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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中的“法理资源”及其启示*

2014-12-22武兴华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4年11期
关键词:法理法律资源

武兴华

高中政治教材中存在着大量的涉及法律内容的课程资源,即“法理资源”。“法理资源”极为普遍,但并非杂乱无章,其规律是:《政治生活》主要涉及公法,《经济生活》主要涉及私法。这些“法理资源”在教材中的出现是为了渗透和普及相关的法制教育。“法理资源”主要有四种形式:在概念中涉“法”,在图片中涉“法”,在主文中涉“法”,在探究中涉“法”。思想政治教师要全面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培养学生逐步树立法律意识,通过提供“法律义诊”、模拟“法律情境”等途径渗透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思想政治    法理资源    法制教育    教师素养

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中存在着大量的涉及法律内容的课程资源(下文简称“法理资源”)。“法理资源”已经涵盖了法学领域的多个方面,包括法律规范、法学理论、法制史等,非常值得同行关注。但由于种种原因,“法理资源”至今还没有形成系统而又连贯的研究。本文试图就“法理资源”的特征、形式与内容等问题作些归纳,并得出几点启示。

一、“法理资源”的基本特征

1.存在的普遍性

高中思想政治教材在文本表述中涉“法”现象极为普遍,特别是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国家与国家组织》三本教材中,“法理资源”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所涉问题专业性之强,非专门研究不足以解决。就《政治生活》来说,其中包含着丰富的宪法资源,很多章节段落事实上是宪法的政治学解读。就《经济生活》而言,经济法律制度在教材中的地位尤为突出。《政治生活》和《国家与国家组织》还大量涉及了国际法。

2.分散的规律性

“法理资源”虽然很普遍,但并非杂乱无章,而是有规律可循的,即所涉内容与课程的学科性质相吻合,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政治生活》中的涉“法”问题主要是“公法”领域,即“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1],主要涉及宪法,此外还有“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单元涉及行政法,“当代国际社会”单元涉及国际法;而《经济生活》主要涉及了“私法”领域,主要涉及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商业银行法、劳动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经济法。

3.设置的渗透性

高中思想政治学科的课程内容不是单纯的法制教育,而是包含法制教育在内的思想教育、政治教育以及道德教育的统一体。所以,教材不是单一的政治逻辑,也不是单一的法律逻辑,而是按照政治与法律有机交融原则编制而成的,体现了很强的渗透性。有的章节把法律作为教材正文,有的章节把法律作为教材辅文,如“专家点评”、“相关链接”和“名词点击”;有的章节直接把我国的法律制度纳入教学体系,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与作用等。

二、“法理资源”的表现形式

1.在概念中涉“法”

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中出现了大量的涉“法”概念,专业性比较强,师生理解起来困难,如果对这些涉“法”概念的使用缺乏必要的考究,会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例如,仅在《政治生活》“政府”单元中,就出现了“五对涉‘法概念”,分别是:“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在概念中涉“法”是“法理资源”的基本形式。

2.在图片中涉“法”

教材编排的图片中,有不少涉及法律问题。例如,《经济生活》第37页的组合图片描述了一位女士与两位先生的四句对话,在第三幅图片中,一位先生提议:“再卖一些股票……”女士回答说:“不行,咱们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上市,股份也不能随便转让”。这幅图片旨在使学生明确“上市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2],涉及我国《证券法》第50条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

3.在文本中涉“法”

高中思想政治教材的文本描述,既有“政治话语”,又有“法治话语”。其中所涉之“法”,除了与法律相关,也与法理相连。例如,“国家与国际组织”在讲“国家起源”时,认为法律是随着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是刚取得政权的奴隶主阶级为巩固自己的统治、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而制定的。这种观点抽象而又深刻,学生理解起来很不容易,以致在国家和法律的关系上,陷入了“鸡生蛋蛋生鸡”的讨论。另外,《国家与国际组织常识》、《政治生活》模块中关于国家法主体资格及其地位的论述比较多,其中涉及的多是国际法理论。

4.在探究中涉“法”

探究是知识生成的起点,教材采用“先探究后生成”的编排体例,安排了大量的“探究与共享”,其目的就是让学生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建构起生活实际与所学知识之间的内在关联。“探究与共享”包括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现实问题。例如,《政治生活》在“探究与共享”中探讨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指出政府依法行政应该具备六条构成要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三、“法理资源”的原因分析

1.由于学科的关联

政治和法律有着天然的联系。两者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法律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法理资源”在教材中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为了渗透和普及相关的法律教育。随着党和国家推进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青少年法制教育会被更加引起重视。

2.由于政治的推动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宪法。由此,法治已经由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与此同时,普法宣传已经成为政府有规划的行动。从1985年至今,我国已经先后进行六轮五年一规划的普法宣传工作。近30年的普法历程始终围绕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虽然每年普法的主题各有差异,但是都突出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求法制教育要“进校园”和“进教材”。“法理资源”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普法的重视。

