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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与代表们的四个旨趣

2015-01-15刘俊利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宪法代表

刘俊利

关键词 1787年宪法,制宪会议,旨趣,联邦政府

中图分类号 G6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4)23-0009-05

《1787年宪法》,不仅规划了美国联邦政府的政治框架,而且其形成过程中代表们的旨趣,也成为美国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弄清楚制宪会议上,代表们为何甘愿汗流浃背而乐此不疲,怎样反复激辩而最终达成一致,出于何种考虑设计联邦政府的架构等问题,是理解《1787年宪法》、感悟美国精神的重要载体。然而,由于课程标准内容的概括性特征,使得很多教师在引导学生学习《1787年宪法》的过程中,仅仅关注宪法内容,而忽视宪法背后蕴含的思想观念。为实现从历史学视角理解美国精神的课程目标,本文试简单梳理1787年制宪会议的相关史实,以求为开拓教学视野,确定教学主题,提高历史课程的教育价值,提供一点启示。

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不仅以时间长,成效大而闻名于世,更是以其116天(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的激辩而名垂史册。与会的55位代表,各怀歧见,力图制订一部国家级的宪法。他们往复论辩,在关键问题上相持不下,甚至以离会威胁和抗议。但最终却拿出了让世人瞠目的宪法。费城制宪会议创造了“奇迹”,更创造了“奇迹”背后的思想和精神。这些思想和精神,构成了美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议伊始,代表们一致决定会议议程严格保密。研究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权威史料,就是代表们的笔记。马克斯·法兰德的三卷本《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记录汇编》,被美国史学界、法学界、书评界公认为“研究制宪过程的权威读本”,另一部研究制宪会议的史料,则是麦迪逊的笔记,书名是《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①然后就是美国学者鲍恩的《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此外,美国史家乔治·布朗·廷德尔、大卫·埃默里·施合著、宫齐等译的四卷本《美国史》(南方日报出版社出版),都是重要参考资料。

制宪会议,以讨论《弗吉尼亚方案》进入正题。这说明,会议由修改和完善《邦联条例》,转向制定新的宪法。会议最终的文本,就是著名的《1787年宪法》草案,“这部宪法经久不衰和灵活适用的特性,证明了其撰写人非凡的素质”。华盛顿作为主席,主持了会议,他和81岁的富兰克林,虽很少发表意见,但作用不言而喻,“他的沉默中蕴含着他的力量,他的坐镇使得联邦大会不致解体,议事得以进行”。“只要华盛顿在场,‘一定会吓倒并镇住那些恶魔。而且他也深信,将军在新宪上的签署,‘必将保证联邦各地顺利通过”。②而被后人称为“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则常常是会议的中心人物,“在辩论的任何关头,他总是作为一个最了解情况的人,走在前面,展现出他深明事理而又善于运用的突出特点”。①他是讨论方案的起草人之一,又是没有缺席会议的为数很少的代表之一,更是准备充分且全面地记录会议内容的代表。“要不是麦迪逊的记录,我们今天对于这次大会的所能拥有的记载将非常有限”。②

1787年的5—9月,费城全市笼罩在一片溽热的暑气中。《民主的奇迹》开章就用细节性描写,刻画了费城的炎热:“老人家说,这是1750年以来最糟糕的一个夏天。有人在日记上记道,平常消暑去热的雷雨也没有往常那么频繁猛烈……法国来的旅人,写信回家抱怨说热得不能呼吸了:‘每吸一口气,你就得为下一口发愁,稍稍动一下就难过得要命。”③就是在这样一个夏天,被杰斐逊称为“半神”的12个州的代表们,制定了举世闻名的《1787年宪法》。

这份文字简洁的宪法草案,仅列入基本的必要原则,标示出一般性的主张。“他们取得明确一致的看法,体现为宪法中的刚性条文;取得大体共识的部分,体现为宪法中的柔性条文;取得初步共同意向的部分,体现为宪法中留待联邦议会完成和继续发挥的条文;达不成一致看法的部分,一律在宪法中隐去;此外,他们为后人修改宪法留下可行、但不易实现的途径”。④由此,代表们创制出一种新的政府框架,开创了一种“灵活的政府体制,使总统、立法者、司法者和人民大众去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⑤

