max(各省三公经费支出变动率)-min(各省三公经费支出变动率)]×分值。

其中:

三公经费支出变动率=(1-本年度公共财政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上年度公共财政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100%;

max(各省三公经费支出变动率)指各省三公经费支出变动率的最大值;

min(各省三公经费支出变动率)指各省三公经费支出变动率的最小值。

2.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4分)。

评价内容:各省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与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相比的控制情况及其年度间变化情况,包括静态评价和动态评价,分值比例为4:1。

(1)静态评价。

某省得分: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不超过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的,得满分;其他地区得分=(1-某省超出率)×分值。

其中:

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是指按照总人口、面积、县乡区划数等因素,运用多元回归分析计算确定的财政供养人员数;

某省超出率=(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1)×100%。

(2)动态评价。

某省得分=[max(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变动率)-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变动率]÷[max(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变动率)-min(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变动率)]×分值。

其中:

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变动率=(某省当年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某省上年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1)×100%;

max(各省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变动率)指各省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变动率的最大值;

min(各省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变动率)指各省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变动率的最小值。

3.禁止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2分)。

评价内容:各省是否存在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

某省得分:当年无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的,得2分;当年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的,得0分。

(八)严肃财经纪律(-10分)。

以财政资金违规情况为对象,评价地方财政资金绩效监督情况,引导和督促地方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评价内容:财政资金违规情况。

某省得分=[某省财政资金违规率-min(各省财政资金违规率)] ÷[max(各省财政资金违规率)- min(各省财政资金违规率)]×分值。

其中:

财政资金违规率=某省该年度财政资金违规金额÷某省该年度公共财政支出决算数×100%;

max(各省财政资金违规率)指各省财政资金违规率的最大值;

min(各省财政资金违规率)指各省财政资金违规率的最小值。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

财政部每年组织对上一年度地方财政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按得分进行排名。对得分排名前10名的省,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表扬;对管理基础较差、综合得分较低的省,由财政部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约谈督促切实整改。

评价结果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其他事项

评价数据主要采用中国统计年鉴、地方财政总决算、地方财政分析评价系统、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及其他统计数据。

附件2: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内容表(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12月31日财库[2014]215号发出)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九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第十五条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第十六条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第三章 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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