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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推动我国民间金融法治化

2015-01-02

北方经贸 2015年8期
关键词:存款影子银行

聂 倩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郑州 450000)

一、影子银行综述

在我国,国内学者将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一种“信贷融资”体系,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从证券公司获得信贷资金、实现信贷扩张,把传统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还有观点认为影子银行不仅包括无银行之名而有银行或类似银行功能之实的机构,还包括那些机构的行为。也有学者将它界定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强调其不受监管的性质,大多数学者则强调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之外所有的其他金融机构,而笔者认为,影子银行最突出的特点是基于市场交易、伴随金融创新发展起来的包括了几乎全部市场型信用机构,影子银行具有与传统银行体系类似的功能,如提供信用,转移风险等,以市场交易为基础,具有证券化程度高,表外性强,不受监管或者监管少,创造金融衍生品并批发交易,却远离中央银行流动性或者公共部门信用保证的特性。

二、中国背景下影子银行的发展及潜在风险的分析

(一)形成原因

1.客观有需求,银行可贷资金减少。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与发展,金融体系不断完善,总量不断扩大,金融结构呈多元化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品种不断增加,自2007年至今,我国执行了一系列从紧的货币政策,使金融信贷受到明显限制,这直接加大了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进而使融资的方向转向民间。受银根紧缩影响,部分企业和个人转而向民间投融资。

2.存贷比要求不低于75%。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存贷比越高越好,因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谓的资金成本,如果一家银行的存款很多,贷款很少,就意味着它成本高,而收入少,银行的盈利能力就较差。因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就会想法提高存贷比例。从银行抵抗风险的角度讲,存贷比例不宜过高,因为银行还要应付广大客户日常现金支取和日常结算,在就需要银行留有一定的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就是银行在央行或商业银行的存款),如存贷比过高,这部分资金就会不足,会导致银行的支付危机,如支付危机扩散,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

3.自有资金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后,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利率双轨制,官方利率与市场决定利率有大缺口。长期以来,大型国企享受低利率融资,而承载中国90%就业的中小企业却融资困难,其根源在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双轨制”。体制内,银行在存款利率管制下获得大量低成本存款资金,而在贷款利率不完全放开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面向由国家信用间接担保的大型国企放贷;体制外,市场化的中小企业不得不承受较高的资金价格。因为体制内外的资金价格差异,形成了多层次套利体系:部分国企变身影子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来获取利差收益;银行同业间批发零售资金业务快速增长,部分银行短借长贷,利用票据和信托收益权的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滚动投资于信用风险资产套利。

(二)从资产负债角度看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指从事部分或全部类似传统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与传统银行相同,影子银行也是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由于不是传统存款型银行机构,影子银行几乎没有受到像传统银行那样严格的政府监管,也未被纳入存款保险、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和最后贷款人等政府公共信用保护制度与框架下。因此,影子银行比传统银行发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作为新生事物,P2P所隐含的风险也需要引起重视,其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来源,很有可能引发为集资行为,存在的社会风险较大,需要各方引起警惕。

(三)“P2P模式的准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体系的联系

经营风险大,最终都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一是信用关系中至少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借款者(P2P模式中的投资人)、贷款者和中介(P2P机构本身);二是行使着信用中介、期限/流动性转换或杠杆等的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三是在未对投资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将其所持的大量债权转化为投资理财计划(产品)推向市场融资,形成批量的表外业务,实现了购买传统银行体系的贷款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四是P2P机构在融资结构、资金流向与资金运用方面与传统银行不断趋同;五是在传统银行体系中,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而在P2P“影子银行”体系中,出借人将资金通过此类机构的撮合投向其所发行的质量、期限及风险与收益各异的债务;六是在传统银行体系中,银行更多是第三方角色,而在“P2P类影子银行机构”中,更多的是借款人或投资人;七是传统银行体系主要依靠吸收公众存款融资,而“P2P准影子银行”主要依赖人海战术的批发性短期融资;八是传统银行体系受严格的资本监管和信息披露约束,同时受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制度保护;而“P2P准影子银行机构”不受或者少受资本、法定存款准备金及信息披露的约束,也缺乏政府公共信用安全网的保护;九是传统银行体系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持有到期”的模式运作,而“P2P准影子银行”通过由传统金融中介组成的链条以及具有分工性的一系列步骤进行运行。其充当信用中介的每一步都由专门的实体或者机构以融资技术加以完成。

(四)影子银行是把双刃剑

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中国企业,正通过一种影子银行渠道,以“灰色”面目分羹金融业市场,正成为银行业之外的活跃金融力量。P2P原是英文Peer-to-Peer(对等)的简称,又被称为“点对点”。“对等”技术,是一种IT领域的网络技术。但是被照猫画虎套用到金融领域后却成为P2P(Peer-to-Peer)信贷,而根据银监会与小额信贷联盟的公文,中文官方翻译为“人人贷”。简单地说,就是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中,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而特别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中介”这个词,在金融领域,一般指信用关系中借者与贷者之间的中介:从贷者那里借入,再向借着那里贷出。而目前P2P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借人与贷款人直接的借贷,双方通过机构平台达成交易签订合同;另一种是债权的转让,中间人将自有资金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双方形成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权关系,随后将这一债权转让给有理财意愿的客户。

