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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工作

2015-01-01凌熙榕

西部资源 2015年1期
关键词:行政区域环境空气环境保护部

浙江加强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工作

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加强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浙江省日前制定并发布《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市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的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县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粉尘、扬尘防治的现场监管。矿山所在行政区域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监测和环境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矿山粉尘防治工作成效也将作为评定或提升矿山企业“绿色矿山”等级、采矿权人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文/凌熙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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