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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逃税行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2015-01-30崔书林

中国检察官 2015年6期

文◎崔书林

张某的逃税行为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文◎崔书林

[案情]2014年3月份X县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发现,X县X小区的开发商张某存在逃税嫌疑,税务机关立案稽查中发现其取得销售款40792024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涉嫌逃税。经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并缴纳税款,2014年6月5日张某在申报后缴纳税款778500元。经税务机关催缴,张某并未补缴少缴纳的税款,2014年9月12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计算出张某少缴各项税3116856.75元,占应纳税额75.12%,滞纳金553919.95元。此后张某并未在合理期限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2014年9月28日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张某,责令张某在15日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一倍的罚款。税务机关于2014年9月29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侦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逃税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速解]笔者认为,张某的逃税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不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实施了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有此行为的纳税人已构成逃税罪。但是根据本条第4款如果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已受了行政处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款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即法律给构成逃税罪者的一种宽宥和悔罪机会,同时也是对第1款的补充,二者不能分开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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