综观会议的过程,我们可以体会到,当时美国的精英们制订《1787年宪法》的主要旨趣。

1.动力:追求自由与幸福

代表们追求自由与幸福的价值观,明确体现在宪法序文中。宪法提出,组织联邦政府的目的,是“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这也代表了当时美国中产阶级的自由和幸福。他们是“拥有自己土地的人,打过独立革命战役的人、坐镇在地方议会或市政厅里的人,或是授权代表为他们出席的人”,“认为政府的目的在于追求幸福——或按照亚当斯的说法,最好的政府就是‘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程度的安逸、舒适、安全,或一言以蔽之,幸福”。如在麦迪逊眼中,自由与幸福,就是“拥有财产的权利、保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在任何能够决定税金的团体中拥有代表的权利——乃是自由与公共幸福的精义”。⑥

托克维尔认为,当时美国倡导的自由,是“一种公民或道德的自由,它的力量在于联合,而政权本身的使命则在于保护这种自由。凡是公正的和善良的,这种自由都无所畏惧地予以支持。这是神圣的自由,我们应当冒着一切危险去保护它,如有必要,应当为它献出自己的生命”。⑦这种自由和幸福精神,形成了美国精神。如汉密尔顿就“试图培育出一种喧嚣忙碌、勤奋务实且又充满远大抱负的精神,即他所认为的独特的美国精神。正因为他本人出身贫寒,饱受屈辱,却能飞黄腾达,他想借此证明,每一个美国人都会拥有同样的机遇”。⑧

追求自由与幸福,将55位代表汇集于费城,并为之而努力。正如北卡罗来纳的代表,在信中所说:“虽然每天我们不停地开会,连星期六也不例外,却没法知道到底眼前的大事什么时候才能完了。举目是一片旷野,不见一条任何国度足迹行过的直路或正道。一个由独立州共同组成的联盟,各自保有其公民自由,却又互相联结以保众政府之长久与效力——如此体制,史不曾书;如此情况,人类历史未之有也。大会代表诸君中,其中数位的夫人已抵此地,余者亦纷纷派人接来眷属。看来苦战一夏,势不可免。我们这些一时可以放下私事留在此地的人,只要为吾州与吾国联盟作贡献的一丝可能,就必将坚持下去。”①

2.难题:寻求第三条道路

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们面临着两难选择。为反对英国的暴政,他们选择了革命;革命后建立了以州为主权代表的松散联盟,以避免暴政。但这个松散邦联,却无力保证各州的自由与幸福。独立战争后,“让各州自个儿管自个儿的事”,成为各地的普遍观念。各州以大肆宣扬主权为旗帜,为所欲为。华盛顿曾写道:“十三个独立主权,彼此攻讦,互相竞争,马上就会把全体毁于一旦。”“除非就像州政府的政令可以有效通行全州一般,我们设立一个能将号令施行全邦联的中心权力,否则我真不敢想象我们还能够作为一个国家长久存在下去。”“看看我们目前所处的可怜境地”,来自弗吉尼亚的代表伦道夫在制宪会议上说,“我们欠下法国多少恩惠荣誉,当初我们需要之时向人家借来的大笔款子,到现在仍然分文未还。而我们那些奋勇作战得胜的官兵将士,以及慷慨借款给公家的债权人,他们都仰望诸君解救他们脱离困境……我们部队的英勇,却被我们政府的软弱无能给羞辱了”。②

正是这两难选择,让代表们游走在集权与分权的纠结中。有学者将这两难选择,归纳为亟待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能否不通过武力,而通过谈判,通过立法,把革命和战争时团结拢来、胜利后却分道扬镳、各自愈益伸张主权和独立的13个邦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建立一个‘全国‘最高政府?”二是,“如果能联合,能否把这个政府设计得尽量合理,让组成政府的人们,如麦迪逊所说,各以自己的野心去制约他人的野心,达到一种接近平衡的状态,把政府难以避免的恶,抑止在一定限度以内,至少,是个共和国,永远埋葬君主制?”③

