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以生为本”的主客体因素及其关系

2015-01-17王长恒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主客体受教育者以生为本

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的关键就是要弄清学生的主客体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它的客体性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生作为被教育者本身所具有的客体性因素,二是与具有主体性的学生发生实践—认识关系的人和物所具有的客体性因素。主体性因素就是指作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两类人,即教师与学生。以生为本中的主客体因素辩证统一,和谐共生;同时存在,不分先后;相互影响,共同促进。

以生为本 主体性 客体性 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以生为本就是要扭转将学生看作纯客体,学生要完全听从学校、教师安排,处在完全被管理、被教育地位的传统教育观念,树立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实现学生自由、全面、可持续的发展为目标的教育理念。可以看出,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的关键就是要弄清学生的主客体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从价值论的角度讲,主体是指某一关系中的行为者,客体是指这一关系中的行为对象[1]。主客体关系实质就是主客体的相互规定、相互作用的互动性关系。人在一定的关系中也可能是客体,在他被当做别人的对象或自己的对象时他就是客体。师生关系相对于教育者的主体地位而言,受教育者就是客体。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彼此以对方为自己的对象,这是一种主客体关系,是互为主客体的关系,但同时彼此也都意识到对方也是一个人,像自己一样也是一个主体。这样,在交往中他们之间就有一种主体间的关系。正因为彼此都是主体,都有主体的规定性,所以大家就要按照主体的形式彼此对待,在坚持自己主体性的时候,把他人当做主体来对待。[2]也就是说,一方面,主客体总是成对出现的,没有主体也就没有所谓客体,没有客体也就没有主体,但另一方面,人作为客体时又具有两面性,他在某一关系中可能是主体,但在另一关系中又可能是客体。这是在教育中要坚持以生为本的理论依据。

需要明确的是,在教育与被教育这对关系中,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虽然存在教学相长的情况,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教师与学生是分别作为教育的主客体而存在的。在教育中以生为本的理念要求教育者不能仅把学生当作受教育的客体来看待,还要把学生当作有血有肉、有各种需求的具有主体性的人。也就是说,在教育与被教育这对关系中,学生的主体性是在其客体性基础上的主体性,是在其首先是一个学生这一事实基础上的主体性。

传统教育观念的错误之处就在于只看到了学生的客体性,而忽视了其主体性。以生为本正是出于纠正这一错误的需要而提出的。但在以生为本理念的实际践行过程中,又出现了个别矫枉过正的现象,在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因素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客体性因素。要正确理解以生为本的科学内涵,就必须正确把握以生为本理念中所包含的主客体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二、“以生为本”的客体性因素分析

客体性是与主体性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客体性因素主要是与学生的主体性相对而言的客体性。以生为本理念中学生的客体性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作为被教育者本身所具有的客体性因素,二是与具有主体性的学生发生实践—认识关系的人和物所具有的客体性因素。要真正做到以生为本就必须正确认识与学生相关的客体性因素。

1.作为被教育对象,学生具有必然的客体性,这就要求教育者不能一味突出学生的主体性,而忽视自身的主体意志

作为客体的青少年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人生发展阶段是他们最大的实际。这一客观现实决定了青年学生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还不成熟,需要教育者充分发挥主导和教育作用。对学生而言,需求主体具有两个层面,一是对某一具体的学生个体而言的需求,一是对具有共性的学生群体而言的需求。作为共性的学生群体的需求往往是通过具体的学生个体的需求表现出来的,教育者就要注意区分某一学生个体的需求是个性需求还是共性需求,某一学生个体或小群体所反映的共性要求是不是真实的共性要求。

从教育者的角度讲,是否满足学生提出的要求,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学生长远利益,是否有利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对于学生个体所表达的个性需求,还要注意其背后的共性问题。

