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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优胜劣汰才能保持教育的活力

2015-01-27

江苏教育·职业教育 2014年12期
关键词:民办学校公办职教

首先值得学习的是此案例中开展了校校合作,优秀职校向其他职校输出了优秀的管理模式和教学资源。这充分证明,好的管理模式可以复制,可以产生好的办学效益。然而,就案例中所谓托管办学、“三个分离”来说,笔者有一些思考:

案例一方面充分印证了职业教育必须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政府主导权与学校办学权两权分离的意义。民办学校之所以灵活就在于他们建立在市场基础上,易于突破公办体制的约束。我们希望教育主管部门能加大力度下放职业学校因地制宜服务区域经济的办学权,在现有基础上激励和孵化出更多优秀的职业学校。

对于职校“三个分离”,笔者持审慎的态度。宪法规定公民在教育服务方面有两个基本权利:一是受教育权,二是办学权。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国家允许并保护如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等多种办学主体的存在。学校作为一个自然的办学主体应该享有比较独立的办学权,同时也应该担负起为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满足其受教育权利的义务。显然,一所学校如果不能尽这样的义务,它就应该失去办学主体所拥有的办学权,而不是把办学权变相“租赁”给其他办学主体。只有优胜劣汰才能保持教育的活力!一味强调“三个分离”,则分不清到底谁才是办学的主体,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保障这种模式下受教育者获得良好教育的权利,谁又应该为其后续的教育质量承担责任。

案例所宣传的“托管”,值得学习的是管理模式的输出和办学方法上的指导,而不是办学权的租赁甚至剥夺。如果职教中心不能适应,可以解散,另外办一所公办或者民办的职校。本案例中的职教中心本身可能存在师资老龄化、设备短缺等方面的特殊原因,如果抛开这些客观因素一味提升到“办学权”托管的高度在职业教育界普及推广,弄不好会成为一种灾难。

为了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一方面国家应鼓励政府主导权与学校办学权的两权分立,另一方面作为办学主体,也要珍惜和利用好自己所拥有的办学权,积极变革,不能依托办学权的“租赁”,危害教育的公平,危害教育事业的长期发展。

(江苏省太仓中等专业学校 殷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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