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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对进境奶粉的监管规定及影响

2014-12-20张照玉

北方经贸 2014年11期
关键词:海关奶粉货物

张照玉

摘要:近几年,洋奶粉大量通过物品或货物渠道入境。我国海关对物品和货物的监管在通关手续、税率和许可证件管理等方面截然不同,总的来说,对物品监管较为宽松,而对货物监管严格。

关键词:海关;奶粉;物品;货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1-0009-03

自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以来,很多中国境内的妈妈们丧失了对国产奶粉的信任,纷纷购买洋奶粉。海关是国家经济大门的守护神,为加强对进境奶粉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和正常的奶粉经营秩序等,近几年,海关总署出台了几个关于进出境物品和货物的公告,备受公众关注。这些公告规定对代购商、跨境电商企业和个人、物流企业及消费者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奶粉进境有不同的渠道,有的是个人或委托亲友或职业人(如空姐、导游等)从境外携带或邮寄到境内,有的通过海外代购购买,有的从实体店购买。从海关监管的角度划分,进出境商品包括物品和货物。物品具有非贸易性,属于个人自用的商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货物是通过贸易渠道进出境并用于生产、销售等的商品。不同渠道进境的奶粉有的属于物品,有的属于货物,适用不同的海关监管规定。

一、我国对属于物品的进境奶粉监管规定及影响

海关监管的进出境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三者在报关要求上有所不同。其他物品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人员的进出境物品(如办公用品、自用机动车辆等)。奶粉显然不属于这类特殊物品,而是通过随身携带或邮寄渠道进境的。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一)对行李物品的监管规定及影响

现行规定是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其中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及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若超出该限额,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需全额征税。

54号公告出台后,有人质疑5000元的免税限额太低,尤其对高档消费品(如名包)来说,一件物品就会超出限额。其实,限值的做法早在1996年颁布的“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就有体现。54号公告只是重申了这项管理制度,不算新规定;而且我国规定的免税额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如目前美国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800美元(约合4920元),英国是390英镑(约合4040元);有的限额还低于我国,如韩国是400美元(约合2460元)。就奶粉而言,5000元免税额的规定显得很宽松,按照平均一罐250元计算,旅客可携带20罐。不过20罐的数量显然超出了“自用合理数量”,一般一次携带6罐以下可行;而且旅客携带奶粉还要满足出境国/地区奶粉限购的要求,如香港规定,离开香港的16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天可携带两罐900克奶粉。

54号公告的出台可以有力打击“水客”(以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通过旅检等渠道,把涉税货物或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化整为零,携带、运输进出境的人员)。因为“水客”的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逃避了国家对货物的管制,也使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监管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二)对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及影响

1.相关监管规定

(1)免税额和限值的规定

现行规定是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其中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超出50元的,海关将按商品的实际价值全额征税。另外还有限值的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43号公告与1994年的规定相比,取消了“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免税额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免税额500元”的规定,改为将进口税额起征点规定为50元以上;邮包限值未做调整。

(2)行邮税的征收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的调整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行邮税实行“三税合一”,即进口税包含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2012年海关总署出台第15号公告,修订《进境物品归类表》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某些商品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进行了调整。就奶粉而言,其完税价格、税率和2007年的规定相同,未做调整。完税价格为200元/千克,适用税率10%。不过15号公告出台后,“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的误读言论甚嚣尘上,公众是将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等同于税收起征点了。

进口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邮递物品的免税额为50元,50/(200×10%)=2.5千克

如邮寄进境的奶粉不超过2.5千克,海关仍然免税放行(按900克一罐算,一次可免税邮寄两罐);超过50元免税额度的才按照每千克20元的标准征税,另外还要满足800元或1000元限值的要求。

(3)物品入境通关方式新规定

2012年15号公告出台后,海关总署发布了对15 号公告的说明,其中规定:“根据《万国邮联公约》规定,进境邮递物品是指外国(地区)邮政企业使用万国邮政联盟规定单式并交由中国邮政在我大陆地区投递的物品”。万国邮政联盟规定各国对邮政企业跨国邮寄物品应给予关税优惠,为享受该优惠,国内有些邮政企业与国外非邮政公司(如转运公司)合作,将不符合《万国邮联公约》规则要求的邮递物品通过邮递渠道运进。按照新规定,这种邮件不能再走邮递渠道;对符合快件监管条件的,可走快件渠道;不符合快件监管条件的,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2.影响分析

