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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爷爷不是“盗墓贼”

2015-01-20郭红敏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9期
关键词:盗墓贼盗墓洛阳市

郭红敏

小说《洛阳铲》广受好评

51岁的司卫平,祖籍河南省洛宁县。他中学毕业后参军入伍,退伍后到宜阳县一家工厂当工人。司卫平酷爱写作,20多岁就开始发表小说,1995年曾出版中短篇小说集《淡淡忧伤》。后来成为县报记者。2004年报社解散后,在时任宜阳县委书记和县长的过问下,司卫平被分配到宜阳县畜牧局下属的畜牧站工作。虽然司卫平的工作内容是与牲畜打交道,但这并不影响他写作的热情,他利用业余时间撰写的31万字的《诗鬼李贺》,是他出版的第一部长篇历史小说。

在当地,司卫平小有名气,他是国家二级编剧、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洛阳市文学艺术研究会副会长。

2010年下半年,应甘肃出版社的约稿,司卫平创作完成了近20万字的小说《洛阳铲》。

“洛阳铲”又名“探铲”,一种考古学工具,为一半圆柱形的铁铲。一端有柄,可以接长的白蜡杆。使用时垂直向下戳击地面,可深逾20米,利用半圆柱形的铲可以将地下的泥土带出,并逐渐挖出一个直径约十几厘米的深井,用来探测地下土层的土质,以了解地下有无古代墓葬。小说《鬼吹灯》、《盗墓笔记》等都对“洛阳铲”有一定介绍。

为此,司卫平参考了大量的网上素材,并且多次开车去北邙山走访当地老人。2011年7月,甘肃人民出版社将《洛阳铲》出版发行。

司卫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洛阳铲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当时写这本小说,就是想对‘洛阳铲这张洛阳文化名片进行梳理。”

这是小说《洛阳铲》的内容简介:“他是贼,在驰名中外的邙山上盗墓,他的爷爷发明了老鼠衣,他的爹爹发明了鬼手,他发明了‘洛阳铲……他就是演化出盗墓乃至后来的考古史上的绝代利器‘洛阳铲的李鸭子……他有了自己的豪宅,有了自己的狂妄,靠着自己的贼手艺,纠结与洋和尚、土匪、军警政客、古董商人间。但与他的成败真正纠结的是一个女记者为了追逐真相,而受尽磨难和摧残的曲折经历。”

洛阳作家宁少斌撰文指出:“《洛阳铲》是一幅民国时期民族社会的风情画,也是一部军阀混战时期的民族历史的别传野史。这部小说恐怖离奇、情节曲折、错综复杂、引人入胜,确实是一部值得一读的好小说。”

2011年,在北京举办的中国书展隆重推出了司卫平的扛鼎之作——《洛阳铲》,这是洛阳市第一个在该书展布展宣传的作家。司卫平还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作品传播、发行的“数字作品合作协议”,该书已经成为新浪网的推介书目。截至目前,《洛阳铲》在新浪读书频道的点击超过了90万人次。

“洛阳铲”发明者

让司卫平没有想到的是,因为小说《洛阳铲》,他被李鸭子的后代告上了法庭。

李鸭子确有此人。在洛阳从事田野考古和博物馆工作30多年、曾任洛阳古代艺术馆馆长、洛阳市文物工作队发掘股长的赵振华经过多年的走访研究认为,“洛阳铲”的始发明者,应该是李鸭子和陈印娃。李鸭子出创意,陈印娃锻造,二人合作,创造了瓦铲。后来的铁匠们依照探工实践需求,不断改造,日臻完美,基本定型为“洛阳铲”。

赵振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1983年4月7日,我在洛阳市东郊塔湾村访问87岁的马三愚老人,他在旧社会刨过墓,说钢锨斜着捣,才能带上土,后来是李鸭子发明了‘瓦垄锨。”

赵振华说,探铲以产地命名,并且首次由国家级重要媒体向社会广泛传播,这应该视为“洛阳铲”名称最终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此后,1979年版《辞海》、1990年版《汉语大词典》、1991年版《考古学词典》均将“探铲”与“洛阳铲”设为词条,“洛阳铲”成为稳定的专用名词。

近代金石学者、孟津县刘坡村人郭玉堂所著《洛阳出土石刻时地记》,收集了从清末民初至1946年前洛阳古墓葬被盗掘时出土的历代墓志碑刻2818方。他还著有书稿《洛阳古物记》,其中有关于“洛阳铲”的珍贵记录:瓦铲为洛阳马坡村人唤李鸭子者所首制,其作用与目的乃为刺土探究古墓之所在。

著名考古学家、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副所长夏鼐在《考古调查的目标和方法》一文中,肯定了“洛阳铲”在考古调查工作中的作用。“洛阳铲”正式作为田野考古工作者的特备工具而列入考古专科教科书,书上画有探铲图形,介绍使用方法,在全国推广使用。

小说《洛阳铲》讲述了洛阳铲的发明者李鸭子那恐怖离奇的盗墓生涯,解密了这个小角色鲜为人知的发明创造洛阳铲的过程。

常言说:“生在苏杭,葬于北邙。”邙山自古以来就是历朝历代帝王将相、达官显贵、富商巨贾、名流学士墓葬的风水宝地,千百年来,这里埋葬着无数的帝王将相、高官富商,自然坟墓里就少不了金银财宝。

