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管理办法
2014-12-21
浙江林业 2014年4期
关键词:管理
浙江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管理办法
编者按:
3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4〕45号),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整治县的确定条件
以当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省森林火灾重点整治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整治县):
(一)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辖区内森林未全部落实管护人员,或管护力量(平均每名管护人员管护面积5000亩以上)薄弱,或未全部实行“网格化”管理(乡、村两级责任人未全部落实),并在接到省或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整改通知1个月后还未达到森林管护全覆盖要求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县本级及辖区内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和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AAA级以上)、国有林场(10000亩以上)、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大中型水库等单位,未按要求全部组建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在接到省或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整改通知1个月后还未达到森林消防队伍组建要求的。
(三)未按《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森防指〔2008〕3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责任,并在接到省或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整改通知1个月后还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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