可见,制宪会议的具体目标是,将各州部分主权赋予中央政府,并保证这一政府永远不能实施暴政。这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既不能照搬英国等现成的政体,也不能延续《邦联条例》下各州各自为政的现状,应该走第三条道路。“《邦联条例》的实施过程使代表们相信,一个有别于邦联政府形式而有效运行的中央政府必须有权征税、规范商业行为、征募海陆军队以及制订约束公民个人行为的法律。……为了实现国家统一和秩序稳定,必须废止各州某些权力:发行货币、废除合约、签订条约、宣战和征收关税等”。④

3.规则:最大限度反映代表们的意见

制宪会议的最大魅力,在于让每位代表充分、反复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种魅力,来源于代表们的规则意识,他们首先制定会议程序,然后严格遵循议程,表达诉求,反映意愿。

开会伊始,代表们即制定了议事规则:“开会议事,出席者不得少于7个邦的代表;一切问题,由出席代表足够的各邦投票,由多数邦作出决定;出席者不足以代表7个邦时,得逐日休会。”“代表起立发言,需先向主席致意;代表发言时,其他人不得中途走动,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读书、读小册子、读印刷或手写的文件;若两名代表同时起立,由主席决定先听取谁的发言。未经特别许可,一名代表不得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以上;若一名代表决定就同一议题作第二次发言,需等在座静听的其他代表把他们对这个议题的意见全部说完之后,才能开始第二次发言。”“提出动议,表示附议,都需要重复一遍,若有代表要求书面发言,应由秘书朗读,再开始辩论;宣布表决结果以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收回自己的动议或附议。”①“对一项议题作出决定之前,即使已经经过充分辩论,只要有一个邦坚持要求,即应推迟到次日再议。”“设立委员会需由投票决定;得票最多的代表,即当选为委员,即使得票未超过半数;两人或多人得票数字相等时,唱票时排名在前者优先。”“若要申伤一名代表,也应允许他解释自己的行为,表述自己的想法。一切由规则引起的问题,均由主席裁定,不必征求会议同意,不再辩论。”“会议当中的任何发言,未经许可,不得付印,不得发表,不得传播。”②

美国学者鲍恩评价道:“会议的议事规则很简单,兼顾礼貌和方便两大原则。”“它表示了决心:这将是一场正式、具有国会性质、经过授权前来议事的集会。”“也只有这么一群深富经验的老到之士,才敢实行这么简单的规则,不受囿于种种枝微末节的限制,敢于让众人各抒己见,甚至容许他们改变主意。读着这些规则,我们看见这里聚集的是一批讲理的人,他们为坚守理性原则不以退让为怯。”③

事实证明,会议议程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如“大会进行了不下六十次的表决,才决定总统的选举办法。代表们一再回头讨论,每次都好像从来不曾讨论过一般。大会曾五次投票赞成由国会任命总统人选,一次反对。还有一次,又赞成由各州议员选派的选举人负责,同样建议也遭到过两次反对。然后众人又再度投票,把整件事情重新考虑一次。麦迪逊始终反对普选,其中一个理由是大家往往会偏爱本州出来的候选人,这样一来小州就又吃亏了”。④

4.成效:不满意中的最好选择

宪法的最大特点是妥协。因为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所有各个派别都不满意宪法。但大多代表认为宪法是当时最好的选择。“即便是美国宪法的支持者,也很少有人对它绝对满意;但大部分人都相信,这是目前最好的选择;同样,即便是反对者,也少有人对它全盘否定”。⑤富兰克林在宪法签署前的发言,也提出:“这部宪法中的若干部分,我现在还不能同意,但我没有把握说,我将来永不同意这些部分。”“我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所有的瑕疵,如果它们确是瑕疵;因为,我认定我们需要一个总体政府,而现在还没有政府的形式,可是人民如能得到良好治理,或许是他们的福音。”“我同意这部宪法,因为我不指望还能更好,因为我也没有把握说,现在这部宪法就不是最好的。为了公益,我牺牲我认为宪法中还有谬误的私人之见。”⑥

总体而言,各州都同意出让部分主权,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并且它需要有独立的财政收入来正常运转。同时,代表都坚信,人民必须建立对抗暴政、乃至大多数人的暴政的防卫系统。他们的分歧主要表现为“国会代表人数的问题、奴隶制和贸易规则问题”。“宪法中规定的政府架构的细节并没有引起多大的争议,争议的核心多集中于一些根本问题,结果大州与小州、北方与南方各州之间出现了分歧”。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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