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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媒介审判”

2014-12-25李鸿

新闻前哨 2014年11期
关键词:公信力场域审判

李鸿

媒介公信力是媒介因报道事实和进行评论从而获得的一种被社会公众所信赖的内在力量,是媒介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日积月累形成的无形资产,是衡量媒体权威性、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标尺。学者喻国明认为,社会关怀、新闻专业素质、媒介操守是媒介公信力的评断指标。

在自媒体蓬勃的今天,公民记者的诞生使得传统新闻的消息来源已经不仅仅是线人提供或记者寻找,许多重磅新闻的出现都是由自媒体首先报道,再由传统媒体进行跟踪报道的,传统媒体的影响依然存在,并且发挥着权威作用。然而不恰当的媒介审判因违背了新闻媒体的专业素质、工作准则从而造成了公信力异化的现象。

1.宽容低级趣味VS批评社会风气,使得公信力的形成底气不足。

打开任一门户网站,弹出的小窗口里不可避免的充斥着黄色、低俗、庸俗的信息,受众在此类媒体推送的信息的轰炸下,潜意识里降低了自己的品味,将人性的低级欲望表现出来。然而在面临某些涉及到社会道德底线与原则的“新闻”时,受众似乎又立刻化身为道德的维护者,利用新媒体向道德沦丧者声讨,而提供信息的媒体不失时机进行引导,仿佛社会的风气正是由“无冕之王”建构起来。

前后比较发现,媒介的审判是自我矛盾的,既是推送低级趣味的“小人”又是批评不道德者的“圣人”——媚俗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也是社会道德的捍卫者,居高临下站在道德制高点批评伤害社会风气之人,却能容忍网络不健康之风。在涉及司法的新闻信息里,媒介充分发挥“法官”功能,在某些领域,媒体却噤声不语,并未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责任意识不够强烈,这对于媒介公信力的塑造,是底气不足的。

2.文字的偏颇有失公允,违反新闻媒体客观中立的立场。

媒介审判的工具是文字和舆论,依据的是社会的人情和道德原则,而不是司法程序中严格的有罪推定等理性的法理。

任何一种媒体报道出来的新闻,并不能保证完全的客观中立,文字是记者的武器,尤其是在报道司法新闻时,记者的好恶感容易被带入,同时变成有感情色彩的词语,如前文所举之例,在潜意识中记者将自己内心的审判变成了新闻报道的审判,当受众接触新闻时,极有可能接受到记者的暗示,稍有不注意,记者的新闻报道就容易形成一种“审判”。

也有部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将自己的感情色彩隐匿文中的“双方观点”中,对于一方观点的支持,记者便会加重支持该方观点的文字支撑材料,而对另一方的否定,记者便一带而过,这种新闻写作笔法是表现记者甚至其代表的媒体的态度,然而在司法事件中,这种做法也会引起媒介的审判,尤其是记者援引的偏激话语“罪大恶极”、“十恶不赦”、“枪毙一万次也不过分”等,充分体现了媒介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的审判,倘若多家媒体同时刊登同一事件的报道,引发民意舆论,这对于法官断案是有影响的,即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这种做法对于媒体自身而言是违反客观中立的立场的。

3.记者专业知识储备不足,易产生错误审判,影响公信力。

在描写有关司法事件的新闻时,媒体记者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而对舆论进行错误导向的例子屡见不鲜。如发生于今年的“湖南产妇产房死亡,医生护士集体失踪”的事件,记者因对于“羊水栓塞”的专业知识不甚了解,对于事件的经过偏听病人家属一辞,便将有偏颇性的新闻写出,引发舆论一边倒向医院讨伐,部分网民甚至进行辱骂,由媒介报道引发的舆论审判最终成为一场再次证明网民为乌合之众的例证。在事件的后续发展中,才爆出产妇家属有私心,耽误医生进行救助,真凶是家属的真实情况,记者专业知识不足,在撰写新闻稿件中也并没有进行知识补充,在疏忽之中,将十分敏感的医患关系更是推向一个舆论的风口浪尖。当真相被披露后,该记者所代表的媒体受到专家的批评,更有网民怒斥个别媒体报道不客观恶化医患关系,甚至有网民在质疑报道的真实性,这对媒体的公信力是具有杀伤力的。

