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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暂缓起诉制度探究

2015-01-08王丹仪

政工学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嫌疑人军事

●王丹仪

战时暂缓起诉制度探究

●王丹仪

2007年颁发的《军队战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引入了战时暂缓起诉制度,并使其成为战时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军事法规的发展和突破。

一、战时暂缓起诉的内涵界定

暂缓起诉,又称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应该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暂不起诉的处理,由检察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限内没有违背法定义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如违背义务,检察机关则立即提起公诉。

战时暂缓起诉,是指战时军事检察机关对战时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军事检察官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以及犯罪后的悔罪情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军龄、军衔、职务、性格等,经全面分析和权衡后,认为可以暂时不将其交付给军事法院审判,而给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根据其在考验期的表现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并交付审判。战时暂缓起诉是战时特定背景下,军事检察机关对作战相关人员的附条件不起诉,实质上是将原来由审判阶段确定的战时缓刑前移至起诉阶段,服从于战时军事利益优先的原则。战时暂缓起诉介于战时起诉和战时不起诉之间,军事检察机关鉴于战时的特殊情况,决定战时不对其作出起诉决定,待犯罪嫌疑人完成作战任务后视其悔过情况再决定起诉。

二、我国战时暂缓起诉制度的规定与缺陷

(一)相关规定

《若干规定》中,建立了战时暂缓起诉制度,具体规定如下:“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因作战需要,本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要求参战的,经其所在团级以上部队指挥员同意,军事检察院可以暂缓起诉,允许其继续执行作战任务,在其完成作战任务后再决定起诉;对犯罪嫌疑人战时确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向军事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目前,我国暂缓起诉基本程序包括:由军事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员对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被害人的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询问证人,要求负责侦查的机关补充提供证据或自行补充侦查等,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配合程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委托人的意见,查明其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积极要求参战;了解部队有关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所在团级以上部队指挥员的意见,判断是否存在“因作战需要”而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暂缓起诉的情况;认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暂缓起诉的,由检察委员会研究或者检察长同意;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决定。

(二)主要缺陷

1.立法方面。自2000年以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始试点并推行暂缓起诉制度,但这一制度实质上超越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现有的规定,在法理上存在缺陷。考虑到战时暂缓起诉对于提高司法资源运用,维护军事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应为这一制度授予合法性。我国没有专门的军事司法典,军事刑事诉讼活动均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但军事司法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在“战时”这一特殊情况下,其刑事诉讼过程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而目前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若干规定》中,但《若干规定》的立法形式位阶较低且效力较弱。

2.具体适用方面。《若干规定》对战时暂缓起诉制度的许多具体适用细节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战时暂缓起诉制度中适用条件“战时”的定义,与刑法中规定的“战时状态”有所不同。我国刑法规定了另外几种“战时状态”,即部队“执行戒严任务”“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等。二是在适用对象方面,战时暂缓起诉制度适用对象定义中的“军人”的范围也偏窄。三是在制度裁量方面,战时暂缓起诉制度的实施标准还不够具体化,尤其是对适用战时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什么样的表现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哪些部门评价和确认等,在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细。

3.监督与责任方面。暂缓起诉制度属于公诉权,因此有权行使暂缓起诉的只有军事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在行使此项权利的同时应接受其他部门的监督,以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目前,对暂缓起诉制度实施的监督、评估与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够完善。

三、完善我国战时暂缓起诉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相关立法,实现平战法律制度的衔接

《若干规定》的出台初步缓解了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迫切需求,但考虑到其立法效力过低,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军事法律法规,就“战时”这一特殊情况对相关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空白进行补充规定,授予战时暂缓起诉制度合法性。世界各国军事相关法中都有类似暂缓起诉的内容,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实体法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并直接用于犯罪军人。如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中的“非司法性惩罚”制度,英国和加拿大“即决审判”,意大利“非经诉讼”等制度。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军事司法典,根据现实国情,应当建立平战分制下的统一军事司法典。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为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应当建立基于平时的各项战时法律制度,实现平时战时法律制度的衔接。这也是依法治军、依法强军的重要体现和保障。

(二)细化适用条件及标准,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为使暂缓起诉制度更加科学和严密,应在适用条件、制度裁量等方面制定更为细致、明确的标准。如关于“战时”的定义,应包括各种作战行动以及各种非战争军事行动,如联合国维和行动、海外护航、境外联合军事演练等军事活动,以适应我军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要,同时与刑法中“战时状态”的定义保持基本一致。如关于“军人”的定义,应包括担任作战任务的军人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相关各类人员等。如制度裁量,应就犯罪嫌疑人战时表现及发挥的作用,按照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分别制订明确细致的标准。

(三)发挥军事指挥官作用,保证制度实施的准确性

综观世界各国军事相关法中类似暂缓起诉制度,多数国家都赋予军事指挥官合法介入诉讼,并在军事刑事诉讼机制的运行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军事指挥官在一定程度上的司法介入,有助于提高战时军事司法效率,在特定的战时环境下维护军事利益,最大限度地体现保障战斗力才是上位价值的理念。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并发挥好军事指挥官在战时暂缓起诉制度实施全程的作用,加强军事指挥官与负责案件的军事检察人员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准确地报备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情况,保证实施的准确性。

(四)加强法律监督,增大案件处理的透明度

必须看到,战时暂缓起诉制度具有两面性。在我们更多地考虑战时司法制度为军事斗争做好政法服务的同时,也不能使暂缓起诉制度成为犯罪者逃脱惩治的工具,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行为的惩治不能被忽略。面对战时的复杂情况,军事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更需谨慎。这就要求司法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整个战时刑事诉讼及公诉过程的监督,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对适用暂缓起诉的案件进行详细的备案,并在战争结束后对案件进行重新评估。如若出现问题,则追究当时案件处理人员的责任。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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