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财产保护制度的嬗变
2015-01-08秦剑军副教授河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郑州450046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期
■ 秦剑军 副教授(河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郑州 450046)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因此,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财产保护问题的经验教训,探寻一条不损害农民财产权益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突围之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等财产所有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使国民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
1949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没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征收富农的多余财产,分给农民和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一份”。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土地改革在新解放区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农民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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