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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世纪西欧庄园惯例法律效力的基础

2015-01-13赵牛津

都市家教·上半月 2014年10期

【摘 要】中世纪的庄园惯例在规定西欧农民负担的数量、维护农民最基本的权利以及限制领主的肆意妄为方面曾起到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农民缓慢的、却在不断增长着的物质财富的积累创造了条件,为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可能,在这一点上,研究中世纪西欧农业、农村、农民史的学者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共识。然而一些问题,如庄园惯例的产生、在处于统治地位的领主面前它可以长期发挥作用而不被强行消灭的原因何在,这些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这一问题加以进一步探讨,希望获得更加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中世纪西欧;庄园惯例;法律效力;基础

一、惯例的形成

日耳曼人定居西欧之后,原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组织逐渐让位于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社会的长期动荡不安使人们出于集体安全的需要彼此靠拢、聚集起来,来自不同氏族或不同地域的人们居住在同一个村庄内,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农村公社。因此,农村公社是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居民点,而此后兴起的庄园是封建贵族侵吞农村公社后以强权为手段人为建立的。庄园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建立在农村公社的基础上,只是由于它后来成为社会最主要的经济、社会组织,似乎农村公社便完全被其取代了。但实际上,农村公社不仅从未完全消失,而且还继续发挥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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