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1-21
人事天地 2015年1期
关键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增长目标的意见》(桂政发〔2014〕46号)精神,鼓励和扶持广西服务业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确保广西实现2014年全年经济增长目标。最近,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8号),明确2014年度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
一、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逾期不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允许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对于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可按以下原则分别实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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