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15-01-22
中国期刊年鉴 2015年0期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归口管理的在本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按技术归口管理原则划分工作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三)分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广泛征集标准立项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
(四)按照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负责对组织起草的标准的专业内容和文本质量进行审查;
(六)组织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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