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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权博弈下司法判决的形成

2014-12-16黄远志马妍婷

关键词:民意话语权新闻媒体

黄远志,马妍婷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2.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611130)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民众对热点案件的审理给予高度关注,并通过传统纸媒或者微博、论坛等新兴媒体发表评论,表达其话语权。“广州许霆案”、“南京彭宇案”、“西安药家鑫案”的审理中,民意往往一边倒,形成了强大舆论压力。这些案件背后,不同话语权在法院判决上进行博弈,影响法院判决结果。从审判角度看,必然面临一个问题,即判决如何在话语权之间进行选择。

一、话语权主体的目标取向分析

(一)法院的目标取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因此,在审判中,法院为追求公平正义与民意认可统一,定会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司法实践中,上级部门一般会为下级法院工作设定一系列的考核标准,这些都涉及到对法院领导人的个人收益(如被提拔、获得荣誉或地位得到巩固等)和法院机构整体的收益(如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获得集体荣誉和社会的良好评价等)。[1]当案件的审理在媒体、民众的高度关注下,承受了舆论压力的法院或多或少要为自己的切身利益有所考虑,反映在案件的判决上,法院对于目标的取向不同会导致判决在不同话语权之间的选择有着不同的结果。

(二)部分新闻媒体的目标取向是谋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谋取商业利益最大化是部分新闻媒体的首要利益价值取向。部分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导向的载体为了取悦公众,满足公众的好奇心需求,需要追求案件的典型性、及时性、轰动性,从而谋求利益最大化。在药家鑫事件的报道中,部分媒体侧重于对加害方进行倾斜性报道,对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的整个过程和心理路程进行了大篇累牍的报道。可以说,媒体对加害方的“热情”和对受害方的“冷落”极易造成“媒体审判”,让民众被裹挟,形成对被告人不利的舆论环境,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三)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目标取向是精神安抚

从情感上看,药家鑫案中的被害人家属无疑是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由于对被告人怀有极大仇恨的推动,其必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重刑。但从经济上看,被害方付出的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不会给其带来任何收益,他们最终得到的往往只是精神安抚。

(四)普通网民的目标取向是朴素正义观下的民意话语权

当公众对缺乏直接感验的宏大政治话语失去兴趣,不再热衷于参与轰轰烈烈的“广场政治”的情况下,对社会上关注较高的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分析,成为其表达话语权的一个重要渠道。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媒体的迅速发展,司法实践领域,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等新媒体表达自己的话语权,媒体集中报道和关注社会典型案件,通过形成舆论压力对法院判决施加影响;另一方面,“民意不可违”的传统也助长了民众表达话语权的热情,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也不敢忽视民意的影响。传统优势与时代特点的结合导致民意话语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院的审判。

二、围绕法院判决博弈与博弈主体的策略选择

(一)博弈主体可以选择的策略

根据上文对各博弈主体目标取向及态度的分析可知,各博弈主体可以选择的策略如下:法院:(1)法院判决顺应话语权;(2)法院判决排除话语权干扰;(3)法院判决与话语权相互妥协。新闻媒体:(1)表达倾向性意见,制造不利于被告人的舆论氛围;(2)客观报道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1)通过向媒体诉求等行为向法院施压,要求判处被告人重刑;(2)保持沉默,由法院独立判断。普通民众:(1)通过网络和媒体向法院表达自己的话语权,要求法院顺应民意;(2)保持理性的评论。

(二)围绕判决进行博弈的话语权主体的策略选择

在博弈格局中,博弈者的最大目标是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但每个博弈者的收益既取决于自己选择的策略,还依赖于其他博弈者的策略选择,且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一个博弈者都只能预测而不能控制其他博弈者的策略选择,需要通过对其他博弈者策略选择的判断(包括对其他博弈者对自己可能的策略选择的判断),来预测博弈的可能结果,从而确定自己的最优策略。[2]