4.竞争的激烈化导致媒介趋之若鹜,不择手段,忽视了自身责任与使命。

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认为,政治、经济、文化场域三者是互相交汇的,且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经济场域是其他场域的前提,经济场域愈强大,则政治场域力量强大,强权政治诞生强权话语,因此文化场域也是受到经济场域的影响的,新闻信息属于文化场域,也受制于市场商业逻辑的裁决与牵制。

在信息轰炸的21世纪,媒介之间的竞争也是十分激烈甚至是白热化的,通过报道一些对于社会影响甚广或者有“看头”的事件,媒介将吸引到越来越挑剔的受众,并成功引导舆论,甚至是获得良好名声。

在这样一种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媒介专注寻找一些重要性和典型性的事件,如涉及医患关系、涉及社会仇恨等的新闻,通过引起舆论的狂热讨论,并任意放纵这种网络上的语言暴力,从而将一些普通人物变成“非自愿的社会公众人物”,如药家鑫案中的张妙家属。对于这种事件的趋之若鹜行为是媒体赚足眼球经济的手段。媒介制造噱头,并利用舆论对事件当事人进行审判而不顾媒体人自身应有的态度和立场,是媒体在利用履职的幌子为自己赢得私利的行为,是违反了媒介操守的行为,这是不利于真正的公信力建成的。

媒介审判的现象总是时不时发生,那么是否该严厉禁止媒介这一行为呢?

笔者认为,严厉禁止是不可取的做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独立于政府权力,也独立于媒体,尽管很多法学专家号召不允许媒体自作主张代替司法进行“舆论审判”,然而仍存在不少声音支持媒介对于司法事件进行透明的报道。若无舆论的监督,司法独立极有可能演变成司法专断,毕竟每一种权力都需要来自其他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才能保证社会持续的稳定运行,若无媒介审判,司法腐败极容易产生。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网络议政现象导致的新媒体监督带动传统媒体监督司法权,是一种进步,代表公众舆论的媒介审判,如果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有必要存在的。

但是这种监督不能越位,更不能错位,媒介发挥的作用,应该是对司法审判过程的监督,而不是代替司法进行监督,媒体也不可引导狂暴的网络舆论来试图影响法庭的判决,在药家鑫案件中,舆论对于施害者的声讨,与法庭对施害者的判决是互相独立的,作为新闻媒体工作者,也应该在守法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的报道,如罪案进入侦查程序以后,只要媒体有关案情的报道只要符合事实,并且不属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也是可以发挥“审判”作用的,只是此“审判”非彼“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冷静、理性的对于判决后的事件进行干涉、评价和议论,即便是判决有失偏颇,法院也会吸取群众意见进行二审,甚至终审,直至给出一个公道的处罚,前提是这种处罚并不是群情激愤的结果,而是在媒介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民意理性三方作用下的结果。

媒介审判从根本而言,是一个媒介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也是媒介在不断塑造自身公信力的过程中,需要恰当掌握的工具。过度的夸张报道容易陷入媒介审判的漩涡。媒介、受众、司法机关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出力,拥有良好动机却缺乏理智的行为,引发媒介审判甚至是舆论狂潮都是不利于司法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对于媒体自身而言,也是不利于公信力塑造的,因为当受众恢复理智时,会有一种被媒介“愚弄”的愤怒,而司法机关则会强烈谴责媒体引发的舆论对其造成的审判影响——即民意杀人。

正如有学者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机关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媒体应站在社会公器的角度,监督司法,保持法治精神,用到位、补位的“干涉”代替越位、错位的“审判”,在一步步塑造进而巩固媒介公信力的同时,也推动着民主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完善,最终促进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不断进步。

(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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