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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协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公安实践——关于警务协商机制建设的初步思考

2015-01-29管浩生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警民警务公安机关

□管浩生

(杭州市公安局,浙江 杭州 310002)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笔者以为,建立警务协商机制,开展警务协商工作,是公安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公安工作长远发展。笔者试就警务协商及相关机制建设问题谈些肤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警务协商是指公安机关就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公安队伍建设过程中的有关决策及执行情况,或针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出现的某一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定期不定期地与相关阶层、部门进行沟通交流、交换意见、听取建议,并做出相应调整改进的工作。警务协商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有利益关联的相关阶层、部门或其他特定的群体,如某一个单位、某一个行业协会、某一类具有特定身份的群体等。警务协商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或特定群体利益的事项,如突出治安问题整治、公安行政管理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社区或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活动以及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等。警务协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是一个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看法、需求、建议的过程,是一个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汇报工作、解释困难、接受监督、表明态度、展示努力进而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谅解、认同、支持的过程,是一个集中民智、动员民力、促进合作、推动工作的过程;对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而言,是一个表达对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的意见、看法、需求、建议的过程,是一个认识和监督公安工作、参与公安工作谋划、考核评价公安工作的过程。警务协商机制就是制度化的警务协商机构、流程、方法和运作模式的通称。

一、建立警务协商机制,开展警务协商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警务协商机制,开展警务协商,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公安机关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将其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在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同群众进行协商。”公安机关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各项警务活动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开展警务协商,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因此,建立警务协商机制,开展警务协商,是公安机关贯彻党和人民的意志,立足公安工作实际,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自觉行动。

(二)建立警务协商机制,开展警务协商,是公安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早在建国初期,党对公安工作就提出了坚持群众路线,公安工作必须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要求,在以后的公安工作实践中,这一要求逐渐成为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在警务协商过程中,公安机关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按照人民群众的需要来研究部署公安工作。因此,开展警务协商是公安机关对党的群众路线的最忠实的贯彻执行。

(三)建立警务协商机制,开展警务协商,是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必然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集中社会各界的智慧,搞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建立警务协商机制,开展警务协商,无疑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

(四)建立警务协商机制,开展警务协商,是公安机关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必然要求。良好的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有效开展工作、实现工作目标的重要基础,也是各项公安工作机制发挥有效作用的必要前提。近年来,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警民关系建设,并为此推出了如万警大走访、相约警务室、警民恳谈会等一系列工作措施。这些措施在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方面确实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也为开展警务协商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诚然,警民关系建设需要载体和形式,但以往的这些措施、载体,无论是从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具体执行过程而言,系统性和规范性明显不足,存在着零散、随意、走形式的现象。建立警务协商机制,通过对现有警民关系建设各项措施的提炼和机制整合,公安机关在民情民意收集研判、治理突出问题措施优化等工作中,就有了一套相对完整、规范、统一的运作程序和操作平台,可以使公安机关的警民关系建设有效克服以往的这些不足,逐步走上规范化、机制化和常态化的发展轨道。

(五)建立警务协商机制,开展警务协商,是公安机关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的必然要求。当前媒体的新闻报道是有选择性的,公安机关的一些常规性工作措施的宣传很难得到媒体的积极响应。现实中,媒体考虑受众的感受会多于对公安机关的关注,尤其是一些都市类媒体,在订报率、收视率决定其生存状态的情况下,是不会给公安机关发工作简报的。警务协商不仅可以使公安机关通过定向的面对面的沟通,了解特定群体对公安机关某一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可以使公安机关更为直接地向特定群体就有关问题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公安机关能更为主动、更为有效地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理解这些工作决策、措施以及决策、措施所隐含着的公安机关的态度和理念。同时,传统意义上的宣传,受众总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协商更具有平等性、互动性,包含双方议事、解决问题的环节,因而它所起到的作用是传统意义上的单向灌输、被动解释式宣传所无法比拟的。尤为难得的是,就某一事项开展协商,本身就可以成为媒体感兴趣的话题,加强与媒体的协作,对形成公安机关的正面舆论氛围,也将大有裨益。

