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的表现”文艺观:传承与改造——从创造社到决澜社
2015-01-21胡荣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艺术
胡荣
(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研究院,上海,200083)
一、引言
1910年代,“表现主义”(Expressionism)这一术语逐渐在欧洲文艺批评界中取得了合法性。保罗·费希特尔(Paul Fechter, 1880—1958)在1914年写成的第一部有关表现主义主题的专著中,就打算给予表现主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他看来,表现主义是德国反印象主义运动的代表,与法国的立体主义、意大利的未来主义相平行。这为“表现主义一词总体划定了至今仍然有效的定义界域,但在界域之内该术语的含义仍旧是不明确的”[1](13)。两年后,奥地利艺术批评家赫尔曼·巴赫尔对这一新兴美术运动的精神实质和意义进行了更深入的描述:
艺术不再只是为我们“美化”生活,“隐匿或蜕化丑恶”,艺术必须带来生活,从内心创造生活,必须完成作为人类最高尚行为和行动的生活功能。……在我们被“文明”几乎带到了毁灭的边缘时,我们在自己的内心发现了无法摧毁的力量。我们背着死亡的恐惧,把这些力量集聚在一起,把它们用作抵御“文明”的符咒。表现主义是我们心中未知世界的象征,在这未知的天地中,我们吐露心声,期望它来拯救我们。正是被禁锢灵魂的标志才能悉力冲破牢笼——它是一切受苦受难灵魂敲响的警钟。这就是表现主义的内容。[2](271)
而这种描述依然是诗性的。随着表现主义艺术运动的迅速潮涨潮落,艺术史的海岸线被反复洗刷,留存了艺术家们昔日创造的深刻印迹,若干年后,在回顾20世纪初现代主义运动各流派竞相登台的盛景时,研究者们或许给出了更加客观清晰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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