3.由于课标的要求

《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是国家制定的指导学科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江苏省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教学要求》是根据课标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而成。《课标》指出高中生要“依据国家法律自觉规范自己在经济生活中的行为”,《教学要求》也提出高中生要“增强法律意识”,可见,“法理资源”是落实课标精神的结果,也是完成教学的内在要求。

四、“法理资源”的基本启示

1.对学生:逐步树立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和。就横向而言,法律意识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就纵向而言,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认知、法律信仰和法律实践。逐步培养学生树立法律意识,符合学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法制教育面临的现实。

(1)“法治话语”正在成为现代高中生的公共话语

社会处在转型之中,人治朝着法治的方向前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开始逐步提高,民主观念也越来越强,人们的日常交往甚至于言谈举止,常常带有法律事实的因素,容易引起法律后果。生活的每个场域都面临一定程度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开始不同程度成为现代高中学生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热门话题。于是,体现法治思维的“法治话语”逐渐成为高中生的公共话语,成为另一种“普通话”。

(2)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法制教育方式还处于浅层

在一些思想政治教师看来,法律类的课程资源是为“政治”学科逻辑服务的,“政治”的逻辑似乎重于一切,法制教育则微不足道或轻描淡写,这就直接导致了两种误区:一是重视知识传授而轻视能力培养,把“法律”当作“法律知识”来传授,二是重视“守法”教育而轻视“用法”教育,把法治教育片面理解为“不犯法”的教育。法律的使用价值到底是什么,教师很少关注。

(3)逐步培养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具有现实意义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普法教育也已经纳入政府规划。培养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适应法治时代的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有利于为社会法治启蒙,奠定必要的群众基础。培养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和学会生活,是让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是让学生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切实把握发展机会,成为生活的主人,这是健全人的素质、提升公民素养的必然要求。

2.对教师:努力提高法律素养

目前,高中思想政治教师的法律素养令人忧虑,远远不能适应对现有教材的解读需要。尽管一些师范院校越来越注重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程中增加“法学类”课程的比重,但是,仍然没有改变一线思想政治教师缺乏法律知识的严峻现实。笔者认为提高思想政治教师的法律素养是完善教师专业成长进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根据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中“法理资源”的内容来看,思想政治教师应该至少提高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学素养。

(1)宪法素养

《政治生活》教材中涉及的宪法资源内容较多、范围较广,除我国宪法以外,还有很多的宪法性法律。这就要求政治教师要提高宪法素养,对宪法的主要法条有全面的学习和掌握。我国现行宪法138条法律规范中,绝大多数法条都具有课程资源的意义。因此,教师必须提高宪法素养才能高屋建瓴,提高驾驭课堂的能力。另外,一些老教师对于近年来新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几乎一无所知,应该了解一些宪法性法律,弥补早期师范教育的不足。

(2)行政法素养

尽管《政治生活》第二单元是以“政府”为核心概念的政治学内容,但是本单元从头至尾都折射了清晰的“行政法”思维,涵盖了行政法体系的一般框架,包括:(1)“主体论”。政府在性质上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担负管理和服务职能。(2)“行为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个基本要求,做到依法行政。(3)“救济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也就是说,由于主客观原因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国际法素养

提高国际法素养是教师适应现代公共政治课教学的现实需要:(1)从课程内容上看,《政治生活》教材,特别是“当代国际社会”单元,包含着丰富的国际法资源,包括国际法基本理论、关于领土与居民的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外交关系法等方面。国际法知识可以为解读政治教材提供知识支撑。(2)从学生成长来看,高中生既有了解国际问题的主观愿望,又有关心国际问题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国际法教育可以帮助他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问题面前减少雾里看花的模糊状态,有利于高中生的“政治社会化”[3]。

(4)经济法素养

强调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是《经济生活》的显著特色。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在《经济生活》中多有涉及,主要表现在:(1)“揭开货币的神秘面纱”、“信用工具和外汇”、“储蓄存款和商业银行”三框题中涉及人民币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2)“影响价格的因素”、“公司的经营”、“市场配置资源”等章节涉及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3)“征税和纳税”一课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法、增殖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刑法中的涉税条款;(4)“企业与劳动者”、“财政收入与支出”、“股票、债券和保险”等章节涉及预算法、劳动法、证券法和公司法。所以,政治教师提高经济法素养也是胜任《经济生活》教学的必由之路。

