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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边界
——兼评“两高”有关司法解释*

2015-01-21张道许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张道许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边界
——兼评“两高”有关司法解释*

张道许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网络成为大众的舆论场,网络诽谤行为日渐增多,对现有法律制度形成了挑战。但由于其涉及到个人权利,应谨慎处之。信息化是网络诽谤行为泛化的背景,国外对网络诽谤行为并非一味放纵。界定好网络诽谤的刑法边界是关键问题,同时也应注意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两高”治理网络有关司法解释近期出台,显为应时之举,仍有完善空间。

网络诽谤;刑法边界;司法解释

信息技术促进了信息社会的兴起,创造了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机会,颠覆了传统生活方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挑战。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传播速度快且危害严重,但现有立法颇为乏力,司法中的处理也是松紧不一,究其实质乃此类行为的刑法边界模糊,造成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界线模糊。2013年9月,“两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意在厘清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边界。但“剪不断,理还乱”,《解释》引发了相关争议,实则在规范以内界定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边界,使权利和权力的相安无事,达到两者间的平衡,才是题中之义。

一、信息化背景下网络诽谤行为的泛化

信息化是促进计算机、因特网等智能化工具快速发展,并使之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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