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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适用辨析*

2015-01-30王树茂

政治与法律 2015年7期

王树茂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适用辨析*

王树茂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012年修订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遭遇了诸多困境。究其原委,既有司法体制机制的制约,又有司法人员的观念素质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混淆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违法证据的界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遭遇司法机关追诉犯罪与诉讼监督、放纵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职责冲突;非法证据证明手段作用受限,举证责任落实不够,证明标准把握不严;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实体、程序问题一并审理,裁决时机颠倒实体结论与排除结论的先后顺序等等问题需要从理念、规范和制度运行规则上予以解决。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诉讼阶段;证明责任;审理顺序

近年来,一些重大冤错案由于“亡者归来”或“真凶落网”而得以陆续曝光,其中最为深刻的一条教训,就是刑讯逼供获取的有罪供述,连闯侦、诉、审三关,最终成为酿成冤错案的重要原因。在总结刑事司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两个证据规定”的立法成果,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法治进程中迈出了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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