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回复情况分析
2015-01-29蒋收获杨彦敏
医学与社会 2015年5期
蒋收获 贾 晖 杨彦敏 贝 文 陈 刚
1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200031;2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20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一条款所确立的信息类型,被学界称为“依申请信息”[1]。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制度框架中,依申请公开才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拱心石,《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制度至少有三条规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必须“有问必答”,否则构成“不作为”;二是既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必须在《条例》明确的法定不公开条件当中找到依据;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为了解卫生行政许可类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状况与发展困境,我们开展了本研究,本文侧重分析政府回复情况。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定量分析:整群抽样,以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9-2012年受理的356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卷宗为研究对象,其中334份为卫生许可类信息申请,通过申请资料内容分析社会需求,通过答复内容分析政府作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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