3.对教学:精心渗透法制教育

(1)在分析“法律案例”中渗透

案例服务教学,事实就是教育。通过讨论典型案例,学生把思想政治的抽象原理得以具体化、形象化。《政治生活》在“依法行政”中设置了某市政府违法行政的两则典型案例。一则是“要求各单位在接待工作中使用当地酒厂生产的酒……”,一则是“奖励纳税大户……免于追究责任”。笔者在教学中设置了“举案说法”这一教学环节,让学生运用相关知识作案例分析。学生运用“依法行政的要求”点评了市政府的法律行为,指出“要求各单位在接待工作中使用当地酒厂生产的酒……”是违法行政,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要求;强调“奖励纳税大户……免于追究责任”的做法有失公平,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在模拟“法律情境”中渗透

即通过教师创设法律情境,引发学生知识体验:(1)模拟举报,在《政治生活》“负责任地行使监督权”的教学,笔者虚设了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事实,要求学生当堂写“举报信”并当众宣读。如此安排,课堂活力被激发了,学生的热情也空前高涨。(2)模拟法庭,学生们当上了“诉讼代理人”、“法官”或“辩护人”,罪恶得到“惩罚”,正义得到“伸张”,逼真的庭审揭开了诉讼程序的神秘面纱,让学生在领略法律尊严的过程中,“身临其境”地感悟法的技术规范与操作要领,学生法律意识明显提高。(3)模拟听证会,《政治生活》“民主决策”的教学中,模拟了价格听证会,学生在模拟参与中体会了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利民。(4)模拟联合国,在《政治生活》“当代国际社会”的教学中,安排不同学生模拟不同国家外交代表的发言,让学生明白联合国的议事规则,从而强化国际法意识。

(3)在提供“法律义诊”中渗透

在教学中适时为学生提供“法律义诊”,解答学生疑惑。例如,《经济生活》在“货币的基本职能”中链接了我国刑法第170条关于“伪造货币罪”的规定。有学生提出:“伪造”和“变造”如何区分?对此疑惑,笔者投影了“教你几招识假币”,展示了假币与真币的图片,通过直观比较,学生领悟了“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是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从而区分了“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在犯罪手段上的差异。又如,《经济生活》在“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中链接了我国刑法关于“偷税罪”、“漏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抗税罪”的规定。由于四种行为在特征描述上有相似之处,学生在学习中也有不少疑惑,极易混同。例如,“偷税”与“漏税”都“没有交税”,该如何区分?“偷税”与“骗税”都会有“欺骗”表征,又该如何区分?对此,笔者主要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加以区分,偷税是故意的行为,漏税则是过失的行为。偷税的意图在于“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而骗税的意图在于“获得国家的税收优惠”。

(4)在训练“法律实务”中渗透

法律的应用性在于法是为人服务的,它是保护自我的工具。在教学中,笔者适当训练了学生的一些“法律实务”:(1)学写法律文书,比如,笔者在“政府”单元的教学中,让学生学写了行政起诉状。(2)学习法律技能,例如,作为“人大代表”,我们要密切联系群众,协助宪法与法律的实施,同时,我们行使职权时要学会审议议案,撰写提案、质询案与建议书等。作为“劳动者”,要学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懂得劳动合同的格式与要素;要按照法定程序、正确渠道维护自身权利,可以采取投诉、申诉、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手段、按照法定程序维护权益。作为“消费者”,购物时要索取“发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应选择正确可行的途径维护权益。

(5)在拓展“法律视野”中渗透

法律是工具也是知识,只有“得而用之”方能成为武器。普通学生当然不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去掌握尚未知悉的法律规范呢?这是学生用法过程中必然遇到且必须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笔者在教学中努力拓展学生的法律视野,增强他们接触法律的机会。例如,在《文化生活》“文化传播的途径”、“现代大众传媒的特点”的教学中,笔者链接了国内几家著名的法律网站,“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普法网”,和学生感悟“现代大众传媒的特点”的同时,拓展了学生的法律视野,介绍了学生获取法律规范的具体方法,也培养了学生对法律的情感。

(6)在建构“法律理性”中渗透

法律是不需要激情的理性。法律理性是法律意识中趋于理性化的思想观点。“法律理性包括法律的理性、法律人的理性和法律教育理性三个方面。”[4]笔者在哲学教学中尝试让学生领悟一些基本的“法律理性”。例如,结合“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笔者阐述了这样一个刑法道理:一般违法转化为严重违法,其界限在于“触犯了《刑法》”,而一些“严重行为”却不负刑事责任,则需要具备“一定条件”,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又如,在“量变与质变辩证关系”的教学中,引入了谚语“从小偷针,到大偷金,从小偷壶油,到大偷头牛”,让学生讨论该谚语的合理性。这样,学生理解了犯罪分子不是天生的罪犯,他们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青年学生从小就要注重自我预防犯罪,随时给自己照镜子正衣冠,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吕云鹤.法学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 张允照.对《经济生活》一幅图片的教学建议.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9(9).

[3] 王惠岩.政治学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 王茂庆.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2).

【责任编辑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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