博弈模型一:法院顺应话语权之前的博弈模型分析

表1

分析如下:由于法院顺应话语权的要求,话语权表达主体如果选择继续对抗,对抗后得到的收益将会是对抗成功后未来增加的收益,假设此时的收益为10。如果话语权表达主体选择配合,那么将会失去通过批评(对抗)提高的未来收益,假设此时的损失为10。对于法院来说,如果法院在话语权表达主体对抗后顺从话语权,达到了话语权表达主体要求的结果,话语权表达主体将会选择继续批评,此时的损失为100;当法院选择排除话语权时,完全与话语权表达主体对抗时,法院将会产生大量损失,假设此时的损失则为1000;当话语权表达主体选择配合时,法院顺应话语权就会产生损失,排除话语权时不会产生损失。得出以下博弈模型:

根据这一博弈模型中可以得出,纳什均衡是(-100,10),在法院没有顺应话语权之前,话语权表达主体会继续选择批评,法院也会不断地与话语权博弈、妥协,以减少舆论压力。

博弈模型二:法院顺应话语权要求之后的博弈模型分析

表2

分析如下:当法院顺应话语权表达主体的要求后,话语权表达主体如果此时还批评,将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继续选择对抗将会产生损失15;由于已经顺应话语权表达主体的要求,法院排除话语权这一条件不再成立,此时顺应话语权表达主体的要求,社会舆论相对平息,法院将不会产生额外损失,同时可能获得由于民意支持而产生的收益,假设收益为900。

根据这一模型,可以得出此时的纳什均衡是(900,15),即法院与话语权表达主体之间相互妥协,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一,法院的策略选择。法院作为话语权选择主体,在与话语权表达主体的博弈中,有三种策略可供选择。若法院选择“顺应民意”的策略时,表现为法院判决迫于舆论或民意的压力,不得不顺应民意追求社会效果,法院判决顺应话语权的模式多表现为“媒体审判”或“道德审判”。若法院选择“排除民意”的策略,法院领导及相关人员则可能被指责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不力,这种政治性指责可能带来轻则被批评、重则被免职的后果。因此,追求社会稳定的政治策略是法院系统整体性的取向。即使个别地方法院想改变这种策略选择,也很难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并且这种策略选择还很可能受到其他博弈主体的责难,从而导致法院的利益受损。

第二,新闻媒体的策略选择。以最小的政治风险谋取最大的商业利益是新闻媒体策略选择的基本准则。当媒体选择“批评”法院的策略时,媒体对案件的批判性舆论会被上级法院视为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将会对法院造成较大的舆论压力。媒体认为只有舆论引起了对法院有制约能力的权力主体的关注,或者法院评估舆论可能引起其他权力主体的关注并有施压的可能性,才能转化为对法院的压力。[3]因此,当政治风险较低时,新闻媒体的占优策略是表达倾向性意见,制造不利于被告人的舆论氛围,促成判决被民众的话语权所左右。另一方面,当媒体选择“配合”法院的策略时,如果法院理解、宽容媒体,媒体会获得很大的报道自由,也会取得很大的利益。

第三,被害人及家属的策略选择。强烈的复仇感形成的思维定式使被害方及家属一般会采取上访、向媒体曝光等手段向法院施压以满足其诉求,使法院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严惩被告。被害人的上访和向媒体曝光的举动不利于“社会稳定”,这会对法院构成沉重的压力,因为上访量和舆情发生量是上级单位考察下级单位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很有可能会采用新的安抚方法,如敦促被告人尽可能给被害方进行物质赔偿,甚至采用让有关部门直接出面帮助被害方解决生活困难等方法。

第四,普通民众的策略选择。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以及对重大疑难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好奇心,促使民众通常会保持高度的热情,密切关注案情的进展。当案件审理的走向偏离自己的预期时,便会通过媒体进行评论或抨击,以此表达自己的话语权,并借此形成舆论压力,对司法审判施加影响,促使案件的审判结果符合自己的预期目标。一旦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其预期相偏离,则会群起而攻之,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判决的最终走向。