对于某一学生个体或小群体所反映的共性需求,要注意区分这种共性的真假问题。

以生为本绝不意味着忽略学生的客体性,对于不符合学生长远发展利益的不合理需求,教育者要坚决地给予纠正。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中,个别学生对以生为本缺乏正确的、全面的理解,认为以生为本就是个人的一切要求都必须得到满足,会提出一些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不合理要求。而由于贯彻以生为本理念引入了学生对教育者的打分机制等原因,个别教育者也开始怕学生,不敢严格要求学生,甚至一味迁就学生,这是对以生为本的庸俗化,对学校办学和学生个人成长都是相当有害的。[2]

2.在学生主体性的意义上,教育者是其实践-认识的对象,这时的教育者就具有客体性,这是打破传统的“教师中心论”的理论前提

在这个意义上的教育者是为满足学生发展需要服务的教育者,要真正认同和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教育理念,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善于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激发学生的认知内驱力,充分重视学生在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中的主体性,结合学生的合理需求和发展需要,因势利导,充分调动学生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的主动性,使之成为教育活动中的积极因素,真正实现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3]

教育者尤其是基层教育者在另一个层面上还具有与学校管理者的主体性相对的客体性。一个没有感受到自身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的教育者很难说在其教育过程中能够发自内心地做到以生为本。在实际的学校管理中,有些领导者在管理中非常注重组织机构的设置、领导意图的贯彻、计划方案的执行、规章制度的完善,非常关注学生升学率、学校排名、课题申报,却偏偏没有很好地重视基层教育者的人性因素和主体地位。个别领导甚至把教师放在被制度约束和利益驱使的“打工仔”的位置上,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方式,却忘记了权力与规章制度仅仅是一种外在的规律性因素,如果不与人们通过心灵沟通,感情认可,从而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发挥潜在的积极性和内在的自律性,所起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4]只有做到以师为本才能真正做到以生为本,教育工作不能陷入一方面要求教师要以生为本,另一个方面又使教师感受不到以师为本的误区。

3.作为具有主体性的学生,其学习的内容、生活的环境、学校的规章制度、身边的同学甚至自身都成为了其实践和认识的客体对象

主体的意志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发挥,它必然要受到客体自身规定性的限制。主体要改造客体,是主体能动地作用于客体,要客体服从自己,而客体则抵抗着主体对它的改造,反作用于主体。[5]也就是说,学生的主体地位要受到其客体对象的限制。比如学生要想取得好的成绩,就必须要认真学习,只有熟练掌握学习内容才能取得好的成绩,否则学生的这一主观愿望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学生也是他自己的客体。学生只有对自身有着清醒的认识,才有可能取得更加自由全面的发展。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学生能够准确把握自身的客体属性及其规律,并按照自身的客观实际去努力奋斗才是以生为本能够落到实处的最为关键的一步。

三、“以生为本”的主体性因素分析

所谓主体,只能是指人。在教育实践中,主体性因素就是指作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两类人,即教师与学生。

1.具有相对学生主体意义上的客体性的教育者在履行其教育职责时具有不可否认的主体性

以生为本理念的树立、贯彻本身就有一个主体问题,即谁来树立、贯彻以生为本的理念问题。答案毫无疑问是教育者。

从教育者的角度讲要做到以生为本,一是要对其作为一名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所处的主导地位有正确的理解和清醒的认识,二是要对其自我主体意识有正确的把握和充分的自觉。教育认识和实践中的以生为本要求教育者不仅将受教育者作为教育的对象,更要将其作为活生生的人来看待,主动关心学生的成长,善于调动受教育者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将实现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自觉自为的行动。

教育者的自我主体意识是指教育者作为认识和从事教育实践活动主体的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认识,是主体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观念表现[5],教育者自我主体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以生为本理念能否落到实处。教育者只有充分地意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在工作中积极有为,才能不断地进行理论与实践创新,才能更好地理解自身所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才能更深刻地把握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内涵与路径。越是对自我主体意识把握充分的教育者越是能够深刻认识以生为本的重要性,越是能够将以生为本转化为其教育认识和实践的自觉行动。“其身正,不令而行”,一个愿意为了实现自身自由全面发展而不懈奋斗的教育者会成为受教育者自觉学习和模仿的对象,他所起到的榜样示范作用不言而喻。

