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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注册地点发生变更是否需要进行税收清算

2014-12-04万斌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
关键词:住所财税所得税

9.企业注册地点发生变更是否需要进行税收清算

问:本公司位于市区内,现在准备搬迁到县区,除了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之外,其他均不发生变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我公司的这种情况属于企业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公司可以不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而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即可?

社光科技有限公司 万斌

答:税收清算应当区分注销税收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重申了上述规定。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属于企业重组业务范围。但是,如果企业既涉及到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又涉及到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则按照有关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而不再作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处理。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不过,如果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由此可见,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因为涉及到不同税务管理机关,并且因“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所以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对其相关税收进行税收清算。但在企业所得税上,财税〔2009〕59号文“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的表述存在瑕疵,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视同变更税务登记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不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也不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诸旭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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