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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新论

2015-01-21南昌大学周淑芳张韶秋赖华子

财政监督 2015年14期
关键词:抵押法律

●南昌大学 胡 帅 周淑芳 张韶秋 尹 庆 赖华子

引言

“土地抵押贷款就是以农户或者企业(含土地合作社、土地股份经营公司)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现实中主要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取得的产权证书作为抵押客体向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根据申请的贷款额度和银行许诺的抵押率,首先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后经审批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继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可以实现抵押贷款。

土地具有资源与资本两种资源禀赋,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并且也一直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农民最基本生产、生活的一道保障。作为多种要素隐含价值的集合体,土地的资本价值却一直处于“沉睡”状态,而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隐形作用使农村金融稳步形成。因此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意味着要改革农村资源的利用现状,要激活“沉睡资本”,使之转化成具有高度融通功能的基础货币。市场经济的推进要求各种要素竞相迸发,基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农村经济对信贷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这催生了土地抵押新型贷款品种。《宪法》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土地所有的二元土地所有制,《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一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等物权权能。市场经济下,资本是追逐利益的最佳工具,也是理性“经济人”谋取利益的宝贵资源,为了实现资本资源的利益最大化,权利人不会固守物权的静态所有和绝对利用,而是让资源处于一种动态流转之中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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