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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作品的法律保护

2015-01-12罗少芳

戏剧之家 2014年23期
关键词:剧本著作权

摘 要: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戏剧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戏剧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不少案件涉及面广、金额巨大,而对于戏剧作品含义的本质、权利主体及其归属,法学界仍缺乏统一的认识。当前戏剧作品市场、社会、文化需求日益旺盛,应加强对戏剧作品的法律保护,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戏剧作品;剧本;著作权;表演者权

中图分类号:J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4)12-0007-02

一、戏剧作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伯尔尼公约》也规定“戏剧作品或戏剧——音乐作品的作者在其原作受保护期内,对作品的译本享有同样的权利”,而作为译本的作品只能是剧本。因此,多数人认为戏剧就是戏剧表演所创作的脚本,即剧本,不包括表演者对剧本的表演,表演者在传播作品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由著作权法通过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给予保护。

不同于“戏剧作品就是剧本”,实际上戏剧作品是由演员进行角色扮演,以对话、歌唱或动作等方式,在舞台上当众演绎某个故事或情境的一种综合艺术。它包括了四个必要要素:“演员”、“剧本”、“舞台”和“观众”。其中,“演员”最为重要,他是角色的代言人,必须具备较强的扮演能力。戏剧演员的每一次登台演出,都是一次重新创造。剧本通过演员的扮演,其思想内涵才能为观众领悟,同时灯光、布景、道具等舞美也是完整演绎剧本不可或缺的因素。

戏剧按作品内容的性质可分为:悲剧、喜剧和正剧;按表演形式可分为:话剧、歌剧和舞剧等;按作品所写的题材,可分为:历史剧、儿童剧;按容量大小和结构形式,可分为:多幕剧、独幕剧。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别,不同文化所产生戏剧形式往往拥有独特的传统和程式,比如西方戏剧、中国戏曲、印度剧、日本歌舞伎等。

二、戏剧作品的创造过程和创造主体

戏剧作品要求在有限的舞台空间、有限的时间内演绎完故事。剧作者进行剧本创作奠定了戏剧作品的基石,他通过选择素材,选择—提炼—加工—形成文字。剧作者一般有两种创作形式:为某种专题创作和改编已有文学作品(戏剧、小说等)。后者是对原有作品主题的再次阐述、结构的重构、人物关系的重组。剧作者是戏剧作品的创作主体。

导演突破剧本的水平,以其为依据、以演员表演为主体、运用和组织各种艺术手段、在舞台上进行综合的二次艺术创造的,把剧本内容转化为活生生的演出形象,观众得以欣赏和谐、完整、风格统一的戏剧作品。

戏剧的音乐、唱腔唱词作者,舞蹈动作设计者,灯光、布景、道具等舞美设计者也是戏剧作品从最初的文字剧本到最终面向观众不可或缺的创作者。

戏剧作品,是以剧本为基础的,表现为特定视、听形态的衍生创作的权利综合体。只有保护戏剧作品创作者们的创造热情,肯定他们的智力成果,戏剧作品才能健康发展。

三、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即智力创作成果。它的首要和本质条件就是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第二个特点是可复制性,能以某种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比如用纸、录音、录像等为其载体,供他人利用。第三是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戏剧作品满足成为著作权的客体的三个条件,是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

一般而言,戏剧作品需要剧作者、导演、表演者、词曲舞蹈设计等人员通力合作,最终形成完整作品,因此,戏剧作品由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对于符合《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法人作品,著作权由法人享有,其他权利人可以通过多次演出戏剧、或被电台、电视台、网络转播、被录制为录音录像制品并出版发行而享有署名权和获取相应的权益和利润。

四、戏剧作品的邻接权保护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戏剧作品的邻接权包括了表演者权、出版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独立于著作权之外。

表演者的权利是邻接权的三种权利中与著作权最为关系密切的。表演者不仅对自己的表演拥有财产权利,还排除他人侵害其人格利益。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的人身权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等。表演者权的客体是指演出,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基于效率和公平的原则,法律对表演者的各项权利予以保护的同时,又基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对表演者进行限制。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出。

五、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区别

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是作者之外的他人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二者都是法定权利,但法律设置的目的、保护范围和意义并不相同,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只有表演者是自然人。

2.保护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传播的作品。前者体现了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共17项权利中,主要是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符合法定条件,作品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即授权对其作品的再利用和支付报酬为前提。

六、对戏剧作品保护的建议

修改著作权法是有效直接地完善对戏剧作品的保护的不二法门。此外,还需要行业组织从实务层面入手,加强版权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增强社会对戏剧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集体管理指的是一种管理体系,上述权利的所有者通过这一体系授权为此成立的某些组织谈判其作品、艺术表演根据情况被某些经营者或其他使用者使用的条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并监督其使用情况、收取相应的报酬并在权利所有者之间对其进行分配”。权利人或自愿或法定,授权一个组织机构对其权利实行统一的集体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中国剧协承担着维护戏剧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职责。

戏剧作品权利人应将版权与房产、货币能有形财产同等重视,遭遇侵权时应果断积极地予以制止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妥善保留剧本的底稿、往来书信、邮件、短信等材料,用以证明自己是“原创”。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权利人发现侵权要及时取证,可通过录音、录像、公证等多种形式取证以保留证据。权利人一旦被侵权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也可以径直向工商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总之,戏剧作品作为一门综合艺术,其创作和使用的过程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只有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多管齐下,才能促进我国戏剧艺术和著作权保护事业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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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姚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M].群众出版社, 2011.

作者简介:

罗少芳(1982-),湖南长沙人,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讲师,康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研究方向:法与资本市场、经济法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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