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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三星专利大战交锋剪影

2015-01-13冉瑞雪黄彩如

进出口经理人 2015年1期
关键词:终裁专利权人禁令

冉瑞雪 黄彩如

2011年8月1日,三星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苹果侵犯其数个美国专利(案号:337-TA-794)。2012年9月,行政法官初裁认定苹果不侵权。三星不服,申请复审。2013年6月,ITC终裁认定苹果侵犯了一个涉案专利,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制止令,苹果却通过总统复审程序,获得了27年以来总统复审程序第一次否决ITC发布的排除令和制止令的成果。

总统复审否决ITC终裁

337-TA-794案不仅是苹果和三星之间的重要战役,也是美国337调查制度中关于总统复审制度的一个标志性案件。

总统复审是337调查的一道程序。在ITC作出违反337条款的终裁后,除了应立即在联邦公报公告之外,还应立即将其终裁裁决、救济措施意见以及作出终裁的依据一并呈交美国贸易代表,在审查相关文件后,美国贸易代表将向总统建议应采取哪种措施。美国法律允许在适当的情况下对美国贸易代表开展游说活动。美国总统应在收到终裁后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终裁。如果美国总统收到终裁后60日内没有作出否决终裁的决定,则视为美国总统已批准终裁。在实践中,美国总统一般都会支持ITC的终裁。历史上,在20世纪70~80年代,共发生过5次总统复审否决ITC的终裁,最后一次发生于1986年的337-TA-242案中。总体而言,总统复审否决ITC的终裁是相当罕见的。

在本案中,ITC在作出苹果侵权认定后,指出苹果不能证明存在许可,也没有证明三星在与苹果进行相关专利的许可授权的谈判时存在不合理的行为,颁布禁令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ITC决定颁布有限排除令和制止令,用以排除苹果侵权产品的进口,并禁止已经进口的侵权产品的销售。

而两个月后,即2013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发函,以公共利益为由驳回了ITC发布的有限排除令和制止令。具体来说,美国贸易代表援引了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商标专利局在2013年1月8日共同发布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政策报告作为支持。该政策报告认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只有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情形下(例如存在过错的被许可人拒绝接受条件公平合理的许可),ITC给予排除令救济才较为合适。最后,基于对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以及对美国顾客的影响等相关诸多因素的影响,美国贸易代表否定了ITC终裁所发布的有限排除令和制止令,但同时也提出三星可以通过法院程序获得赔偿救济。

标准必要专利

本案中,三星险胜,但最终没有对苹果产品的进口和国内库存产品的销售产生影响。这不得不提一下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的特殊性。

在实施行业技术标准时必然要被实施的专利,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它与一般专利不同的是,业内公司必须遵守这些强制性的标准,因此不得不采用该等专利技术。而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也不能以其获得的垄断能力任意而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与许可费都需要遵守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即“对于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善意的标准使用者,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径直拒绝许可,既要保证专利权人能够从技术创新中获得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借助标准所形成的强势地位索取高额许可费率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如果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提出的授权许可条件不合理,对方可以起诉该专利权人滥用专利、违反反垄断法或不公平竞争等。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通常都是竞争对手,因此发生摩擦的几率很高。近年来,围绕着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发生了诸多诉讼,涉及的公司包括苹果、三星、谷歌、摩托罗拉、诺基亚、联想、华为和中兴等。

与一般专利侵权可以获得的救济方式不同,相当部分的意见认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不应该获得禁令,其原因之一是怕专利权人借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性和禁令颁发的可能性向被许可方施加压力,从而在进行许可费的谈判时获得不当的优势。事实上,自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在eBay v. MercExchange案中推翻了在专利侵权后发布禁令的“一般规则”后,联邦地区法院几乎没有因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而发布过禁令。在苹果与摩托罗拉的一个专利侵权案件中(案号.1:11-cv-08540),法官指出,如果苹果制造具有UMTS通信功能的手机必须使用一项摩托罗拉的专利,否则其产品就无法成为一部手机。这种情况下,无法禁止苹果使用该专利,法官进而认定赔偿足以构成充分的救济。

然而,与法院可以判决金钱赔偿不同的是,ITC只能发布排除令、制止令等禁令。近年来,ITC在数个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中发布过排除令和制止令,也因此收到不少来自各界的质疑和反对声音。但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在2010年的Spansion, Inc. v. ITC.案中表达了对ITC做法的支持,它指出:“337条款的立法史可以看出国会意使禁令作为违反337条款的正常救济……法律规定可以从联邦地区法院获得的救济与此很不相同”。

基于以上背景,本案初裁发布的排除令引发争议倒不令人惊奇,让人意外的是苹果在本案中让二十几年来几乎被视为摆设的总统复审程序得以拯救。无论如何,该案让人重新审视总统复审程序的重要性,也将对通过ITC程序寻求对标准必要专利救济的公司的诉讼策略产生深远影响:由于337调查只能发布排除令、制止令等禁令,无法解决赔偿问题,如果连获得禁令的可能性也降低了,它们将更倾向于通过法院程序获得救济。

谨慎看待禁令

与ITC的终裁异曲同工的是,苹果在2012年8月获得陪审团作出的三星侵权判决之后,发起动议要求三星停止向市场继续出售侵权产品。法官认定,涉案产品具有很多特征,而与苹果专利有关的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并非涉案产品的核心功能,不应该因此被禁入市场;若是因此发布禁令,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苹果有机会获得充分的金钱赔偿。基于以上,法官驳回了苹果的动议。此外,在第二起专利诉讼获胜后,苹果要求永久禁止三星销售侵权手机,于2014年8月底被驳回。

可见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美国法院,对于苹果和三星渴望的禁止对方产品进入市场这一救济方式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因此,即便一方在某一专利诉讼上获胜,也未必可以禁止对方销售相关产品。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很快,特别在苹果三星专利大战中,双方为避免产品受到案件结果的不利影响,更是积极推进产品的更新换代,而法律程序进展缓慢,即便出现了不利判决,也可以要求重审、上诉、发出各种动议拖延时间,等漫长的法律程序终结时,最初被诉的电子产品早已经退出了市场。对于像苹果和三星这种实力雄厚并且不断推出新产品的公司而言,久战未决,通过专利诉讼直接打击对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已经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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