三、话语权困境中的理性判决

在我国,对于民意较大的案件始终存在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其他博弈主体意图影响审判结果的博弈结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除法院之外的其他博弈主体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其实,各博弈主体之间均存在博弈关系,各博弈主体须根据自己的利益并在考虑其他博弈主体可能采取的策略选择后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博弈策略。法院是判决结果的最终决定者,其策略选择对其他博弈主体的策略选择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判决在话语权之间的选择困境的解决需要强化法院的博弈能力。同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话语权表达主体的力量,建立和完善博弈主体间的沟通与对话机制,为其利益诉求提供正当、有效的表达途径。主要可采用以下几个措施:

(一)话语权选择主体——保持司法独立

民意表达的主要渠道是媒体,随着媒体的形式发生变化,以往传统的媒介正在被一些新型的媒体方式所取代或冲击。而传统的媒介在表达民意时往往会受到媒体的操控者限制,经过层层过滤,原有的民意已经变味。而新兴媒介逐步去掉了这层过滤网,反应的问题更加直接、更加尖锐。所以,法院作为话语权的选择主体,如何在舆论和民意的压力下正确地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有观点指出,一个独立的审判机关应当是只根据法律实现正义而不是受政府政策和倾向性影响的司法机关。而法官在裁判的时候,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会考虑案件公布后会不会受到民意的否定,这无疑破坏了司法独立。也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在舆论的监督下,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司法机关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机关盲目迁就舆论,责任就不在舆论;不能把司法被舆论控制和影响的责任推到舆论本身。在面对“媒体审判”、“民意审判”时,法院应该在舆论和民意前应保持中立地位,始终依照事实和法律判决案件,因此,司法不仅要独立于权力,而且要独立于民意。另外,法院在判决时须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和论证。一份判决书,只有通过严密的论证和充分的说理,才有更强的说服力。

(二)话语权表达主体——对话语权进行规范和引导

第一,加强媒体自律和责任意识。2003年,在江西省吉安市“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提出媒体及记者的十条自律规则,具体为:媒体不是法官。案件判决前,媒体不应作定罪定性的报道;不应当指责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对案件报道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的关切;对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案情不详细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判决前发表质疑性、批评性评论应当谨慎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批评性评论应当抱有善意,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和学识;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讼的消息和评论。此规则得到新闻界人士与法官们的广泛赞同。实际上,无论报纸直接帮助抓捕罪犯的行为有多么好的理由,其中包含的‘报纸审判’的危险还是很大,因此,最好的办法还是严守本分,对司法过程做出公正和理性的报道。因此,新闻媒体在日常的报道过程中,其从业人员应该强化职业道德,明确报道界限,遵循“程序可报道,实体不评论”的原则。不写倾向性的报道,在报道中坚持把案件事实和评论分开,准确叙述案情。另外,新闻媒体应保持对社会、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用事实说话,在司法报道中要尊重司法的权威,尊重法院的判决,在保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信的前提下做出报道和评论。

第二,规范采访报道的时间、范围和方式。新闻媒体对案件采访报道的时间、范围、方式应当明确。首先,在时间上,法院立案开始至结案期间、结案后都可以进行采访、报道;其次,在范围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新闻媒体不能进行采访报道。在方式上,是采用何种报道形式,应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同意,才能采访报道。

第三,公众的理性参与。由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对案件事实的好奇心和强烈的表达话语权的欲望,使得民众对他人发生的典型性案件十分关注。在这种关注中,既有理性表达,也有感性宣泄。而民众了解案件情况的途径之一是通过媒体报道,这种倾向性报道,会使并不了解法律的专业概念和司法的理性论证的一般民众陷入狂热的道德激情和简单的是非判断,甚至演化为“多数人的暴政”,造成舆论压力,对公正裁判产生影响。少数的压迫是邪恶的,但多数的压迫更邪恶,因为民众中蕴藏的力量若被唤醒,少数人将无法抵挡他们,面对全体人们的绝对意志,他们无可诉求,无可援助,无可躲避。因此,民众在参与案件的过程中应保持理性,在参与的过程中公正的看待整个事情,不能以民意来影响法院的判决。

[1][3]秦宗文.中国控制死刑的博弈论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为背景[J].法商研究,2009(1).

[2]郑金虎.最优司法判决结果的博弈解读——兼及法律方法的可操作性[J].山东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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