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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业素养的价值目标

2015-01-30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部主任副教授102206

中国检察官 2015年23期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检察

●杨 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部主任、副教授[102206]/文



检察职业素养的价值目标

●杨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部主任、副教授[102206]/文

杨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部主任、副教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在高校从教28年,其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从事专职教学以及教学管理24年。曾任国家检察官学院综合教研部主任。

主要从事政治理论、检察人才综合素养、检察职业道德、检察教育管理等方向的教学和研究。在各层级的检察官培训班上讲授:检察官思维与司法规范、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与媒体沟通、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检察机关群众路线与执法作风建设、当前经济形势与检察工作、检察教育培训课程开发与教学教法、检察培训的计划设计与实施等课程。

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检察官》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主要代表著作和文章有:《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检察官培训应注重理性司法观念教育》、《法律分析的新视野》等。曾参与国家检察官学院重大科研项目“检察培训制度改革与创新”以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检察培训师制度》等研究。

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决定着检察职业区别于其它一般职业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对法律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高标准的职业素养要求是其基本的支撑。检察职业素养包涵检察职业道德、检察职业意识和检察职业行为习惯,可归结为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两个基本层面,最终价值目标落脚于执法办案中的思想境界、执法能力以及规范的司法行为。现实中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出现,无不与这三者息息相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检察工作面临着诸多矛盾和挑战,以检察官思想境界的提升和执法能力的打造为突破口,强化职业素养教育,已成为检察队伍建设的关键性问题,它决定法律适用乃至检察权运作的质量和效率,关乎国家法治命运与走向。

一、思想境界的核心在于政治品格

检察职业素养的最高价值表现在于执法的思想境界,核心是检察官自我人格中所应具备的基本政治品格,即检察官的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修养及政治鉴别能力和判断能力。

(一)检察官必须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是由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检察官的职责决定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的是国家的检察权,执行的是党的政治任务。强调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检察官一定要增强国家观念,明确我们执行的是国家赋予的检察权,不是某一个地方、某一个部门或者个人的特殊权力。如果一个检察官同党离心离德,不能忠诚于自己的祖国和人民,检察权就一定会在他的手中走样变形,成为为少数甚至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特权,把国家赋予的权力变成损害国家利益的工具。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是我们党执掌国家政权的重要形式,所以,就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来说,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集中体现在忠于法律上。对此,可以这样来认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是忠于法律的政治保证,忠于法律是忠于党、国家和人民的集中体现,忠于实事则是忠于法律的具体要求。

(二)政治上坚定清醒,是检察工作客观现实的需要

市场经济使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同时,其利益法则不断侵蚀撕咬着人们的灵魂,检察官也难以置身度外。检察官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使手中的执法权力被错用。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成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各种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不可忽视。个别人不从我国国情出发,片面崇尚外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主张全盘照搬照用。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形象,在检察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检察官的执法思想。筑牢政治意识,才能提升思想境界。

二、执法能力的支撑是理性的现代司法观念

检察职业素养的直接载体是执法办案,而贯穿执法办案的则是执法理念,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水平和境界。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一个是“司法腐败”,另一个则是“执法水平低”,二者都与缺失理性的现代司法观念有关。

(一)司法观念非理性化的现实表现

一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检察机关被简单地视为专政工具,国家本位主义倾向严重,甚至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在所难免。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特权思想浓厚,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即在执法观念上,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还有很深的影响。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

三是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即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把批捕率、起诉率等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四是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强调配合的多,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强调形成合力,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照顾面子,搞迁就,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有的导致错案的发生。

实践证明,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

(二)重树检察监督的理性意识

在司法实践中,理性的现代司法观念具体体现为:无罪推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人权;权利本位;制约公权力;检察官独立的判断;依据依法查明的证据认定事实等。基本要求是在执法过程中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这是正确履行法律监督的基本保证,是检察职业素养的集中体现

一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检察官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必须认真分清和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运用平和司法的理念,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

二要树立司法民主的理念。司法民主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当前倡导司法民主,着重要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实行检务公开,这是促使检察工作走向民主化的很好形式,对于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培育检察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的意识,保证检察权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三要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从总体上看,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加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体系,并且从组织形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制。但是,重义务、轻权利观念对人权保障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检察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限制与剥夺,更应当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加强刑事诉讼中对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一是要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加强对检察工作中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二是要从根本上消除部分检察人员头脑中固存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势,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三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等的相关规定,坚决把以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指控犯罪和定案的证据之外。四是要在执法中切实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格尊严,体现人文关怀,文明执法,防止扰民害民行为。

(三)拓展知识是法律理性的现实要求

开放性视野以及对社会发展的敏锐洞察,是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基础,基本的支撑面是广博厚重的知识积累。需要指出,学识并不仅仅意味着学历,甚至主要不是指学历,检察官的职业素养不仅仅包括法律理论修养,即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概念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更重要的是在处理法律事务中所必需的社会常识,即对社会生活、人性、价值和利益等的深刻理解和感悟。一个文化水平低、知识层面窄的检察官,其理解事物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就必然会受到限制,因而他就很难高质量地完成任务。检察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职责虽然只是打击犯罪、维护公义,但是各种犯罪的客体却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新媒体环境下网络犯罪的增多,客观要求检察官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网络的知识;各种社会矛盾的交织导致的突发性事件的增多,要求检察官必须具有化解危机、化解矛盾的能力,包括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处置的技巧、语言的运用等等。特别是随着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许多新法律的出台,给检察官综合能力的打造和职业背景知识的学习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法律理性的把握和执法能力的展现,还必须依靠法律逻辑的思维方式。以公诉案件的办理为例:检察官在承办公诉案件后,在对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审查时,首先必须收集和掌握一切与案件的事实真相有关的证据材料。因为要取得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就必须在深入实际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占有大量的感性材料,对之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筛选工作,才能实现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形成正确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其次,掌握一定量的证据材料并不能必然地得出正确的结论,还要运用逻辑思维的知识去分析、判断这些材料。通过逻辑推理和证明来认定案件事实,使之得出正确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形成切合实际的观点和意见,把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建立在科学思维的基础上。再次,当主诉官在法庭上与辩方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时,也需要运用逻辑思维的知识来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反驳。

三、司法行为规范是检察职业素养的集中体现

执业的规范性是职业素养的基础性要求。检察职业素养的价值取向不仅在于境界与能力,更在于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规范性追求。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决定了当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期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规范执法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它既是检察机关法律活动正常开展、法律职权得以履行的保障,也是检察机关法律职权受到监督和约束的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检察职业素养最终要通过司法实践来体现。近年来,随着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推进,检察官整体职业素养有了明显提升,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同民主法治建设进步和人民群众期待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一些违反规范性要求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比如:个别检察人员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等。检察职业素养的低下导致的是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提升检察职业素养,规范司法行为就要把执法办案工作全部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做到:程序规范,严格按照各检察部门和环节所规定的办案程序、操作规范,权力边界执法办案;标准规范,严格按照统一司法尺度标准,规范自由裁量。如: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等;言行规范,切实从细节入手,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学会用群众语言服务群众;责任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司法档案制度、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等,明确相关责任,保证程序的正义和实体的正义。规范司法行为既是检察职业素养的基本内容,更是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司法的基础和必须守住的底线。检察人员要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等融入规范要求的每一环节,使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司法行为与作风成为每一名检察干警的基本职业行为习惯。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检察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行为习惯的培养是检察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也是检察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长期的教育与锤炼,才能使广大检察人员在潜移默化中升华思想境界,形成严格规范和理性文明执法的高度自觉,成为符合现代司法要求,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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