总之,建立警务协商机制,开展警务协商,是公安机关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大背景下,主动顺应当前新形势,推动公安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独特优势,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是公安机关整合现有警民关系建设举措,实现警民关系建设机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二、警务协商工作的主要环节

警务协商是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主要包括协商主题准备、对话协商、协商情况汇总与落实、情况反馈等环节。要有效地开展警务协商,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首先,必须精心准备协商主题。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主动选择协商主题,凡需要向社会展示的、需要社会各界配合支持的、需要向社会解释说明的事项,在协商过程中不至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都可以作为协商主题。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可以接受他方提出的议题。公安机关在确定协商主题后,必须全面了解研判与主题有关的各项工作情况,包括实施依据、工作进程、周边对比、社会评价、存在问题、舆论走向、解决措施等,掌握足够的第一手基础资料,满足协商过程的信息需求,确保协商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要精心做好协商的召集工作。除公安机关自身作为一方外,还应召集与主题有密切关联度的群体代表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专家学者、企业家、媒体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外来务工人员代表等,都是较为理想的协商参与者。对被邀请参与协商的代表,公安机关应提前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或组织到实地视察、走访调查等,确保协商代表能够掌握相关信息,熟悉相关情况,有效参与协商。

第三,要精心分析研究协商结果,并认真抓好落实。这是公安机关实现警务协商目的的重要环节。协商过程中,其他参与者一般都会站在其自身利益或其所代言群体利益的角度,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开展协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听取这些意见、建议,因此,对这些意见、建议,必须认真进行分析研究,从中吸取有益成分,并积极加以应用,以此来改进和加强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

第四,要将协商成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协商的其他参与者。有积极心态的协商参与者,必定关心公安机关对自己所提意见、建议的态度。公安机关将这些意见、建议的采用落实及其对工作的助益情况及时通报反馈给相关人员,这不仅可以表达对协商参与者及其所代表利益的尊重,也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参与者的协商积极性,为更好地开展警务协商工作奠定基础。

三、确保警务协商工作顺利开展的几点设想

确保警务协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实际成效,还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并明确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要设立机构。警务协商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包括对协商的设计、指导、监督、协调、评估和反馈,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组织管理。由于警务协商既涉及专门工作的具体内容,又涉及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因此,必须是业务综合职能部门来承担这项工作。

二要建立制度。要通过科学严密的制度设计,使得警务协商工作既具有规范性,又具有权威性。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协商工作的管理规范,其规范的内容应包括机构的职能范围和工作权限、协商主题选取、协商对话组织、协商意见分析、协商成果应用、工作进展通报、协商工作质量评估与奖惩等各环节。

三要选好人员。警务协商工作事关公安工作的开展路径、社会形象、内部机制建设、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因此,从事警务协商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公安业务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同时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公共关系意识,以及对公安工作发展趋势的前瞻能力。

四要明确原则。开展警务协商,应遵循公安主导原则、平等参与原则、依法协商原则、有序公开原则和统合综效原则。公安主导,就是协商的主题必须属于公安机关事权范围。公安机关既是协商的参与方,更是协商的组织方,协商的全过程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完成。平等参与,就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协商组织方必须向被邀请方提供足够的信息,被邀请方有获得参与协商所需信息的权利,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对方。依法协商,就是协商的主题必须合法,协商达成的共识必须合法,协商共识的落实必须合法。有序公开,就是协商信息的公开包括公开的形式、范围等,都必须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做到有规范、有次序。统合综效,就是在协商中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求同存异,在差异中寻求突破,最大化地实现协商效益。

[1]李沛芬.我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在改革创新中发展[N].广西日报,2008-12-08.

[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2.

[3]刘振东.天津市社区管理中的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4.

[4]刘学军.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三个维度[N].人民政协报,2014-10-29.

[5]覃辉银,符妹.协商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必然选择[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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