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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协调及完善

2015-01-01阙红艳

财会学习 2015年20期
关键词:销售规范企业

文/阙红艳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与一般销售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和性质。在税法上,视同销售分为流转税和所得税,并且关于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视同销售对此所做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甚至存在较大差异,对日常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文章将分析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所做的规定,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改进对策,希望能更为有效的指导实际工作。

一、现行规定

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对日常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不管是增值税法还是所得税法,都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也规范和指导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一)增值税法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包括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主要的内容为: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销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给他人。[1]这些规定详细具体,对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也是企业日常生产和经营中不能忽视的内容。

(二)所得税上的规定

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具体规定操作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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