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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问答

2015-01-06辽信

共产党员·上 2014年12期
关键词:业主大会共用物业管理

辽信

问:《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物业管理条例》由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共七章70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该法立法的目的。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共15条,包括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共11条,包括建设单位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要签订书面合同等内容。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共18条,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共7条,包括物业使用与维护的有关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3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第七章附则,共1条,包括施行日期。

问:何谓物业管理?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问:业主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业主大会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问: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问: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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