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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制度 建设美丽兴安

2014-12-25李忠海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兴安盟补偿应急

李忠海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绿色生态是兴安盟鲜明的区域特征,也是极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建设美丽兴安,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必然选择。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在保护和利用生态资源前提下实现绿色崛起和跨越式发展,是兴安盟优化空间格局和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兼顾的现实需要。对于兴安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特殊的自然条件构建了兴安盟特色鲜明的区域自然生态系统,兴安盟生态旅游资源别具一格,生态环境质量连续多年在自治区名列前茅,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修复能力高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在看到自身优势和有利条件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兴安盟建设生态文明还面临着多方面的制约因素,主要有:生态文明建设刚刚起步,经济总量偏小和整体素质薄弱的制约并存,统筹发展与保护难度较大;工业化尚处于初期阶段,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还很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刚性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节能减排的压力较大;城市化水平较低,中心城市的集聚能力和辐射水平都有待加强,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有待提高;农村环保设施滞后,面源污染范围广、治理成本高等等,这些都对兴安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提出了巨大挑战。对此,必须正视现实、抢抓机遇、破难而进,突出生态优势的保护、转化和提升,建立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从制度上划定生态红线,运用政策法规、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逐步完善生态保护制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一、 建立法律监管机制

一是依法制定政策。立足兴安盟实际情况,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污染防治、循环经济、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绿色消费等地方性政策措施,建立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脆弱区、敏感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制度,重点在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依法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清理、修订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冲突,或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性政策和文件。依法制定政策措施,促进绿色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是严格执法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实现生态环境的“刚性制度、铁腕执法”,严厉打击破坏草原、乱开滥采、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住建、经信、发改、环保、国土、水利、规划和农林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环保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联动配合,建立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生态环保案件专业化审理,联手打击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环境问责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事故的责任主体,实行严格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二、建立环境经济调节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生态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政府投入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导作用,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确保财政用于生态文明建设支出增长高于全盟经济增长幅度。整合生态文明建设相关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支持产业绿色转型发展、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积极利用市场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二是贯彻落实区域生态补偿制度。设立配套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符合盟域规划的粮食主产区、生态涵养区,其经济结构及功能调整后影响镇街财力和村集体收入的,盟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完善水稻、湿地、公益林、市级饮用水备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全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探索流域环境资源补偿机制,建立水质目标交接责任制,在洮儿河、归流河流域开展上下游污染补偿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扩大生态补偿的内涵和范围。

三是试行环境资源市场交易机制。试行污染物排放许可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兴安盟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支持。积极进入碳排放交易试点城市,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交易系统,通过碳排放总量控制实现创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和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尽快开征郊区街镇污水处理费用。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化模式,开展垃圾收运和清扫保洁。规范污水、垃圾等收集处置费的征收与使用,严格专款专用。对能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限额标准的行业和企业,加大差别化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当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水价、气价制度。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制度,实施有差别的信贷政策。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

三、建立生态决策和考评机制

一是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兴安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积极推进政策环评、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城市规划、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布局、土地开发等重大决策过程中,优先考虑环境影响和生态效益,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事项,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避免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对涉及到影响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社情民意反映、专家咨询、环境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和重大项目公示、听证制度,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决策失误,实行问题追溯和责任终身追究。

二是完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到重点行业和单位,确保约束性指标落实到位。强化对党政领导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将环境保护与干部选拔任用相挂钩,对不重视环保、不能完成环保任务的领导干部不予提拔重用。

四、建立生态监测机制

一是完善生态监测覆盖体系。启动生态监测体系项目建设,有效整合全盟监测资源。建立全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评估体系和生态环境数据平台,实现全盟生态监测信息有限共享。设置生态监测地面定位监测站点,基本形成覆盖全盟、布局合理的生态监测站网体系,为全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支撑服务。

二是提高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专门设立应急监测队伍,服从应急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加强应急事件监测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监测人员的应急监测能力。增加应急监测仪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应急监测预案,实战检验队伍,积累经验。改进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环境信息,特别是公共环境信息的发布范围,建立健全环境舆论预警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三是发挥生态监测预警作用。加强环境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提升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发布、特殊事件预警能力。通过环境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形成系统的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变化的分析统计能力,实现数据异常短信报警功能。建立24小时应急监测值班制度,提升应急响应速度。保证通讯顺畅,应急设备、耗材和车辆完备,随叫随到,随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作者单位:兴安盟委党校)

责任编辑: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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