从以上表述也就不难看出“P2P信贷投资理财模式”已经完全具备影子银行的基本特征。依托其灵活的业务平台,源源不断地将已经发放的贷款债权风险转嫁到表外,使得从业机构能够重装上阵,继续发放贷款。从市场的角度说,这是成功的金融创新,达成了借者、贷者和P2P操盘者的三赢;但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这却是个不折不扣的定时炸弹——谁来确保基础资产的质量?谁来承诺投资人所期望的那十几个百分点的收益?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高收益率机会,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实体企业提供了融资新管道、活跃了相关金融市场。然而,在当前全民理财的时代背景下,在经过近两年的“野蛮生长”之后,这些“类存款”的金融产品和机构所蕴含的系统性风险,无疑更加值得警惕。

综上所述,此类“P2P信贷理财的准影子银行”具有“双刃剑”的特征,除了发挥信用中介、信用创造、风险配置、流动性增强、降低交易成本及促进金融创新等功能外,还给金融体系带来新的潜在脆弱性。这个体系所倡导的金融创新越来越复杂,杠杆率和期限错配度越来越高,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间的关联度日益增强,监管漏洞与难度也不断加大,风险同时加快了积累与扩散。而深入研究近30年来的大的金融危机,均与影子银行体系及其倡导的金融创新有关,均与影子银行体系固有的金融脆弱性直接相关。

1.商业银行越来越依赖金融市场创新,加入到影子银行的金融体系中来,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通过发行股票和金融债券等表外业务、同业拆借等在国内外金融市场包括欧洲货币市场上筹集资金。商业银行负债方式的变化,使存款保险制度并不能完全防止挤兑的发生。因此导致货币政策难以确保传统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安全和稳定。

2.非传统银行金融机构和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兴起极大的扩大了私人货币的范围,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独通过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组成的信用中介链发放贷款,接收抵押,通过杠杆操作持有或交易大量证券、债权等,成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吸收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游离于商业银行体系之外,成为私人货币的重要存放地,一旦放生危机时将得不到存款保险机构的救助。

3.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加剧了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波动,尤其在实物资产按市场价值计价的情况下,难以维持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安全与稳定,进而导致整个资产负债表的不平衡,将导致整个资产证券信用体系的不稳定。

4.“P2P准影子银行”脱离了微观审慎监管与中央银行职能行使的范围,而单个“P2P准影子银行的破产”将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益,出现恐慌性市场抛售,市场流动性急具枯竭,这一系统崩塌最终形成系统风险,引发系统金融危机。

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相辅相成:推动民间金融新发展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基于行为的金融监管理论逐渐发展起来,个体行为的偏差在各种诱因的驱动下,会演化成微观主体的系统性的群体偏差,导致市场异常,因此,金融监管才能实实在在帮助投资者规避错误并提高市场有效性和公正性。纵观世界金融监管发展史,作为金融危机的主要防范手段,金融监管与金融危机这对矛盾统一体总是相伴相随,相互作用,每一次大危机爆发注定带来监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变革与创新。影子银行体系即是金融创新的结果和源泉,又因加剧金融脆弱性成为监管的重点与难点。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金融创新,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既要防范影子银行体系带来的金融风险和脆弱性,又要鼓励其合法的金融创新。在此提出两点建议。

(一)收编影子银行

一是将影子银行收编为小贷公司,实际上完成了从非法到合法的转变过程;二是政府要进一步出台刺激消费的政策和措施,把群众的消费潜力充分挖掘出来,缓解当前产能过剩的压力,抓住消费重点,发展消费金融,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消费贷款来激活和拉动消费;三是继续完善扶持小贷公司政策,加快发展小贷公司、村镇银行,是管好用好民间资本的可行之路。

(二)依靠政策激发民间资本活力

一是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比例、提高融资比例、扩大业务范围;二是加强物权法、反垄断法等有利于民间资本投资的法律的执行力度,消除歧视,实行国企、民营同等待遇、同等标准,改善行政主管部门服务方式,畅通政策引导渠道;三是政策应允许农民投资农商银行,拓展农民的投资渠道,分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形成多元化融资平台,彻底盘活民间资本;四是强化大股东对小贷公司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即取消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的限定条件,增强大股东的经营责任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中国的“影子银行”目前还没形成庞大的体系,与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还有很大差别,而且已处于监管部门视线下了,所以危害性还未显现。不过,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完全是由国家信用作担保,因此各类当事人都有过度使用现有金融体系的冲动。如果监管部门不防微杜渐,一旦让国内的影子银行泛滥,其风险累积的速度和程度将会比2008年前的美国更快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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