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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015-01-03欧罗荣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8期
关键词:财物经营者商业

欧罗荣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广州 510000)

商业贿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铲除商业贿赂势在必行。治理商业贿赂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但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以下就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问题展开论述。

1 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商业贿赂行为在我国非常普遍。为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对商业贿赂的行为和形式进行了描述。虽然在法律上划分了商业贿赂和佣金、折扣的界限,但没有说清楚什么是商业贿赂,导致人们对商业贿赂的认识混乱。直到1996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之后,“商业贿赂”才正式成为法律术语使用。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描述及实际的经济生活,笔者认为,商业贿赂的定义可以描述为: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获得不正当的商业交易机会,在交易之外以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财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2.1 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1.1 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能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贿赂,这里所说的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一并调查处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从这一规定中也可以推定,商业贿赂的主体应包括行贿方和受贿方。

2.1.2 商业贿赂的主体还包括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的组织和个人

在商业贿赂过程中受贿方是否仅仅限制为交易相对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存在不同意见。要界定商业贿赂的受贿方是否仅仅限制为交易相对人。笔者认为,应当从商业贿赂行为的实质着手。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实生活中,受贿方并不仅仅局限于交易的另一方,与交易的另一方存在各种利益或某种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压力和影响也能够促使其进行交易,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部门、家属等,只要是交易的另一方或与之有某种关系的人收受了贿赂,促使其达成了交易的,就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的另一方,还应包括与交易的另一方有某种特别关系的人。只要这种贿赂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并且阻碍了其他市场竞争者开展正常的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的正当竞争,就构成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2.1.3 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时进行商业贿赂的,由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时采取商业贿赂非法手段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这条规定说明,经营者的职工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在性质上代表经营者的行为,理应由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就体现了这个道理,经营者的职工在执行职务时进行商业贿赂的应由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2.2 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违法行为。同时,要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还必须具备“获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的目的。受贿方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商业交易机会及交易条件;行贿方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商业交易机会及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行为者的行为都是故意的,主观上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无论行贿方还是受贿方,商业贿赂行为自始致终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

2.3 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及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一个竞争公平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生存和壮大主要在于产品的价格、质量及售后服务的竞争力。而在商业贿赂横行的经济环境下,市场规则被破坏,行贿、搞关系成为企业生存和壮大的关键因素,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主要是为了推销其在市场中不具有优势地位的商品或是为了购买到在市场中难以购买到的紧缺商品。商业贿赂以违反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手段,以达到取得不正当的商业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目的,使市场规律、规则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

2.4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为给予或者接受他人的好处。好处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财物和其他手段,按照《暂行规定》的解释,财物是指金钱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了购买或销售商品,假借科研费、宣传费、赞助费、促销费、咨询费、劳务费、佣金等名义,或用报销各样费用等方式,给予交易的另一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为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内、国外各种名义的考察、旅游等给予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受贿方只要收受了贿赂,受贿就成立,即构成主观上的故意。另外,只要向交易的另一方进行行贿,无论是否达到其目的都是行贿行为。

[1]武国君.查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难点及对策[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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