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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十号)

2015-01-0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5年3期
关键词:中注协质量检查执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十号)

会协〔2015〕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2014年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2014年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总体情况

2014年,中注协在总结近年监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2014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针对资本市场的新情况和证券所面临的新问题,加强对高风险审计业务的监督检查,推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整体执业质量再上新台阶。

2014年,中注协组织8个检查组共97名检查人员,对信永中和、江苏公证天业、四川华信、北京天圆全、大华、中兴华、北京永拓和利安达等8家证券所总所及其21家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本次检查共抽查了118份审计报告,其中,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9份,IPO审计报告5份,非上市公众公司审计报告11份,内控审计报告21份,其他报告32份。

二、检查内容及检查结果

2014年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进一步践行系统风险检查的理念与方法,结合事务所业务项目特点和检查组专业判断,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将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合伙人机制、总分所一体化管理等作为检查工作重点。在业务项目检查方面,关注高风险的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业务、境外审计业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重点检查风险评估、舞弊和集团审计等重点领域和重大事项。

2014年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结果表明,总体上,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环境进一步改善,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健全,质量控制水平有所提高。与以往年度相比,业务项目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有所减少。但检查也发现,不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与不足;部分事务所存在“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合伙人机制不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未充分执行、总分所一体化进程缓慢等问题。在审计业务项目检查中发现,个别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关键审计领域的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适当。

三、惩戒情况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专家论证结果,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注协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相继作出惩戒决定和申诉审议决定,对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实施了惩戒,具体如下:

检查发现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在个别业务项目审计过程中,相关注册会计师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和运用不恰当,对重大非常规交易、重要子公司的销售收入、成本核算、持续经营假设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谢添湘、郑宗春通报批评。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注协将在近期向存在质量控制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发出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中注协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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