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与法治是怎样的关系
2015-01-07丁晓强
决策探索 2014年24期
丁晓强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了“四个善于”,其中包括“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民主集中制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在新形势下,又要以法治精神运用并发展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近代中国是一个组织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中国共产党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群众性的高度统一的坚强的党,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胜利。此后,我们党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中,进行了重要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第一,党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中国式解读和运用。
第二,把民主集中制全面推进到党的军队建设和政权建设之中。在军队建设方面,毛泽东同志在三湾改编,把党的支部建在连上,加强了党在军队中的政治工作,将民主集中制植根于人民军队之中。在政权建设方面,无论是瑞金时期的苏维埃政权还是延安时期的抗日民主政权,民主集中制都是新民主主义政治的政权构成形式。1937年,毛泽东在和英国记者的谈话中说:“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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