在司卫平的笔下,李鸭子发明“洛阳铲”,并不是为了发明创造,而是为了他这个盗墓贼在盗墓使用时更加得心应手。李鸭子的全部心思都花在探寻古墓,挖掘古墓上。李鸭子被抓后,数名相关司法人员为从其身上诈取价值巨大的古物,表面上判李鸭子死刑,暗地里却找了个革命党处决。李鸭子用盗墓所得保住性命后,改名生活,上世纪70年代初自然死亡。

孙女为祖父维权

洛阳市瀍河区马坡村70岁的李金英,自称是李鸭子的亲孙女,她在2012年6月份购买了一本《洛阳铲》。她认为祖父李鸭子一生勤劳善良,未干过盗墓的勾当,未受过政府任何处罚,司卫平的小说《洛阳铲》捏造事实,用大量篇幅对祖父进行侮辱诽谤,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出售,严重侵害了祖父的名誉权,给其后代家庭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2012年,李金英将司卫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司卫平停止对其祖父李鸭子的名誉权侵害;为祖父李鸭子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2万元。

此前,因为一些媒体将李鸭子写成盗墓贼,李金英与媒体多次交集。

2003年11月11日,《洛阳日报》刊登新华社记者采写的《解密北邙古墓群》文章,称“洛阳铲”的发明者是洛阳马坡村叫李鸭子的盗墓贼。

文中称:“李因家境贫寒,以刨古墓为生。1923年,他到孟津县赶集,见集上卖水煎包子的正在搭棚子,用一把筒瓦状的短柄铁铲子,在地上挖坑插棚杆。那铲子往地下用力一戳,提起就带出不少土来。李鸭子灵机一动:这样的铲子探墓肯定比钢锨容易多了。于是他用纸贴着铲子撕出一张图样,回家后找铁匠琢磨着打造了一把。果然好用,u形的铲子,每次带出三四寸厚的土,铲子的柄接长了,地下几米、十余米的泥土都能带出地面。老练的盗墓者眼观鼻闻手搓,从土的颜色、结构、包含物,就能知道有没有墓葬、是什么年代的墓、墓穴有多大。从此,‘洛阳铲就在盗墓者手中传开了,地下的众多古墓又开始遭殃。”

2004年3月13日,《河南工人日报》又刊登记者采写的《为“洛阳铲”喊冤》的文章,称“洛阳铲”的发明人李鸭子人品高尚,没有做过偷鸡摸狗的事。同年9月2日,《洛阳日报》刊登题目为《洛阳铲》的文章,肯定了“洛阳铲”是李鸭子发明,但没有李鸭子盗墓的内容。

期间,李金英曾以新华社、洛阳日报社为被告,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后于2004年8月13日撤诉。

在法庭上,李金英称“洛阳铲”是他的爷爷李鸭子发明的,但不是用来盗墓的,而是是为了给卖包子小摊位支撑棚子的木棍挖坑。

司卫平辩称,本人创作的《洛阳铲》资料全部来自于网络,虽然都是以网络素材虚构出来的故事。提起“洛阳铲”连老百姓都知道是盗墓的专用工具,一个小商贩用以挖一个固定木棍坑的铲子就能被全国人奉之为“洛阳铲”,且在近百年来盛名不衰?

司卫平称,他笔下李鸭子是一个公众人物,而非是一个普通人。公众人物承担着更多被刨根问底的风险,即使生前的盗墓贼李鸭子并不想成为公众人物,但他的所作所为冲击了社会底线,这样的人更要接受后世的拷问。

判决赔偿2万元

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证据证明李鸭子是马坡村村民,发明了“洛阳铲”,李金英是李鸭子孙女,但没有证据证明李鸭子盗墓。被告司卫平创作《洛阳铲》时有义务了解这些事实,视为应当知道这些事实。《洛阳铲》将李鸭子写成盗墓贼,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应予支持。但媒体上关于“洛阳铲”和李鸭子的传说及文学作品大量存在,公众对李鸭子的现实身份并不清楚,被告进行艺术创作并无恶意。所以被告作品侵犯李鸭子名誉权的情节轻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虽然被告主张其创作行为是受甘肃人民出版社约稿而为,小说也是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要求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依法不予追加。

2013年5月28日,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司卫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洛阳铲》一书的出版、发行等传播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全国统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说明自己创作的《洛阳铲》一书描写李鸭子盗墓没有充分证据。诉讼费500元,原告李某负担200元,被告司卫平负担300元。

李金英不服上述判决,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金英上诉的理由是: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侵权情节轻微错误,其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将一生本分勤劳的李鸭子描写成盗墓贼,并用大量篇幅杜撰李鸭子盗墓生涯,向全国发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侵权行为严重,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由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给上诉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引发各种疾病的治疗费用、为恢复名誉权打官司支出的费用等都属于损失,另上诉人所受的精神伤害被上诉人也应当赔偿。

洛阳中院开庭审理时,司伟平未到庭应诉。

洛阳中院审理查明,司伟平在创作的《洛阳铲》中,描述李鸭子在北洋政府时期以盗墓为生,并在被抓获后,用盗墓所得保住了命。被上诉人在无证据证明李鸭子盗墓的情况下,在《洛阳铲》中将李鸭子描写成盗墓贼,将该书出版,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对李鸭子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上诉人作为李鸭子的后代,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原审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但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侵权情节轻微,与本案事实不符。综上,被上诉人侵权事实成立,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诉人请求判令赔偿损失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013年10月30日,洛阳中院终审判决维持瀍河区法院的两项判决外,另判司卫平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李金英损失2万元,并负担一、二审共1000元诉讼费。

今年5月,瀍河区法院向司卫平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而司卫平以未收到开庭传票、未能参加二审为由,正在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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