(1)对消费者而言

2010年43号公告对个人邮递物品的限值未做调整,不过随着经济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很多进境物品不再用于亲友间馈赠,而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而且邮寄物品的价值不断增加,几乎没有在1000元以下的,目前限值的规定不太符合当下的经济形势,政策的合理性有一定偏差。关于邮递物品的免税限额,现行50元限额的规定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主要是为了打击以“个人物品”名义进口货物的逃税或走私行为,维护商品进口和境内销售的正常秩序,同时兼顾个人正常邮递物品的需求。2012 年15 号公告对不同消费者的影响不同。奶粉的消费者未受此新规定的影响,皮革服装、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等物品的消费者因税率降低到10%而受益,而部分高端滋补品及化妆品等的消费者因完税价格大幅提升多交税而受损。

(2)对网络代购商而言

近几年,网络购物、海外代购等新兴跨境交易方式迅速发展。广大公众对邮递物品免税额降低的普遍认识是提高了海外代购的成本,因为代购的商品基本都按物品通关入境。海关总署监管司的负责人解读说,公众其实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有条件免交关税。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还要再次进入贸易领域。因此,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无论货值多少,都应按货物规定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按理说,物品和货物的区别泾渭分明,应适用不同的海关监管要求,可实际情况却是:一直以来,本来是货物面目的海外代购商品几乎都戴着“个人物品”的假面具而入境,不法分子将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少量多件),伪报为个人物品,目的是为了利用海关对物品免税额的优惠规定和相对便捷的邮递或快件渠道。

海关关于邮递物品的新规对于采用从境外邮寄商品的网络代购商而言,无疑是很大的打击。免税额的降低及完税价格的调整使得可免税邮寄的商品数量大幅减少。例如眼霜,海关原规定的完税价格是100 元/支,税率是50%,其应征税额为50 元。按原来500元免税额的规定,一次寄10支都可免税。按照现行规定,完税价格提高到200元/支,税率仍为50%,即使一次邮寄一支,都不能享受免税而只能全额交税。这就打消了代购商通过邮寄进境而避税的念头,代购成本增加。然而,奶粉的代购热情依旧不减。自2010年以来,奶粉基本位居“最受人们欢迎的十大海外代购产品”第二名位置,海外代购规模逐年增加。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数据显示,2010年奶粉海外代购额为120亿元,2011年为265亿元,2012年为483亿元,2013年达到700亿元。这与中国境内妈妈对境外奶粉品牌与质量的青睐不无关系。

不过,上述海关规定使个人代购红火起来。个人代购又被称为真人代购,即通过有进出境便利条件的个人(如空姐、导游或留学生等)将代购的商品携带入境,利用的是携带5000元以内的自用物品,海关可免税放行的优惠规定。由于海关无法准确区分携带的物品属于自用还是代购,所以这些个人就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少量进货。如今,航空公司对空姐和旅行社对导游的海外代购有了严格的管理,有的规定发现两次代购就可能开除。因此,空姐或导游的专业代购有所下降,目前个人代购多通过留学生。

(3)对转运公司而言

在网络购物中,商品若通过正规的万国邮政联盟单位邮递,费用高昂,于是消费者往往通过国外非邮政的转运公司来邮递。从国外购物网站上购买的商品,寄送到海外转运公司地址,由转运公司收取货物转发国内,再通过中国邮政EMS清关派送到购买者手上。过去这样的操作方式可以走享受关税优惠的“邮递渠道”,而且转运公司的仓储费用低,对消费者来说节省很多费用。现在根据海关新规,这些转运快递不属于万国邮政,不能按个人邮递物品办理入境通关手续,只能以商业快递的形式进境,需要正常纳税,营运成本上升,导致的结果就是运费上涨,影响了转运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如美国的友家快递对运费进行调整,由原来的每磅26元人民币,调整为首磅52元人民币,续磅26元人民币。

