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业运动员薪酬制度演进及改制路径
2014-12-05崔国文何艳华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邰 峰,崔国文,何艳华
(1.辽宁师范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9;2.滨州学院,山东 滨州 256600;3.吉林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基于国际角色定位和发展的需要,我国竞技体育始终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因此多数运动员被纳入“举国体制”中,归到事业编制。但伴随竞技体育职业发展和市场化、商业化的演变,诸多体育项目(如足球、篮球等)逐步脱离政府托管,向职业化发展。而相对冷门的项目仍然由国家体育局主管。由此带来薪酬在方式、比例等方面出现显著差异。多数事业编制之下的运动员由于公平竞争的机制尚不完善,违背了分配的基本原则。人力资源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的局面,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到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在整个社会工资改革的大背景下,专业运动员薪酬改革势在必行。
1 概念阐释
薪酬一直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迄今为止仍未形成统一概念。对于薪酬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理解,具有代表性的有:约瑟夫·J·马尔托奇奥[1]在《战略薪酬》提出薪酬是指雇员因完成工作而得到的内在和外在的奖励。该观点与托马斯·J·伯格曼[2]在其《薪酬决策》中的认识类似,即薪酬包括四部分:工资或薪水、雇员福利、一次性货币报酬、非货币报酬。
不难看出,在伯格曼和马尔托奇奥看来,薪酬的范围与报酬是一致的。而有的学者则将薪酬看作报酬的一部分,乔治·T.米尔科维奇[3]和杰里·M·纽曼就认为,工作的收益包括两大部分:全部薪酬形式(直接的现金收益和间接的薪酬形式)和其他报酬形式(赞扬与地位、学习的机会、雇佣安全和挑战性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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