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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持内有伪造或变造的第三国签证的护照出境行为性质及处置

2015-01-29宁小平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变造第三国管理法

宁小平

(长沙边防检查站,湖南 长沙 410137)

外国人持内有伪造或变造的第三国签证的护照出境行为性质及处置

宁小平

(长沙边防检查站,湖南 长沙 410137)

部分外国人合法入境我国后持伪造或变造的偷渡目的地国家签证出境,属于典型的“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活动”行为,虽然目前没有明确依据可给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但可以强制返回或遣送出境。

外国人;伪造证件;出入境

外国人入境中国后,持本人有效护照和中国签证离开中国前往第三国,但所持护照上有伪造(变造)的第三国签证。对于这一行为,目前是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按“持用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处理。理由之一是外国人出境时持用了伪造的“签证”(即第三国签证);理由之二是外国人出境时持用了伪造(变造)的“护照”,因为外国人护照上第三国签证是伪造的,故其护照也可定性为“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笔者认为,这一处置方式及其理由值得商榷。

一、内有伪造或变造的第三国签证的外国护照不能定性为“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在文字意义上泛指出入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国(边)境,包括中国国(边)境和其他国家(地区)国(边)境。而在法律意义上,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9条规定,其仅指离开或进入中国内地。相应地,“出境入境证件”在文字意义上包括出入中国国(边)境的证件和出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国(边)境的证件,而法律意义上仅指出入中国内地即中国国(边)境的证件。

与之类似的如“货币”,其与“出境入境证件”一样都是抽象的集合概念,从广义的文字意义上讲都包括各种形态,但法律意义上作出了明确限制。如最高法《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法律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所以“伪造货币”概念中的“货币”不是泛指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所有货币,而仅指符合“可在中国市场流通或者兑换”这一条件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私自印制的不能在我境内流通或兑换的境外货币,通常不视为“伪造的货币”(最多从文字上定义为“伪造的**国币”),对于运输、持有、贩卖等行为通常不追究法律责任。按照同样的立法逻辑,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将《刑法》第320条关于“提供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罪”中“出境入境证件”定义为“我国国边境的出境入境证件,主要包括护照、签证,还有回乡证、返回证等”。对于持用伪造但不属于我国国(边)境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不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出境入境证件通常包括护照类证件(以下称护照)和签证类证件(以下称签证)两大类。但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与之配套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认定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只有用于出入我国国(边)境的护照和签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出境入境证件”。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9条,中国公民出境时应持护照并办妥外国签证(免签除外),对于中国人,其“出境入境证件”指其中国护照和外国签证。依据该法第24条和第27条规定,外国人来往中国内地应凭护照并办妥中国签证(免签除外),对于外国人,其“出境入境证件”指其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

所以,中外人员持同样的第三国签证时,文字意义上该签证都属于出境入境证件,但法律意义上中国人持有的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境入境证件”,外国人所持第三国签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境入境证件”。因此对外国人所持第三国签证不适用《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管辖(按照国际法,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我境外旅行没有管辖权,但对中国公民有管辖权,故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的旅行可以作出规定,如规定中国公民出境须办妥外国签证,规定对在境外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被遣返的人员予以处罚等)。通常情况下,边防检查机关也不查验或要求外国人出示第三国签证(即使是前往该第三国),尽管其在技术上可能是伪造或变造的,但也不宜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认定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来判别认定其是否为“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可从文字上定义为“伪造的**国签证”)。这一点与中国公民持外国签证不同,中国公民所持外国签证属于“出境入境证件”,如果系伪造或变造,可以定性为“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签证)”。

关于这一点,草拟中的新《边防检查条例》也有体现。该草拟稿第9条规定:“人员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接受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经查验准许后,方可出境入境。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出境入境人员出示与出境入境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显然,新条例有意将外国人所持第三国签证等纳入“证明材料”,明确为边检机关有权查验的内容(这一规定也与即将实施的取消中国公民出境查验目的地国家签证措施相呼应,授权边检机关在取消查验后仍可视情实施查验)。

所以,对于外国人,目前还不能够以其护照上第三国签证来判别认定其出境入境证件是否为伪造或变造。判别认定外国人出境入境证件是否伪造或变造,应通过其护照和中国签证鉴别,或者因为其护照系伪造(变造),或者因为中国签证系伪造(变造),或者因为护照和中国签证均系伪造(变造)。不能将内有伪造或变造的第三国签证的外国护照定性为“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

关于出境入境证件,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分为护照和签证,而应将护照和签证视为一个整体即“护照+签证”构成一个“出境入境证件”,只要护照或签证其中任何一处有“伪假”就将该“护照+签证”定性为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内有“伪假”的第三国签证的外国护照应定性为“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

