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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探析

2015-01-21

财政监督 2015年30期

●程 瑶 郭 欣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探析

●程 瑶 郭 欣

一、引言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辅的地方税体系。然而实践证明,这种格局下的地方税体系与地方所需财政支出严重不匹配,地方政府依赖其税收收入很难有效履行其职责。尤其随着“营改增”试点及在全国的逐步推开,营业税面临萎缩直至消失的命运,地方税体系面临重组的挑战。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探讨如何结合当前实际,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资源税为辅助税种的地方税体系。

根据财政分权理论,分散化提供公共产品具有比较优势。而从财政的三大职能来看,财政分权有其必要性,因为在稳定宏观经济和调节收入再分配上,中央政府确比地方政府更具控制力,而在合理配置资源上,由于地方政府更了解所辖区居民的偏好,因而比中央政府更具优势。财政分权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而固定下来,由此便产生了所谓的中央税与地方税。

地方税是为了实现地方政府职能,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而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而地方税体系是由地方税税收收入、税收制度、税收权限与征管等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当前的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形成的,对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发挥中央的宏观调控与主导作用、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等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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