二、我国对属于货物的进境奶粉监管规定及影响

(一)关税税率的调整及对奶粉价格的影响

随着我国人民消费水平的提升,进口奶粉已从奢侈品变为中等收入阶层的生活必需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曾多次降低奶粉税率。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显示,自2014年1月1日起,部分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进口暂定税率下调至5%,比最惠国税率的20%下调了75%。与2013年的实施方案相比,新增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的暂定税率为5%,比最惠国税率的15%下调了67%。

按理说,奶粉进口关税税率的下调会导致奶粉价格的下降。事实并非如此,奶粉价格几乎未降,关税下调对于奶粉价格的作用有限。原因是:首先,国内消费者对进口奶粉的需求持续旺盛,洋奶粉市场供求失衡,处于卖方市场。其次,享受降税待遇的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占比很少。最后,关税税额占奶粉成本的比例较低。除了关税,洋奶粉进入国内还要缴纳质检费、增值税、渠道费、进入商场的进场费、人工费用等,这些成本共同抬高了奶粉最终的零售价。一罐售价两三百元的进口奶粉,因为关税下降的成本不过十几元钱,加上消费者普遍存在“买贵”心理,促使洋奶粉难以降价。

(二)货物的税收、监管证件要求及影响

按照世界各国的海关惯例,我国对进境物品的征税规定十分简化,实行三税合一的行邮税,只采用从价计征方式。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总署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一个计税价格。而对于进境货物,征税方法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等,若按从价计征,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和税则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关税,并单独计算进口环节增值税,有的还要征收消费税。所以,同样的货物和物品,因完税价格确定方法和税率设置存在很大差别,导致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如前所述,海外代购的货物假借物品名义进境,多数存在逃税、避税行为。2012年空姐李某海外代购化妆品逃税案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最终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认定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对于以货物进境的奶粉而言,除了执行海关通关制度外,还要执行进口许可证制度(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检验检疫制度(货物进口前,到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检验检疫证明及出口方权威机构开具检疫证书,方能在进口时办理报检手续);而且按照质检总局出台的2013年第133号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洋奶粉新规”可以从源头上保障奶粉的原装进口,防止“国内分装”现象,有效控制洋奶粉质量,将非正规洋奶粉挡在国门外。不过此规定针对的是以货物贸易形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个人携带和邮寄入境的乳粉不受影响。

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新规及影响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交易双方以互联网为媒介,实现资金和货物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双向流动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近些年迅猛发展。2012年12月,海关总署首批选择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5个城市为跨境电商的试点城市,之后又有一些城市获得试点资格,各地跨境电商试点平稳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将试点经验得以推广,海关总署出台了2014年第56号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的监管事宜。该文件是对前期试点工作的梳理总结,明确了跨境电商的合法地位。

(一)从事电子商务的合法资格要求

电商企业或个人的跨境交易需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存放电子商务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商业务的备案手续,其目的是与其他传统进出口贸易业务分开。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除了正常的工商企业注册外,需办理报关业务的,还需要到海关进行跨境电商业务的注册登记。这几条规定划定了合法从事电商业务的正规军范围,通过通关管理平台纳入管理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个人将成为正规军,像“天猫国际”这类海淘电商平台就将纳入海关监管,海关将对奶粉、化妆品等超量入境的商品给予严查,使以往处于灰色地带的“海淘”、“代购”等有法可依。不合规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将进一步挤压不合规企业的生存空间和市场占有率。

(二)联网及报送信息要求

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使交易原始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商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要求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互联互通的规定对电商企业来说会面临繁琐程序,通关时间会延长。当然这会促使企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和报关制度,经营行为越来越规范合法。有关交易、支付、仓储、物流等信息与海关联网,使海关能及时获取、掌握、监控跨境电商活动。对于消费者来说,海淘或代购风险之一是商品的真假难辨,质量无从保证。如今,消费者可根据商品编码追溯货物的来源(是来自海外还是国产),一些以海淘之名售卖假货的行为将受到打击。

(三)货物/物品通关要求

56号公告对货物和物品的通关要求进行了区分,见表4-1所示。

对电商企业来说,先清单核放,后汇总成报关单的做法有利于出口企业解决结汇和退税两大难题,促进B2C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申报期限和征免税手续的规定与传统货物贸易的要求相同。

