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基本概念论预算法修订
2015-01-18黄炎斌
财政监督 2015年24期
●黄炎斌
从法律基本概念论预算法修订
●黄炎斌

预算法修订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今年开始正式实施。这是预算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过去二十年的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秉承开门立法的理念,广泛听取各方修订意见,共收集全国意见三四十万条,形成了对预算法修订的强大民意基础。本次修订,从公布的预算法修正案来看,改动或说变动幅度不可谓不大,但是,若从法的几个基本方面看,已经通过的修订的预算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甚至是存在比较大的缺陷,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所需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仍有距离或不相适应,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还有比较大的改进空间。本文试从法律基本概念着手,探析新预算法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指立法的中心思想,它要强调的是为什么要立法,进行立法的意义何在,它要达到什么目的。立法宗旨的确立,为整部法律定下了基调,同时也奠定了法律规范的基本方向。因此,法律宗旨必须清晰而明确。法律之所以要不断进行修订,是因为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原有的立法宗旨及其法律规范,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时代要求。这次预算法修订,其立法宗旨表述为 (新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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