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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学位”:制度演变与选择

2015-01-05

职业技术教育 2014年24期
关键词:学位硕士大学

学位的演变

学位源自早期宗教大学为学者授予的从业许可。早期伊斯兰大学的“ijazah”是最初的学者从业许可形态。成立于859年摩洛哥Al-Qarawjyin大学和970年的埃及Al-Azhar 大学都曾向毕业生授予过一种叫做“ijazah”的证书,作为伊斯兰世界的任教证明。经过考核,获得该证书的人有资格组织讲学,需要时他亦有权对伊斯兰法律做出解释和说明。

有研究者(程悦云,1994)指出,现代学位制度产生于中世纪欧洲。当时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和法国的巴黎大学——前者是学习法律的中心,后者是学习被统称为“文科”的“七艺”(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音乐、天文)的中心,它们的教师被称为硕士(Master)和博士(Doctor)。硕士、博士由教师行会授予,是仿效商人和手工业者同业工会和行会为保障行业水平向达到标准者授予相应资格的做法,对大学教师资格的认可。起初,硕士、博士并无高低之分,后来巴黎大学对于经过考试、被认为具有担当教师的品德和才智的文科毕业生授予硕士学位,对于考试合格的修习神学、法律、医学等科的毕业生则授予博士学位。因文科所修“七艺”是基础课程,学生需毕业后才能继续在神学、法律、医学等方面深造,文科成为基础科,其他各科成为专攻科,学科分出高低,硕士与博士遂分为两个等级。

学士学位的出现晚于硕士和博士。中世纪的学生在攻读硕士学位过程中,在语法、修辞和逻辑等方面学习三到四年,可以教授新生或作为硕士、博士的助手,被称作“学士”或“实习生”,表明他既是硕士学位候选人,也是学生的导师。再后来,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开始设立副学士学位,作为学位体系中最初级的学位。

随着产业革命的发展,在欧洲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制度大大发展起来。到了19世纪后期,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己的正式学位制度,并不断趋于完善。

学位的三种形态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发展轨迹,并在学位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发挥着规定性作用。19世纪以来,随着大学变革,各国的学位形态开始出现比较明显的分化。有研究者(唐瑾、叶绍梁,2007)将这种分化概括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是国家学位形态。该形态的代表是俄国,其特点是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出发,学位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布。国家学位主要有三个优点:一是有利于国家按照统一的培养标准,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二是有利于从国家利益出发,直接促使大学培养社会所需的紧缺人才;三是有利于国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证人才的成才率。然而国家学位也存在缺陷,由于国家高度干预,使得大学自身发展容易受到干扰。大学在国家的控制过程中倾向于实用性和功利性,容易失去学术自由,削弱大学的批判功能。

第二种是国家学位和大学学位并存形态。该形态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既有国家统一颁布的学位授予办法,各大学又可在统一的框架下自行授予学位,或者受国家委托授予学位。在德国,经国家授权的大学可以自主享有授予学位的权力。在法国,大学可以同时颁发两类性质的博士文凭,一类是大学博士文凭,无须经过国家授权;另一类是国家级博士文凭,必须由国家或经国家授权颁发。

第三种是大学学位形态。该形态的代表是美国,其特点是国家不实行统一的学位制度,而由各大学自行确定学位授予的方法和规程。美国哈佛大学从成立之日起就独立地颁授学位。美国的州政府对本州的高等教育具有广泛的权力,但总体来说州政府并不过多干涉,主要是通过审批新建学校以及对高校的拨款等手段来管理高校。各高校自治性较强,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和统一的模式,因而美国原生态的大学学位是众多国家中学位形态最为稳定的。

学位意味着什么

事实上,学位等级的延伸和内涵的拓展与社会的发展形态( 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形态( 精英型—大众型—普及型),以及人们对知识的认识( 重视知识传授 — 发现知识 —创造知识)有着一致性,是社会和科学知识发展的必然反映。据此,有研究者(骆四铭,2006)归纳出学位的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是它的职业性。学位的初始功能是进入大学教师行业的凭证,是教师行业为了提高其竞争能力而采取的保护性、垄断性措施,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分权、均等等政治现实的产物。正是由于有了学位及学位制度,教师行会及其后的大学,才会在几百年的发展中,不仅没有消亡,反而从社会边缘走向中心。中世纪时,获得博士学位可在等级社会中取得一系列优先权,如博士学位可与贵族相等,同时获得学位也是进入不同职业及职位的基础,如法官、国家公务员、医生等。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西方国家,大学育人和专业界用人标准基本上是统一的,专业学位获得和专业注册相互配套,学位是进入行业的重要凭证。

第二是它的基础性。学位是教师行业从业人员的起始条件,相对于职业活动中所能达到的水平来说,学位具有基础性地位,代表的是必备的基本学术水平,远远不能代表从业者所能取得的最高水平。因此,不能将学位视为一个获得者学术水平的顶点。对学位看得过高,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如由于单纯强调学位的荣誉性和优秀性,学位无形中成为凌驾于相应级别高等教育之上的一个层次,在评价、确定工资等实际工作中形成了更多的级别,这不仅混淆了高等教育工作和学位工作的界限,也使得学位工作复杂化甚至异化。

第三是它的发展性。从最初的执教资格发展到行业从业资格,学位授予科目从最初的文、法、医、神扩展到今天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十二大学科门类几百个专业,可以说,现代社会里新职业的出现,都会伴随着相应学位的产生,没有学位资格要求的职业在社会上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难以维持长久的吸引力。职业的发展必然导致学位的发展,二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第四是它的开放性。学位既可以标志完成了一定阶段的高等教育,也可以是对所取得的成就和贡献的认定;它既可以授给经过严格训练的高等教育的学习者,又可以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学位指向的是最终的结果与成就,而不局限于成就取得的方式。也就是说,学位的取得不仅仅局限于“ 象牙塔”中人,社会人士通过各种形式(包括非全日制、网络大学等)达到要求,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这一点非常适合终身学习与学习型社会的要求。

我国的学位制度

1935年4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学位法典《学位授予法》。其中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自1935年7月1日施行。由于日本帝国主义侵入,《学位授予法》未能全部实施。直到解放前,我国自己授予的硕士学位232个,未曾授予博士学位。

新中国成立后,十分重视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从1949至1965年的十几年间,全国共招收研究生2.2万余人,毕业1.6万余人。尽管在学位制度的建立与立法方面也曾进行过几次尝试,但都未能实现。“文革”结束后,1977年10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1978年恢复了中断达12年之久的研究生招生。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标志着新中国有了自己的学位制度。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了对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论文水平的详细要求。1990年10月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学位制度。

有研究者(唐瑾、叶绍梁,2007)认为,由于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在较长时间里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所以上世纪80年代初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学位制度也是国家集中控制的模式,是比较典型的国家学位形态。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学位制度也在发生变化,基本的取向是让高校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目前在我国,虽然授予学位的标准、基本程序和学位授予权的审批仍由国家规定或统一管理,但各学位授予高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按照各自学校的定位,以不同方式进行学位授予管理,其颁发的学位所蕴含的实际水准有着明显的差异。同样是国家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证章则是各学位授予单位,因而在社会上的认可程度也不尽相同。总体看,我国当初较为单一的带有国家学位特征的形态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正在逐步转向国家宏观管理下的大学学位形态,或者说是国家学位与大学学位特征兼有的学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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