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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刑法转型与当代中国的选择*

2015-01-30李波

政法论丛 2015年4期

李波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行为人刑法转型与当代中国的选择*

李波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学派之争后,行为人刑法由激进向改良转型。激进派认为行为人要素在定罪阶段起决定作用,改良派虽然也认为应将行为人要素引入定罪阶层,却坚持了行为要素的决定地位。根据行为人要素体系性地位的不同,行为人刑法发展出多个分支。在当前中国社会文化和科技发展水平下,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的“人格刑法学”是较为理想的刑法模式。不过,如果将来我国在科学上实现了犯罪人格鉴定技术,修正的新人格刑法学无疑是更优选择。

行为人刑法 人格刑法学 新人格刑法学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纳入盗窃罪中。按照法条字面的文义,扒窃入罪没有数额限制,其合理性引起众多学者热议。为了探明扒窃概念的内涵,进而合理确定处罚范围,一些学者开始寻找限缩解释的路径和方法。其中,梁根林教授和车浩教授的观点引人注目。梁根林教授从人格刑法学的角度展开,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罪,与其说加强了对扒窃行为的否定评价,不如说更多地关注了实施扒窃行为的行为人即‘扒手’扒窃已成习性(常习犯)、以扒窃为业(常业犯)或者意图以扒窃为业等人的主观不法属性”。[1]人格刑法学强调人格因素在定罪中的作用,是行为人刑法的一种。车浩教授也认为,“扒窃入刑的法理构建,是被害人教义学与行为人刑法分工合作的结果”,他建议“发掘立法原意中的行为人刑法思想,在责任阶段限缩扒窃犯罪的打击范围;利用功能性的责任概念,在责任层面视情形给予扒窃的偶犯予以责任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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