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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应付账款”挖出的问题

2015-01-01刘志耕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刘志耕

由“应付账款”挖出的问题

刘志耕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应付账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该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或者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按应付的款项贷记该科目。该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

除上述事项可能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外,应付账款一般不直接涉及税收事项。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或者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会影响到税收的正确性,同时也影响到应付账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这方面的问题。

案例

某税务稽查组至甲公司例行检查,查前分析主要税种税负正常,进驻单位后,稽查组对各项数据指标和账面核算情况进行了仔细分析和检查,也未见异常,但稽查员小张并未松懈。

检查到应付账款科目,小张觉得该科目年报余额很小且与税收关联度不大,本想一带而过,但打开账本后,小张发现多数账户所欠款项的时间一般均在一个月以内,且不是按每笔支付就是定期结清欠款,很有规律,唯独应付运费的账户不同,每个月贷方发生额仅有2、3万元,且不是按每笔或按期结清欠款,而是1、2个月才支付一次,每次支付都是1万元或2、3万元的整数现金,从未结清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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