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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讲义(四)

2015-01-24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执法人员违法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讲义(四)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教材讲义连载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部署。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兽医部门历来重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欠缺,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为此,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讲义》,供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学习。

(续前)

动物卫生行政是我国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以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行使动物卫生行政权力必须遵循的程序法以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内容为研究对象,是指导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论依据。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6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6.1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

6.1.1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分类。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是相对于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而言的一种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有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而不是其他部门法的行为,而且该行为所要承担的后果也是动物卫生行政法而不是其他部门法规定的后果。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有的要向国家承担,有的要向行政相对人承担。其中,当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不涉及行政相对人但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时,要向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当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则要向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主要是针对国家(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代表)承担的。这种个人责任主要源于执法人员的两种违法情况:第一、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内部管理中,执法人员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破坏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内部秩序,因而要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执法人员在代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行使管理取权时,由于个人故意违法或有重大过失,致使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并造成了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对此,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就其违法行为向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内部,又是由执法人员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执法人员损害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声誉和利益,因而其应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也是一种个人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向国家承担,因为其违法行为主要是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当然,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同时,还可能又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但这种法律责任已属于民事责任的性质。

6.1.2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形成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之和。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则在于这一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两项:

一是行为人有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的行为。这是构成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的必备前提条件。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为此,有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的行为存在是构成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是行为人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行为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是构成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的又一个重要条件。行为人不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即使其违反了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也不能被追究或承担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但是,应该明确的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组织不承担行政责任,并不意味着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责任,只是责任不由其承担而已。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时,对不同对象有着不同的要求。一般而言,对于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来讲,其必须符合组织要件和法律要件;对行政相对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认定其责任能力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其依法成立即。而对于行政相对人中的自然人来讲,认定其具有责任能力,则必须要求其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有正常的智力甚至生理状态,否则,即使其有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的行为也不得追究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负完全行政责任,是完全行政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的人有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是相对从轻或减轻行政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有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负行政责任。

6.2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制裁

6.2.1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制裁的概念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制裁是指由国家有关机关对违反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6.2.2 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制裁的方式

6.2.2.1 追究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6.2.2.1.1 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这是一种惩戒性的行政法律责任,通过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对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责令检查通常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决定;通报批评一般由权力机关、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等有权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通过报刊、文件等予以公布。

6.2.2.1.2 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做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时,必须向其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承担这种责任一般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做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一种较轻微的补救性行政责任。

6.2.2.1.3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名誉上的损害时,恢复行政相对人名誉,并消除影响。该责任的履行通常以能弥补行政相对人名誉受损害的程度和影响范围为限。

6.2.2.1.4 返还权益。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时,承担返还该权益的法律责任。

6.2.2.1.5 恢复原状。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给对方的财产带来改变其原有状态的损害时,行政主体要承担恢复原状的补救性法律责任。

6.2.2.1.6 停止违法行为。这是行为上的惩戒性法律责任。如果违法行政行为在持续状态中,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有权责令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停止该违法行为。

6.2.2.1.7 责令履行职责。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职务而须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6.2.2.1.8 撤消违法的行政行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自己有权或有权机关应予以撤消,行政主体要承担违法行为被撤消的法律后果。撤消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撤消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行为。

6.2.2.1.9 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是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法律责任方式。动物卫生主体要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政行为负法律责任,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通常由行政主体自己或上级机关改变,或者由复议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予以变更。

6.2.2.1.10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相对方人身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损失;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如果不能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也应依法赔偿损失。

6.2.2.2 追究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责任的方式。执法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由对其有法定人事任免、奖惩权力的机关进行。方式主要有:

6.2.2.2.1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职务身份的制裁,是一种内部行为和责任方式。其具体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2.2.2.2 对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法义务所取得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监察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非法所得实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6.2.2.2.3 赔偿损失。指行政执法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主体在对行政相对人赔偿损失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这种赔偿损失责任是行政执法人员向国家承担的,既有财产内容,又有制裁因素,属于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6.2.2.2.4 其他责任形式。如被责令检讨、予以通报批评、当面向受害人作出赔礼道歉等等。

6.2.2.3 追究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方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对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取决于职能事项范围和法定的权限方式。在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6.2.2.3.1 履行法定义务。行政相对人因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时,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可以责令其依法履行该项义务。

6.2.2.3.2 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性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四种。但在动物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只能科以行政相对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无权对行政相对人适用人身罚。

[1]陈向前. 动物防疫行政法学[M]. 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9-1.

S851.33

:C

:1005-944X(2015)02-00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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