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之探析
2015-01-21龙海燕李爱年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龙海燕,李爱年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之探析
龙海燕,李爱年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随着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的开展和进行,河北、安徽、贵州、江苏、湖南等地纷纷出台了相应地方立法。这些立法在断面水质考核、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的计算方式等方面有着较大的相似性,但是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监督管理体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后续的立法应主要从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丰富补偿方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等方面作出努力。
流域;生态补偿;地方立法
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概况
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在调整各方利益、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等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既体现出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也是对流域水资源生态功能价值的一种肯定。目前,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地方实践中,我国通过在浙江、江苏等地开展的试点,积累了流域生态补偿方面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与流域生态补偿有关的地方立法。如《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2007年)、《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2008年)、《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2009年)、《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年)、《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2010年)、《太湖流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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