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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2015-01-02山东威海职业学院徐晓静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21期

山东威海职业学院 徐晓静

近年来,IPO公司财务舞弊始终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并饱受投资者痛恨,我们不得不反思的是,这些问题公司在其向发审委提交申请时,其在招股书中披露的财务报告是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而作为对IPO财务资料真实性负责审核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没有能有效地发挥其审计监督作用呢?下面我们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

一、IPO审计委托关系不合理,事务所受到客户胁迫

众所周知,在传统审计委托关系中包含审计人、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三方关系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委托人是审计信息的使用人,其向审计人支付审计费用并获得审计方提供的反映公允财务信息的审计报告;审计人为委托方提供公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人之间只有审计与被审计关系,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处于超然独立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审计人的独立性。然而,在IPO审计业务中,审计机构(第三方关系人)的责任是帮助潜在的投资者(第一方关系人)准确、客观地了解拟上市公司(第二方关系人)在上市前三年的财务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能够判断发行人股票定价是否合理并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那么也就意味着对于IPO审计来说,审计的委托人是拟上市公司的未来股东或潜在投资者,但是在IPO审计时,作为审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知道谁是信息使用者也无法向其收取审计费用,也就是说IPO审计业务中委托人(第一方关系人)存在缺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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