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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刍议

2015-01-24王登临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10期
关键词:进出境进境监督机构

杨 虎 ,王登临,兀 征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兰州 730030 )

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刍议

杨 虎 ,王登临,兀 征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兰州 730030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监管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主体错位等问题。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厘清各自检疫监管职能,明确进出境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后续监管职责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法定职责,《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不适用于进出境动物产品检疫。

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建议

近年来,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贮藏或市场上流通的进口动物产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七十八条“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了查处。笔者认为,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主体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适用法律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进行处罚和检疫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执法主体错位,容易引起行政败诉,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执法主体越权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现实中,一些动物产品的入境口岸为港口城市,但并非货物到达的最终目的地,按照规定其在进境时向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进行申报,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其检疫主体仍就是目的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并不是目的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为进口动物产品到了自己的管辖区域,就可按照动物防疫法对其进行处罚和检疫,这样就发生了执法主体超越职权的问题。

1.2 检疫主体错位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境的同一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对本港卸下的货物进行检疫,先期卸货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将检疫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汇总后统一出具检疫证书。”第二十七条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办理报关、运递手续。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这就是说,进口动物产品异地检疫属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一种常态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应该再进行检疫出证。

2 几点建议

2.1 明确检疫监管主体

《动物防疫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由此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对各自的调整范围、监管对象和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执行中不能混淆错位。

2.2 厘清后续监管职责

要明确进口动物产品的后续监管的责任主体。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因此,进口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后续监管责任属于进出境动植检疫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能再介入,否则即超越职权。

2.3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不能套用国内动物产品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检疫规定监管进口动物产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条调整的对象是国内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动物产品,不应该包含储藏的进境动物产品。目前进境动物产品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通行的做法是经营者凭该批动物产品的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复印件进行销售,上市的动物产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证验物、监督检查,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关系。另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规定不适用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Discussion on Quarantine Supervision over the Imported Animal Products

Yang Hu,Wang Denglin,Wu Zheng
(Gansu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Institute,Lanzhou,Gansu 730030 )

There exist many problems for the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in their quarantine supervision over the imported animal products,such as the applicable law errors,exceeding one’s authority and the main body dislocation.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respective quarantine supervision functions should be sorted out among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clarifying that the quarantine of entry-exit animal products and the follow-up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 are statutory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ntry-exit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departments,and The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Law,The Animal Quarantine Management Method and their supporting regulations are not applicable to the entry-exit animal product quarantine.

imported animal product;quarantine supervision;suggestion

S851.33文献识别码:C

1005-944X(2015)10-0042-02

白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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