个人办理跨境电商物品申报,需填写《物品清单》,海关实行清单核放,按照邮递物品办理通关手续。这意味着之前带有部分私人代购甚至朋友帮忙性质的海外代购将被列入海关监管范畴,未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并办理征免税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淘、代购行为,将被视为涉嫌走私、逃税等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海关的处罚;而为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的进境物品仍可享受50元行邮税的免税优惠。

总之,海关对无论物品渠道进境,亦或货物渠道进境的奶粉等商品的监管越来越规范,既为了促进合法传统贸易及电商的健康发展和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也为了打击各种涉嫌逃税走私行为。

参考文献:

[1] 钟昌元.论我国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的改革—由iPad关税之争引发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11(4).

[2] 田昊炜,田明华,邱 洋,程思瑶.网络海外代购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J].北方经贸,2012(2).

[3] 李敬昌.论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抑制海外代购的成效[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

[4]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新规今起实施[Z].浙江在线新闻网站,2014-08-01.

[5] 张钰梅.跨境电商从试点走向推广[N].国际商报,2014-08-04.

[责任编辑:金永红]

对于以货物进境的奶粉而言,除了执行海关通关制度外,还要执行进口许可证制度(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检验检疫制度(货物进口前,到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检验检疫证明及出口方权威机构开具检疫证书,方能在进口时办理报检手续);而且按照质检总局出台的2013年第133号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洋奶粉新规”可以从源头上保障奶粉的原装进口,防止“国内分装”现象,有效控制洋奶粉质量,将非正规洋奶粉挡在国门外。不过此规定针对的是以货物贸易形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个人携带和邮寄入境的乳粉不受影响。

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新规及影响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交易双方以互联网为媒介,实现资金和货物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双向流动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近些年迅猛发展。2012年12月,海关总署首批选择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5个城市为跨境电商的试点城市,之后又有一些城市获得试点资格,各地跨境电商试点平稳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将试点经验得以推广,海关总署出台了2014年第56号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的监管事宜。该文件是对前期试点工作的梳理总结,明确了跨境电商的合法地位。

(一)从事电子商务的合法资格要求

电商企业或个人的跨境交易需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存放电子商务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商业务的备案手续,其目的是与其他传统进出口贸易业务分开。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除了正常的工商企业注册外,需办理报关业务的,还需要到海关进行跨境电商业务的注册登记。这几条规定划定了合法从事电商业务的正规军范围,通过通关管理平台纳入管理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个人将成为正规军,像“天猫国际”这类海淘电商平台就将纳入海关监管,海关将对奶粉、化妆品等超量入境的商品给予严查,使以往处于灰色地带的“海淘”、“代购”等有法可依。不合规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将进一步挤压不合规企业的生存空间和市场占有率。

(二)联网及报送信息要求

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使交易原始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商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要求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互联互通的规定对电商企业来说会面临繁琐程序,通关时间会延长。当然这会促使企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和报关制度,经营行为越来越规范合法。有关交易、支付、仓储、物流等信息与海关联网,使海关能及时获取、掌握、监控跨境电商活动。对于消费者来说,海淘或代购风险之一是商品的真假难辨,质量无从保证。如今,消费者可根据商品编码追溯货物的来源(是来自海外还是国产),一些以海淘之名售卖假货的行为将受到打击。

(三)货物/物品通关要求

56号公告对货物和物品的通关要求进行了区分,见表4-1所示。

对电商企业来说,先清单核放,后汇总成报关单的做法有利于出口企业解决结汇和退税两大难题,促进B2C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申报期限和征免税手续的规定与传统货物贸易的要求相同。

个人办理跨境电商物品申报,需填写《物品清单》,海关实行清单核放,按照邮递物品办理通关手续。这意味着之前带有部分私人代购甚至朋友帮忙性质的海外代购将被列入海关监管范畴,未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并办理征免税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淘、代购行为,将被视为涉嫌走私、逃税等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海关的处罚;而为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的进境物品仍可享受50元行邮税的免税优惠。

总之,海关对无论物品渠道进境,亦或货物渠道进境的奶粉等商品的监管越来越规范,既为了促进合法传统贸易及电商的健康发展和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也为了打击各种涉嫌逃税走私行为。

参考文献:

[1] 钟昌元.论我国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的改革—由iPad关税之争引发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11(4).