笔者认为,这种“整体”观点在实践中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出境入境证件”是一个抽象的分类概念,与“交通运输工具”“货币”等一样,只具有分类特征,本身并没有具体内容,是“虚”的。而“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一个证据事项,必须存在并有具体指向具体情形,或护照或签证,而不应当含糊笼统没有具体内容。

第二,按整体论,只有“伪(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不存在伪(变)造的护照或伪(变)造的签证,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认定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2条虽未明确但却比较明显地将“出境入境证件”分为护照类、签证类(按照“从新废旧”原则,2002年实施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29条关于“出境入境证件”“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规定与本标准有冲突,自然废止),相应地,“伪(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也应分为伪(变)造的护照和伪(变)造的签证。实践中,对中国公民持真实护照上有伪造的外国签证,通常定性为“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签证)”,而不会定性为“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如外国人持整版伪造护照和骗取的中国真签证,通常定性为“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护照)”,也不会是“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整体”观点在实践中难行得通,如按整体论,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只能是护照和签证及其附属材料(如章印)全部是伪造的才能定性,而现实中,这种证件基本上不会有,可知可见的大都是局部的护照伪造或签证伪造。《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置“伪造出境入境证件”不会针对几乎不可能出现的情形,其立法本意也是指局部护照伪造或签证伪造。

第四,在实践中,我们对外国人入境出境根据“主权原则”,多按我方签证效力执行,也就是说,有时候外国护照可能出现过期失效等情形,但只要其签证有效,我们仍予放行,不会因护照失效以“持无效证件”理由追究责任。同理,对于外国人护照内第三国签证,只要不妨碍出入我国国(边)境,我们也不予理会。

二、外国人持内有伪造或变造的第三国签证的本人护照出境,不具备构成“持用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全部要件

构成“持用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行为必须具备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主观方面、违法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

第一,外国人持内有伪造或变造的第三国签证的本人护照出境,并不具备非法出境的主观故意。当事人所持本人护照和中国签证真实有效,足以说明其没有非法出入中国国(边)境的打算。其护照上伪造(变造)的第三国签证不是出入中国内地所需要的(按国际法准则也不允许对外国人离境设置普遍的限制性条件或变相的限制性义务),其持用的目的不是离开我国国(边)境即出境,而是用于进入第三国,其没有持用第三国签证出入我国国(边)境的主观愿望。

第二,外国人持内有伪造或变造的第三国签证的护照出境的行为客观上没有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将外国人护照上的第三国签证纳入“出境入境证件”范围实施管理,没有规定外国人应当凭持第三国签证出境,没有对外国护照上伪造或变造的第三国签证如何定性、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类似一个用真人民币结账的消费者,其同时怀揣不能在我国内流通或兑换的假“外币”(笔者认为归为“玩具”更恰当),但却不能因此定性“使用伪造的货币”。

第三,持内有伪造或变造的第三国签证的外国护照出境的外国人并没有实施非法出境的行为事实。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4条、第27条,外国人入出境只需要交验其本人护照或者还有中国签证,只要其护照和中国签证真实有效,其出境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这个行为与其护照上的第三国签证无关。

第四,没有造成直接的社会危害。尽管当事人离开中国后前往第三国可能会被退回,给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增加一定的成本,给出入境秩序带来一定的危害,但那并不是其离开中国的出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另一个行为即使用伪造的签证进入第三国引起的连带影响。

三、对于此类外国人,定性为“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更合适

外国人持内有伪造或变造的第三国签证的护照出境,大多是借道中国偷渡(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予以打击)。进入到中国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出境离开中国,而是利用中国做跳板,实施非法进入第三国的活动。其入境中国时所持中国签证一般是商贸或旅游类,但不管是哪一类,其入境目的都与签证事由不符,其行为就是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所持伪造的第三国签证即为证据材料),属于《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3款规定的“不准入境”情形。边检机关可以依据该法第62条将其遣送出境,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依该法第81条对其“限期出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驱逐出境。而对于在口岸入境时发现的此类外国人,边检机关应当依据该法第26条责令其返回或强制其返回。

[1] 王尚新.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494.

(责任编辑 杜 彬)

A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Character as well as the Operation of Law to the Act of Foreigners Who Exit China Using Passports Containing 3rd Country’s Visas Forged Altered

NING Xiaoping

(ChangshaImmigrationInspectionStation,Changsha,Hu’nanProvince410137,China)

Foreigners who enter China legally and exit with forged and altered visas for a smuggling destination country are within typical ambit of may engage in activities not conform to the type of visa. In such circumstances, even though the foreigners concerned cannot be penalized with fine or detention, they can be forced to return or deported by China Immigration Inspection.

foreigner; forged documents; the exit and entry

2015-06-17

宁小平(1970— ),男,湖南邵东人。

D631.46

A

1008-2077(2015)11-0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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