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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管理语境下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

2015-01-30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体育事业市场主体体育赛事

南 音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4)

负面清单管理语境下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

南 音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4)

长期以来,我国举全国之力发展竞技体育,形成了一套组织严密、运转高效的体育赛事管理体系,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起到了提升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自豪感的战略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和社会主体力量的不断兴起,现行赛事审批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容易形成垄断利益集团、竞赛市场无法形成良性竞争的环境等。为此,应综合运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运动项目协会改革,建立健全赛事管理体系,制定赛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而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负面清单;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实行举国体制,政府一直扮演着体育赛事组织者和实施者的角色,垄断了绝大多数体育赛事资源,不仅制约了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体育赛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容易造成各种寻租行为的滋生,不利于激发体育赛事市场的活力和潜力。笔者认为,要想有效激发我国体育赛事市场的活力,可尝试采用“法无禁止即合法”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我国的体育赛事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以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改革赛事审批制度是实现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势所趋

我国现有的体育赛事管理体制基本上沿用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在体育方面实行的是举国体制,即由国家对体育事业发展进行统筹管理,实施体育为国争光的金牌战略,并将其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其主要表现是体育赛事紧紧围绕夺取金牌的中心目标,按照计划安排统一部署,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一揽子管理,举全国之力发展竞技体育,形成了一套组织严密、运转高效的体育赛事管理体系,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体育赛事主办权也逐步成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垄断权力。

不可否认,这种举全国之力发展竞技体育的体制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带来了举世瞩目的辉煌,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原有体制的弊端也日渐明显,严重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2014年公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中涉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9项,其中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即为其中一项。按照《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具有相应赛事审批权。体育赛事审批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得不少社会主体对承办赛事望而却步,从而大大抑制了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办赛的积极性和活力。因此,为了保持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急需对体育赛事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二、现行体育赛事审批制度的弊端分析

在以往贴满了“计划”标签的年代里,政府主导的赛事审批制度能将社会资源和体育资源更加优化地组织起来,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了我国体育事业特别是竞技体育的面貌。与此同时,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我国体育市场体系发展还不完善、不成熟,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发育程度也明显不足,传统的体育赛事审批制度作为一个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体育竞赛市场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渐转变及社会主体力量的不断兴起,现行赛事审批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容易导致垄断利益集团的形成。由于利益的驱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垄断了赛事主办权,导致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和利益集团化,与民争利和寻租现象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其不仅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体育赛事特别是职业体育赛事和商业体育赛事的积极性,市场主体的潜力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体育赛事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无法得到真正体现,赛事资源难以实现合理优化配置。二是竞赛市场无法形成良性竞争的环境。目前,我国体育赛事市场存在着政策法规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重事前审批、轻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估等问题,政府越位、缺位、错位、失位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缺少相关配套机制,如赛事主体资质认定机制、赛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机制、赛事风险效益评估机制以及赛事事中监督服务机制等,随着办赛主体的多元化和赛事活动的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市场秩序亟待规范。

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思路

负面清单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就是规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从而让政府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管而不是审批上,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寻租行为,其实质是权力再调整和利益再分配,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我国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应尝试负面清单管理这一新思路,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推动运动项目协会改革

首先,积极推动运动项目协会(体育总会和单项运动项目协会)的实体化、社会化、职业化改革,促进政社分开,实行管办分离,减少协会的官方色彩和多重角色。其次,积极推动行业自治,把市场准入和制定标准的权力交给协会,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市场化程度分层次分阶段进行改革,走政府管体育、社会办体育之路。再次,逐步形成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层面制定赛事政策法规、各级体育总会在中观层面统筹所辖各级各类单项运动项目协会并制定赛事行业标准及提供赛事专业服务、各俱乐部在微观层面经营赛事的三位一体组织架构。

(二)建立健全赛事管理体系

应建立健全办赛主体资质认定机制、赛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机制、赛事风险效益评估机制以及赛事事中监督服务机制建设。可围绕以下四方面展开工作:一是探索实施“体育赛事许可证制度”,制定资质认定和资格认证实施细则,规范市场主体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二是协调第三方做好赛事风险效益评估工作,为理性办赛提供保障;三是做好赛事举办过程中的专业人才支持和专业知识咨询,并加强对比赛过程的行业和专业监督;四是扶持赛事市场主体发展,打造知名赛事运营品牌。

(三)制定赛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可实施两步走战略:第一步,赛事由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向各级体育总会或单项运动项目协会审批转变;第二步,赛事由各级体育总会或各级各类体育单项运动项目协会审批向备案转变。各级体育总会应统筹协调综合性赛事工作,各级各类单项运动项目协会负责对各单项赛事主办或承办方的资质认定和资格认证、赛事相关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赛事的事前备案、事中服务监督和事后总结评估。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应制定以下负面清单:一是禁止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私自主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综合性体育赛事,如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等赛事,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也不能私自主办省直辖市、省辖市的区域性综合性体育赛事,如省运会、市运会、大中学生运动会等赛事。二是禁止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私自组建体育运动项目的各级各类代表队(如国家和地方代表队),但可以参与代表队的商业开发。三是未经批准,禁止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私自主办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以及行政区域名称的各级各类体育单项赛事。四是未经批准,禁止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私自成立职业体育联盟。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我国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势必会形成政策红利,激发赛事市场活力。当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利益主体的博弈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还会存在,资源的优化配置应循序渐进。

责任编辑 冯耀明

G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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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2015)02-0112-02

2015-01-15

南音(1982-),男,河南南阳人,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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