[2] 田昊炜,田明华,邱 洋,程思瑶.网络海外代购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J].北方经贸,2012(2).

[3] 李敬昌.论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抑制海外代购的成效[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

[4]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新规今起实施[Z].浙江在线新闻网站,2014-08-01.

[5] 张钰梅.跨境电商从试点走向推广[N].国际商报,2014-08-04.

[责任编辑:金永红]

对于以货物进境的奶粉而言,除了执行海关通关制度外,还要执行进口许可证制度(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检验检疫制度(货物进口前,到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检验检疫证明及出口方权威机构开具检疫证书,方能在进口时办理报检手续);而且按照质检总局出台的2013年第133号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洋奶粉新规”可以从源头上保障奶粉的原装进口,防止“国内分装”现象,有效控制洋奶粉质量,将非正规洋奶粉挡在国门外。不过此规定针对的是以货物贸易形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个人携带和邮寄入境的乳粉不受影响。

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新规及影响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交易双方以互联网为媒介,实现资金和货物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双向流动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近些年迅猛发展。2012年12月,海关总署首批选择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5个城市为跨境电商的试点城市,之后又有一些城市获得试点资格,各地跨境电商试点平稳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将试点经验得以推广,海关总署出台了2014年第56号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的监管事宜。该文件是对前期试点工作的梳理总结,明确了跨境电商的合法地位。

(一)从事电子商务的合法资格要求

电商企业或个人的跨境交易需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存放电子商务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商业务的备案手续,其目的是与其他传统进出口贸易业务分开。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除了正常的工商企业注册外,需办理报关业务的,还需要到海关进行跨境电商业务的注册登记。这几条规定划定了合法从事电商业务的正规军范围,通过通关管理平台纳入管理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个人将成为正规军,像“天猫国际”这类海淘电商平台就将纳入海关监管,海关将对奶粉、化妆品等超量入境的商品给予严查,使以往处于灰色地带的“海淘”、“代购”等有法可依。不合规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将进一步挤压不合规企业的生存空间和市场占有率。

(二)联网及报送信息要求

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使交易原始数据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商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要求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互联互通的规定对电商企业来说会面临繁琐程序,通关时间会延长。当然这会促使企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和报关制度,经营行为越来越规范合法。有关交易、支付、仓储、物流等信息与海关联网,使海关能及时获取、掌握、监控跨境电商活动。对于消费者来说,海淘或代购风险之一是商品的真假难辨,质量无从保证。如今,消费者可根据商品编码追溯货物的来源(是来自海外还是国产),一些以海淘之名售卖假货的行为将受到打击。

(三)货物/物品通关要求

56号公告对货物和物品的通关要求进行了区分,见表4-1所示。

对电商企业来说,先清单核放,后汇总成报关单的做法有利于出口企业解决结汇和退税两大难题,促进B2C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申报期限和征免税手续的规定与传统货物贸易的要求相同。

个人办理跨境电商物品申报,需填写《物品清单》,海关实行清单核放,按照邮递物品办理通关手续。这意味着之前带有部分私人代购甚至朋友帮忙性质的海外代购将被列入海关监管范畴,未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并办理征免税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淘、代购行为,将被视为涉嫌走私、逃税等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海关的处罚;而为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的进境物品仍可享受50元行邮税的免税优惠。

总之,海关对无论物品渠道进境,亦或货物渠道进境的奶粉等商品的监管越来越规范,既为了促进合法传统贸易及电商的健康发展和满足个人的消费需求,也为了打击各种涉嫌逃税走私行为。

参考文献:

[1] 钟昌元.论我国进境物品进口税制度的改革—由iPad关税之争引发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11(4).

[2] 田昊炜,田明华,邱 洋,程思瑶.网络海外代购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J].北方经贸,2012(2).

[3] 李敬昌.论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抑制海外代购的成效[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

[4]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新规今起实施[Z].浙江在线新闻网站,2014-08-01.

[5] 张钰梅.跨境电商从试点走向推广[N].国际商报,2014-08-04.

[责任编辑: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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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2月中国花卉进口省市海关统计
2013年1~12月中国花卉进口省市海关统计
路遥知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