2.践行以生为本理念除了教育者要充分尊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外,受教育者自身也要树立主体意识,发挥积极能动性,培养创新意识与能力

要正确认识学生的主体性,首先要对其主体结构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主体结构是人的身心结构的统一,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人的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统一。[6]正确认识人的主体结构是正确认识人的主体性的前提。

对每一学生个体而言,他在进入学校前的认知结构、身心状况已经构成了他相对别人而言的特殊主体结构,这种结构决定了他对学校生活的目的、意义有自己的认识和选择。即使这种认识和选择会随着学习的深入有所变化,但仍是基于其主体结构而变化的。因此,每个学生的学习生活必然是与众不同的。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但缺乏稳定性;思想意识上渴望独立,但又尚未摆脱对家长、老师的依赖;生理结构逐步成熟,但心理结构仍未完善。

无论从个人的角度还是从群体的角度来看,学生的主体结构都是与其所处的时代及其自身的素质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时代相同的情况下,学生自身的能力与素质就成为了影响学生发挥主体性的关键因素。从受教育者的角度讲,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就是要求他们立足现实,着眼未来,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成长,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与素质,为实现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以生为本的主客体关系

1.两者辩证统一,和谐共生

主体与客体是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形成的两个既相对立又相联系的辩证统一的成对关系,没有主体也就没有所谓客体,同样,没有客体也就没有所谓主体。客体对主体有着天然的限制性,任何主体性的发挥都不能超越客体自身的规定性。主体对客体又具有自为的选择性,只有进入主体视野,成为主体实践—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包括他人与主体自身)才能成为客体。以生为本作为一种实践—认识活动也就天然包含着主体性与客体性因素,两者辩证统一,和谐共生。在以生为本理念的践行中,对任何一方的忽视都是片面的,都是对以生为本的曲解。

2.两者同时存在,不分先后

我们将以生为本的主体性因素与客体性因素分开来讲并不意味着两者有先有后,只是为了更加清晰地认识和准确把握以生为本的科学内涵。在实际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的过程中,对其主体性与客体性因素一定是整体的同时的把握,两者没有主次先后之分。我们强调以生为本也只是为了扭转传统教育观念,突出尊重学生主体性的重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忽略与之共存的客体性。

3.两者相互影响,共同促进

当人作为实践—认识的客观对象时,人也就具有了客体性。作为客体的人的突出特性是在另一实践—认知关系中又具有主体性。以生为本中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可以说是既互为主体又互为客体,两者相互影响,共同促进。教学相长正是对以生为本理念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主客体关系的准确概括和生动说明。

————————

参考文献

[1] 李德顺.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 李德顺,马俊峰.价值论原理.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

[3] 谢树浩.“以生为本”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高教探索,2009(3).

[4] 李勇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落实以生为本教育理念的路径.江苏高教,2013(3).

[5] 何根海.高校“以生为本”“以师为本”问题的审思.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2(10).

[6] 赵双玉,王升.论教师发展的主体性.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5).

[作者:王长恒(1982-),男,山东济南人,山东理工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辅导员,博士生在读。]

【责任编辑  杨  子】

猜你喜欢

主客体受教育者以生为本
《甲·宣》——文明记忆的主客体交互表达
少数民族地区初中数学学习弱势学生的成因分析及转化对策的研究
浅谈初中语文“三段六步”教学法的策略
新中国成立初期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主客体关系的特点与当代启示
如何培养低年级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
小学语文教学中如何激发学生的写作兴趣
浅析“物我本相因”
“生本教育”理念下高中有效体育教学模式探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