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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文化视角的美法两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比较研究

2015-01-21青岛大学商学院范英杰

财政监督 2015年17期
关键词:信息文化企业

●青岛大学商学院 张 晓 范英杰

引言

近年来随着沃尔玛“狐狸肉”、强生“召回门”等事件的发生,其背后隐藏的社会责任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企业积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一个国家若想构建适合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单纯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是不可取的,因为任何一种制度或模式的存在都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因此,本文拟从国家文化视角比较不同国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的特征,并分析国家文化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的作用机理。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范式及局限分析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已经在学术界掀起了热潮,但是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其理论基础、影响因素及经济效果等各个方面。如陈宏辉、贾生华(2003)基于社会综合契约理论首次对社会责任的演进与发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完善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沈洪涛(2007)以石化、塑胶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公司特征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发现经济效益、经营规模都会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李正(2006)也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资产规模、负债比率、重污染行业因素与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在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方面,Dhaliwal(2011)认为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能降低资本成本,吸引更多投资,并且首次自愿披露能显著降低权益资本成本。Kim(2012)认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管理层道德水平直接相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以提升公众对企业的认可度,进而降低筹资成本,提高财务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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